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梅
【摘要】 本文以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调研对象,利用博弈论考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利益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联盟成员的利益分配方式与开展技术创新的模式密切相关,固定支付模式下利益分配的具体结果依赖于对技术和产品的价值评估,而提成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結果与各盟员的投入贡献大小相关。
【关键词】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利益分配 博弈
一、引言
随着科技进步的加快和全球竞争的加剧,技术创新活动呈现出规模大、社会协作等复杂巨系统特性,技术创新成本也越来越高,单个企业的有限资源很难满足重大技术创新活动的需求。合作创新愈发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模式,企业迫切需要寻求有资源互补优势的合作伙伴,组成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保持竞争优势。随着全球化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对研发重视带来的挑战,具有较高知识的科研院所在解决技术难题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高校、科研院所便成为企业合作伙伴的很好备选对象,产学研合作便成为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发达国家的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仅从事产业化开发、应用研究,甚至还开展基础研究,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造成我国科研人员过多地集中在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中的创新力量不足,产学研合作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产学研合作的断点,严重制约着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加快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基础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逐步引起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为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建立产学研合作运行机制,我国于1992年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在推动企业成为主体,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中仍存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产学研合作多以短平快的项目合作为主,缺乏战略层面的深层次合作,无法适应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的需要;产学研合作形式松散,创新资源分散重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有效支撑服务等。因此,为进一步引导和明确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2005年我国就开始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而后,国家于2007年提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利益为纽带的新型技术创新组织形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陆续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了各地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步伐。截至2014年初,国家已认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150家,仅云南省就有37家,这37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遍布在所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到2014年初,云南省集聚了400多家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实现经济效益过100亿元,突破了一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了一批专利等知识产权。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联盟成员之间较多的关注如何博弈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方式直接影响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稳定运行。为此,本文以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调研对象,利用博弈论考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利益分配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特性及利益构成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特性分析
目前管理学界和企业界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界定仍有争议,学者们对其定义的解读也大有不同。本文采用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定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定位于产业技术创新,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根据上述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这种独特的产业内不同组织间合作关系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如图1所示。
(1)盟员性质多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和发展是联盟各方通过协同合作,使得知识这一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产业链与技术链的有机结合。相对于客体,独立性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谓独立性是指联盟主体能决策是否实施联盟活动,是否有能力进行联盟活动,是否有能力承担联盟带来的风险与收益。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主体应是参与联盟的不同性质的各方,包括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政府、中介服务机构等,其属于多元创新组织之间以知识或技术为纽带的外部合作关系。
(2)谋求长效机制。从组织形态上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创造专利、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为战略目标,以盟员资源优势互补和协同创新为途径,形成的长效机制合作共同体。长效机制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联盟就是要克服以具体项目为纽带的产学研合作的短期行为,而使合作能长期、有效和持续地进行。将各产业创新组织联系起来的根本要素是技术研发方向和技术产出目标,这也就是意味着联盟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或意向性的合作关系,也不是基于某个科研项目而建立起来的临时性的短期的合作关系。
(3)盟员竞合关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多为自发的、非强制的,联盟成员各方仍旧保持着原有企业的经营独立性。由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由相互独立、拥有各自战略取向和利益目标的经济主体联合组成,这一内在属性,决定了战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合作过程中,联盟成员将处于竞争和合作的氛围。竞合是一种将竞争和合作合二为一的过程和现象,具有二元性。广义上讲,竞合是指相同的竞争对手在此时间合作而在彼时间竞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不管是针对竞争对手还是上下游的合作伙伴,都同时存在着竞争和合作的关系。
(4)创新目标明确。除技术开发活动外,技术创新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核心活动。现代技术创新理论将技术创新理解为“包含技术、管理等方方面面创新的有机结合的经济活动过程”。技术的商业化和价值实现对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另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合作主体之间以产业技术为纽带形成的协同合作关系,联盟目标通常具有战略性,主要通过盟员之间技术创新合作,解决所处产业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实现产业链与技术链的有机结合,最终通过联盟内容风险共担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等完善,确保联盟各类成员实现共赢的战略目标。
