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刑诉法》已正式实施,各检察机关虽积极应对,但由于侦查模式、侦查方法、侦查重心等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仍面临“三大机遇、七大挑战”。能否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目标的能否实现。
关键词:挑战;侦破重心;侦查策略;体制机制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带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尤甚,笔者着重分析了新法给该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并结合该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给出了下一步开展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
新《刑诉法》实施后,该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立案数和移送起诉数与以往同期相比,出现了较大波动。第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20件29人,同比分别下降10件11人,立案人、件数分别同比下降27.5%、33.3%,其中该市某区院同比下降3人,某县甲院同比下降5人,某县乙院同比下降8人,某县丙院同比下降4人,市院同比下降1人,某县丁院同比上升1人,某县戊己庚辛院同比上升2人,某县己院同比上升3人,某县戊院同比持平。全市检察机关今年所立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9件13人,同比下降19人,起诉人数同比下降59.3%。
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立案数整体下滑趋势集中反映了:新法实施后,延用原有侦查方式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工作模式遇到了越来越多的体制机制困难,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效应明显强于新法带来的机遇效应。
二、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1.理论研究准备不足,新法适用自信心不强。对新法修改增加的制度、机制钻研不足,对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在无先例、无经验的条件下缺乏适用自信心,对新法赋予的新制度、新措施,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用了之后心里没底的问题。如在办理岳某受贿一案中,侦查人员对岳某是否符合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把握不准,对岳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条件也认定不清,由于理论研究准备工作不足,上下级检察机关对新法律制度适用要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案件出现紧急情况时对于法律新制度的适用缺少自信心。
2.侦查体制有待调整,初查目标定位不准。侦查体制及模式没有得到及时调整,案件侦破的重心没有随着辩护人介入侦查阶段的提前而提前,初查工作目标也没有随着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进程的变化而变化,初查工作沿用老路子,初查不充分,不扎实,效果难以显现,以致今年侦查立案工作难以形成一定规模,难以打开局面,如在办理陈某涉嫌受贿一案中,侦查人员按照要求“一头扎进”,由于初查工作不扎实,侦查人员对该案发案原因、外围证据缺乏深入了解,侦查工作十分被动,加之办案时限有限等因素,导致最终陈某贪污案未能得到及时侦破。
3.原有侦查策略施展不了,非法證据排除规则把握不准。由于新刑诉法在羁押场所和羁押时限方面作了大幅修改,检察机关直接、大强度、密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方法已难以为继,各县(区)院面对新的变化要求,暴露出准备不足,应对不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难以结合办案实际,灵活运用侦查策略;无法得心应手地运用新法新制度;按照新法新方式难以形成支撑破案的力量;侦查人员采取其它侦查讯问策略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又存在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的疑虑。侦查人员对如何准确理解新刑诉法中关于“欺骗、引诱、威胁”的“排非”规定普遍存在困惑,对非法证据界限的把握模糊是造成现阶段工作方法单一、思想裹足不前、突破案件能力明显不足的重要原因。
4.专业人才配置不足,内部协调机制不完善。市院反贪局在重视发挥自身办案职能作用的同时,存在人员调配不足,人员数量减少,人员调度与所承担工作强度不匹配等问题。市院反贪局在发挥带头自办案件的同时,无力专门协调指导各县区院侦查办案,因而形成顾此失彼的局面,全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缺编,案多人少,侦查专业出身的科班侦查人员不多的问题,侦查人员结构不合理,断层现象严重,以全省平均水平万分之1.23计算,编制数应达1045人,但该市检察干警编制数只有690名,其中反贪干警仅占11.9%,全市检察干警缺编355名。
三、应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挑战的建议及对策
1.完善区域联动侦查机制,整合内外资源。人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是修改后刑诉法突出强调的两大价值目标,要求侦查部门必须自觉不自觉地摒弃原来单兵作战,某些“得心应手”的做法,从“由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侦查模式的转变也促使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从内部整合现有优势资源,抽调精干力量,形成“狼群效应”,集中加强案件突破能力。
在内部上,首先应当形成侦查集约化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形成以“市院为龙头、各县区院为主体”的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惩治与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控协调作用,市院要发挥资源调配中心和办案决策中枢的作用,加强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挥,实行线索集体研析机制,要依法初查,分类分组初查,提请立案集体研究决定。
在外部上,一方面要完善侦查部门与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之间的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外协作,在侦查过程中借助提前介入等程序提高侦查部门对案件后续走向的预知能力。如:在去年年底侦办某县教育系统案中,由于侦监部门的及时介入,在案件定性及走向上给反贪部门提出了准确的意见,按些建议,反贪部门得以及时控制和稳定相关证人。另一方面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充分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协调,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全方面掌控侦查对象的各涉案社会关系和涉案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重要行贿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社会背景、成长阅历、社会经历、家庭环境、背景,社会关系、经济状态、婚姻状态、财产状态、心理状况等的收集研究和利用,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不构罪时即可逍遥法外问题的出现,集打击预防作用于一体。
