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探析

2015-10-21 20:00刘颖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处分

刘颖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有:无权处分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只有清楚的了解这些条件才能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动产;善意取得;处分;制度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他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物的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物的受让人的利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要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商品交易的稳定将会出现许多问题,所以必须把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明确规定,可以给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一个粗略的定义。它指没有权利处分他人动产的人,在占有了动产的前提下非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此动产时基于善意,则对该动产享有所有权,该动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

1、存在对物的占有和所有分离的情况

所有人,指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即可以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占有人,指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人。一般情况下来说,所有人就是物的占有人,但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会造成占有人不是所有人,比如小偷占有赃物,比如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讨论的是占有人和所有人分离(即不为一人)的情况。

2、存在动产转移的两个阶段

这个阶段的划分是作者人为地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阶段的一个划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时间上可以分为动产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占有人(无处分权人)手中和动产占有人(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手中这两个阶段。尤其是第二个阶段,即动产从动产占有人手中转移到第三人手中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这种转移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那就没有第二个阶段,自然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了。

3、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

第一,法律和法规明令规定禁止自由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比如枪支弹药、毒品等为禁止流通物。而黄金、麻醉品为限制流通物。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因此善意取得制度所适用的动产必须是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第二,货币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照现有的法律及对货币的理解,货币的占有和所有权高度统一,无所谓善意取得。一句话,谁占有货币谁就拥有此货币的所有权。第三,法律规定的其它特殊的动产。按照《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如果该动产为遗失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都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2]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

1、无权处分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能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动产由所有人手中转移到了占有人手中。然后再由这个占有人转移给第三人。可见这个处分人是很关键的,它要求:

首先,无权处分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一般来说,非所有人的占有人能够对物进行占有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占有,即所有人本身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比如拾得遗失物的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又比如盗窃者对盗窃物品的占有。另一种就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转移占有,比如通过和所有权人协商,借用某件物品,借用人取得对借用物的占有,又比如所有权人将所有物交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取得对物的占有。而只有基于所有人意思取得的占有才适用善意取得。其次,无权处分人无处分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即占有人除了占有这个物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他本身是不具有对物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并非我们日常所谈及的善良或者心地好等内容,它具有法律上的独特内涵,即不知情或者说不了解。具体的解释就是对于接受转让动产的当事人来说,他对于转让人的转让行为认知是认为其是合法的,并不知道转让人对于该动产没有权利进行转让。以一个例子来说明:某甲从一个具有资质的商店买回一台二手电脑,但是该电脑实际仅是朋友交给店主保管的,并没有要其出售。在这种情形下,某甲根据当时的情况和购买条件,不可能知道此情况,他当然的认为店主的转让是有权的,所以说这时可以说某甲是善意的。不过,善意毕竟是人内心的认知,而这仅是一个主观的标准,是不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以一些客观条件来作为当事人是否出于善意的标准:第一,注意判断交易转让的环境、条件以及场所。如果转让人具有转让的合法资质,或者受让人是在商店、市场等公共交易的场所进行的交易,或者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转让动产的相关手续,那么通常可以认为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二,动产的受让人是否已经通过相关途径得知转让人可能不是有权转让人。这种其它途径指通过交易的环境条件等判断的情形以外的情形,比如转让人已经间接告知,或者其他人的告诫,如果已经得知的情形下仍然交易,为恶意。第二,以交易的价格作参考。如果交易的价格和同类动产相比有很大的出入,则很可能此动产存在“瑕疵”,比如此动产可能本身质量有问题,或者此物的转让权利有问题。此外,还有很多可以作为考察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因素,例如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是否符合交易习惯等等。当然,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论,善意取得的善意应该以财产交付时为限,如果财产交付后得知转让人为无权转让人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形成。[3]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合理的价格很容易理解,就是说获得动产的转让人获得此动产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是以公平而合理的方式来支付的,只有付出了对等的价格,才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若无偿转让财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反之,即使该动产的来源是合法正当的,受让人返还该无偿取得的财产,也并不会给其造成多大的损失。因此如果是受赠予或者继承的动产都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4、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是法律上的物权关系发生变化。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物权权利人对物的权利做出变动时,会影响或者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需要建立一种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晓物權归属已经发生变化的制度,这就是公示制度,具体表现为应当登记的动产已经登记,(如车辆、船舶等),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这样不特定的第三人就知道该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这是一个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标志性要件,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

总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原所有人对物丧失所有权,不能再要求第三人返还原所有物,而第三人依法取得物的所有权。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当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后,可以要求非法转让人进行赔偿。所以我们必须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较清楚的了解才能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25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5-21.

[3] 陈耀东.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J].中国动物保健,2008.8.118-120.

【作者简介】

刘 颖(1975-)女,四川资阳人,武警警官学院政治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及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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