(5)冲突不可避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目标在于通过协同合作,使不同性质盟员的获得持续性的利益共享。因此,可以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的积极动因归纳为追求利益共享、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发展,即联盟成员一方面通过整合联盟内部相关单位互补性资源创造联盟价值;另一方面,通过协同创新,实现核心竞争力提升、技术创新以及提高资源共享水平,从而有效提升所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每个联盟成员都具有独立性,他们会在追求自身利益和目标的过程中,不断因利益和目标差异产生一系列冲突。首先,联盟成员难以就一系列产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统一意见,建立共同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其次,上述共同目标可能与某些盟员自身的战略目标存在冲突分歧。再次,利益会使联盟成员之间产生的冲突,当联盟成员认为自身收益低于贡献时,联盟成员将会寻求新的利益平衡而导致冲突的发生。
(6)具有联盟子块。针对特定产业技术创新问题,并非所有联盟成员全部参与。具体表现在更为广泛的联盟内部合作网中相比于其他企业合作更为紧密的企业群,即联盟内部会根据成员特点和任务不同,联盟成员动态组合,形成若干联盟块。长期来看,联盟块的数量和内容也是动态变化的,就联盟内部而言,随着某一单项目的结束,相对应的联盟块就面临解散或重组。联盟内部知识共享程度越深,成员之间的能力越相似,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的合作可能会破坏联盟相关企业能力的不可模仿性和不可替代性。Gultali(1998)指出联盟成立之初的社会关系网络不仅影响新关系的创立,而且影响联盟的设计、进化和最终的成功。虽然实证研究尚未完全证实上述论断,但是大多数研究仍在争论成员之间存在初始关系是否比不存在初始关系更能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度。因此,有了前期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面对下一个任务,原联盟块的成员更容易再次结为新的联盟块。
2、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构成主要内容
利益主体即利益拥有者,不仅包含处于一定的组织的个人,也包含某个群体或者组织的整体。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包括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
利益客体由人的需要所指的对象构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主体所需求的对象构成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联盟的利益客体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相较于其他的战略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整体绩效更多的体现在技术、知识合作的有效性方面,其创新成果更多地表现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创新成果,包括专利、知识产权、重点新产品、技术标准、联合论文发表等,而间接利益则表现为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直接利益中的专利等创新成果将在产业化后通过产业的经济利润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分配在产业链的最后阶段将以企业利润的形式得到体现。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一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构成相对复杂,既有有形利益也包括无形利益。对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后期评估,不管是形式上还是方法上都超出一般的实物和资金的衡量范围。二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处于动态变化的环境中,联盟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致使事先规定的利益分配内容不再适用。此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客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盟员协同创新成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以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的,其要经过产业化和商业化之后,才有可能转化为经济利润。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主体的协同创新活动产生了利益客体,盟员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管理将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协调联盟内部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在实现联盟利益在成员之间的共赢和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以实现间接利益。
三、不同联盟运行模式下的利益分配方式选择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根据核心成员(一般为联盟发起单位,即盟主)属性不同以及联盟成员在产业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企业主导型、高校/科研院所主導型以及政府推动型等。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中,企业主导型有20家,占全省联盟试点总数的54%;高校主导型有5家,占全省联盟试点总数的13%;科研院所主导型有11家,占全省联盟试点总数的30%;行业协会主导型有1家,占全省联盟试点总数的3%。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方式与开展技术创新的模式密切相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运行过程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基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原则会开展深层次的技术协同创新活动。高校及科研院所将专利等创新成果转移到企业进行产业化生产,同时还会与企业继续协同合作,推动相关技术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因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会涉及到一次性固定支付、产出提成支付以及混合支付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固定支付
一次性固定支付方式是指,高校及科研院所事先取得了某种产业技术创新成果,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技术交易的形式通过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此阶段性创新成果的使用权及收益。一次性支付的价格可以通过第三方无形资产评估确认或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此种利益分配形式下,高校及科研院所属于技术链的前端,而企业购买创新成果之后自行开展中试及产业化开发取得的经济效益,高校及科研院所不再参与分配。
此种分配方式是技术创新成果具有市场价值,且企业产业化转化能力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最佳选择方式。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中,企业主导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更多选择的一次性固定支付的利益分配方式。
2、产出提成支付方式