2.加强新法新制度的理论调研,吃透新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修改后刑诉法追求的主要价值取向之一,这些价值追求主要体现于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新要求之中,新要求中关于延长拘传时限、增加技术侦查手段、重新定位监视居住的规定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但新要求中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制度完善、侦查人员出庭、同步录音像制度等七项规定给我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以上十项新制度机制的适用需要侦查人员更新原有侦查工作方法,用好新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利器”,即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拘传延长12小时三大制度,一是把握监视居住为逮捕替代措施的立法原意,理顺新刑诉法与新刑诉规则中关于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律逻辑关系,掐准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及执行地点,避免诸如王某受贿案中,因理论钻研不足导致不敢适用,适用无信心现象的发生。二是新法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顺应了新时期信息化浪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两种情形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时间是立案之后,适用情节为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了“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外,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适用,尤其是后一种情形的适用要引起重视。三是用好拘传延长12小时制度,重点把握对连续拘传的限制和适用。
把新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三大“利好”制度用好用活,用到恰到好处的同时也要用心钻研新法给职务犯罪案件带来的七大挑战,一是重点把握对职务侦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律师提前介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同步录音录像三大制度。二是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充分利用好 “珍贵”的24小时、48小时等时限规定,如证据制度规定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刑拘后24小时即被送往看守所,讯问地点的变化给侦查机关运用侦查谋略带来了限制,因此侦查机关在讯问地点和时间上可以巧妙地利用犯罪嫌疑人刑拘后至送看守所羁押的24小时。另外的48小时是安排律师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在与看守所沟通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这两天的时间。三是实践出真知,一方面是加强自身實践探索,另一方面可借鉴其它地方职务侦查工作方法,重视案例搜集工作。
3.调整案件侦破重心,重视初查工作。一是将案件侦破的重心放在初查工作中。新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在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律师可依法无次数限制会见犯罪嫌疑人,这给侦查人员讯问、侦查策略的运用造成相当大的影响,消解了原来利用在检察院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心理压力的侦查策略,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尤其是贿赂犯罪一对一的特点,口供对突破案件的价值在此类案件中仍然十分重要,所以及早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利于给全案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有利于指导收集其它种类证据,而按照新法要求,从拘留开始,由于律师的介入,刑诉程序体现更多的司法性和参与性,相比较以往,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侦查人员开展工作的秘密性、灵活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在律师等外部因素介入之前,将侦查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二是调整初查目标,自觉提高初查时收集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往刑诉法规定初查的目标就是确定是否立案,修改后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判断是否具有立案价值是初查工作重要目标之一,但基于本段第一点所分析,现在的初查工作更多的是向实体性初查转变,初查目标不止于判断是否能够立案,而是要判断在能够立案的基础上按照初查工作的程序要求,综合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等不限制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手段从外围继续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灵活运用新刑诉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接触初查对象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在初查阶段完成侦监部门审查批捕时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三是转移侦破重心、调整初查目标后,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初查过程就要绷紧一根“时间就是案件生命”的弦,时刻要有时间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在初查阶段要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材料,在立案之时,所有证据材料就已对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形成合围之势,就能实现突破案件从“供到证”向“证到供”的实质性转变。
4.充分运用侦查谋略,提升案件突破能力。体制机制的建立理顺,新法理论的前瞻性研究归根到底是为职务犯罪工作创造基础条件,“打铁还需自身硬”,促进职务犯罪工作的着力点是提升反贪干警的案件突破能力、提升围绕犯罪构成收集证据的能力,其中案件突破能力是前提。新《刑诉法》对羁押地点和羁押时限的修改倒逼该市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得不改变以往惯用“疲劳战”、“车轮战”的侦查策略,突破案件方法不得不由原来主要偏重“硬取”向现在的“智取”转变。
突破案件主要是在有限的办案时限和特定的办案区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让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突破案件的方法和审讯技巧有很多种,在新《刑诉法》语境下,准确把握侦查策略使用界限,明晰证据资格的有无才是灵活运用侦查策略的关键。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效力自不必说,但如何界定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则有待探讨。如何理解“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现行法律文件没有明确“威胁、引诱、欺骗”的具体含义,因威胁、引诱、欺骗所得证据的认定也主要是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结合理论及我国法律实践,一般认为,“威胁”所得的证据效力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认定:形成精神强制,导致违心供述的则应排除,如仅形成法律强制,告知其不良后果的是允许的。引诱的审讯方式可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前者主要是利益交换,也即欧美法系中的诉辩交易,这种方式可取,后者指审讯中的诱供、指供做法,后者结合刑讯逼供常常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可取。对于如何把握“欺骗”的界限,一般理论认为,制造一种假象使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误认识,讲出真实案情是可取的,但如果影响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的欺骗则是不可取的。“欺骗”的审讯方法应该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策略的重要原理,也是值得探索挖掘的主要审讯技巧。注重侦查办案细节,细致初查,慎密侦查,充分完善和运用已建立的情报信息引导机制,做到审讯工作全部都要为突破案件服务。
作者简介:
许杰 ,男,(1984——),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师,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