产出提成支付方式是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各盟员开展合作开发,按照事先协商的分配比例从联盟收益中提取分成。理论上,产出提取分成的方式包括按产品产量、销售额及利润三种方式进行。由于产品产量无法准确反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实践中很难采用。利润支付是盟员比较趋同的产出提成方式,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利润的具体核算产生争议,进而会引发盟员之间的冲突,不利于联盟的稳定运行。相比于前两种提成方式,销售额提取有其显著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便于衡量。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企业的产品销售额能直观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且核算方便。二是计算简单。创新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后,市场销售的产品额按照事先协商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能很好的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有利于增强盟员之间的相互信任。产出提成支付可以有效规避一次性固定支付使高校及科研院所无法持续得到成果收益的弊端,对于增加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紧密度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此种利益分配方式适用于产方与学研方均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且资源互补性强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主导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类型。
3、混合支付
产出提成支付也有其不足之处,无法保障高校及科研院所前期成果积累的成本支出,若成果产业化阶段未能取得预期效益,势必降低学研方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混合支付方式能很好的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的产方与学研方联系到一起,既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又能及时回收学研方资金投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因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中,接受技术转移的企业,第一阶段可按照成果评估结果支付高校及科研院所一笔固定资金,用于补偿前期投入,第二阶段,双方协同合作,按照事先协商的提取比例根据成果产业化效益进行支付。混合支付方式对于合作开发创新模式中,高校及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适用性。
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的博弈分析
为客观掌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利益分配情况,笔者以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调研对象,共发放问卷62份,回收有效问卷48份,回收率77.42%。调查数据表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较多采用一次性固定支付和提成支付两种分配方式。
如图3所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产方选择一次性固定支付的比例为36.36%,比学研方11.54%高出24.82%;对提成支付方式的选择则正好相反,学研方选择此类分配方式的比例为31.82%,比产方9.09%高出22个百分点;混合支付方式的选择中,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方和学研方的选择比例相差不大,分别为18.18%和13.64%。调研数据表明,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不同性质的盟员在面对联盟利益分配时,企业更倾向于直接购买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既有成果产出,而避免高校及科研院所分享其未来产业化的收益。对高校及科研院所来讲,更倾向于选择提成支付的方式,更多的获得未来预期收益。相对于前两种利益分配方式,混合支付方式在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践中选取的比例居中。上述分析,也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盟员之间利益诉求和解决方式的矛盾。盟员之间如何博弈采取何种利益分配方式直接影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稳定运行。因此,下面本文着重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采取较多的固定支付和提成支付模式进行利益分配博弈分析。
1、固定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博弈
在一次性固定支付模式下,尽管学研方获得收益与其承担的任务和风险相关,但是收益的额度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最终收益完全脱节。也就是说不管技术和产品的未来市场收益如何,都与学研方无关。一次性固定支付的学研方通常以高于第三方评估结果出价。故假设该技术或产品的第三方估价为p,学研方根据市场前景出价p+x,产方出价为p+y,且x>y>0。学研方和产方的贴现因子分别为?啄1和?啄2,一次性固定支付方案共同协商。此问题可以转化为产方和学研方共同分一份价值为(x-y)的物品,由学研方出价,产方还价。根据讨价还价模型可以得出,经过产方和学研方的多轮协商之后,最终的一次性固定支付的纳什均衡解为v=(1-?啄2)/(1-?啄1?啄2)。
可知v1=(1-?啄2)/(1-?啄1?啄2)(x-y),表示产方提议分给学研方的份额。
将上述纳什均衡解代入原方案中,可以得到产方和学研方协商的最终结果:(1-?啄2)/(1-?啄1?啄2)(x-y)+p+y。
一次性固定支付的协商过程较为简单,利益分配的影响要素对支付结果的影响较小。由上式可以看出,贴现因子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对投入和风险等要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但需要注意该利益分配的具体结果过于依赖于对技术和产品的评估结果。由于对技术和产品的未来效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预期的结果未能实现,产方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初始成本,这就损害了产方的利益,打击了其继续合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共赢,甚至导致联盟解散。
2、提成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博弈
提成支付模式的关键在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成员在衡量贡献大小的基础上确定提成比例。如前文所述,此模式侧重于学研方从产品和技术的未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鉴于生产和产业化阶段,产方以其生产上的优势成为主导者,相比于研发阶段,学研方的作用已弱化,因此,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产业化阶段信息劣势方为委托方,信息优势方为代理方,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产业化阶段学研方为委托方,且由委托方决定利益提成比例,用于激励代理方产方的最优行动的达成;产方和学研方对生产和产业化阶段的贡献分别为?姿和?兹,令 ?姿>0。产方的资金、市场等投入为a,学研方的知识、人才等投入为b,投入成本为投入的二次函数,E(a)=a2/2,E(b)=
b2/2,表示随着投入的增加,产方和学研方的成本也逐渐递增;产业化阶段對创新成果的增加值为V=a?姿b?兹,表示创新成果转化的增加值取决于产方和学研方投入以及贡献程度;产方和学研方事前协商的提成比例为s和1-s。
本文仅分析产方和学研方进行非合作博弈的情况,考虑两阶段博弈,第一步由学研方决定利益提成的比例s,第二步学研方和产方根据这个利益提成比例决定自己的投入水平a和b。采用逆向归纳法求解均衡解。
考虑博弈的第二阶段,由于利益提成比例s已经确定,因此产方和学研方选择投入a和b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考虑博弈的第一阶段,在该阶段双方的投入水平已经确定,学研方选择s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q2=(1-s)V-E(b?鄢)=(1-s)a?鄢?姿b?鄢?兹-b?鄢2/2,即有:?坠△q2/?坠s=0,可解得产方利益最大化的利益提成比例为s?鄢=?姿/2,相应的学研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为1-?姿/2。
可以看出,在产品和技术的产业化阶段,实现成果的市场转化是产方和学研方的根本任务,但最终成功否与取决于产方的贡献程度,学研方为次要因素。在具体的利益分配中,产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与其投入的贡献程度成正比,而学研方得到的利益提成比例与产方的贡献程度成反比。
五、结论
实践证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实现科技资源有效分工与协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应忽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对联盟稳定运行的影响。本文通过调研及博弈分析发现,联盟成员的利益分配方式与开展技术创新的模式密切相关,固定支付模式下利益分配的具体结果依赖于对技术和产品的价值评估,而提成支付模式下的利益分配结果与各盟员的投入贡献大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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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