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建设单位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015-10-21 17:12畅丽荣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7期
关键词:单价工程量条款

畅丽荣

【摘要】本文从招投标阶段、施工合同审签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对建设单位在工程清单计价方式下如何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

一、招投标阶段

1、施工图纸的审查

工程量清单需要正确描述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而目前很多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存在各专业之间冲突、详细做法选型上有多重选择、饰面做法不能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等,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描述。因此,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组织专人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使施工图的质量、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需要。

2、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发包人以法定方式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择优选取中标单位的书面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投标须知、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评标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等。其中,投标须知应说明招标工程的承包方式、质量标准、招标工程的范围及工期、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有效期及截止日期、开标日期、评标、中标及订立施工合同及其他等。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山西省清单计价规范(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等编制。

4、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招标可以设置标底也可以不设置标底,设置标底的标底做为评标的重要依据,不设置标底的一般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日前公布做为投标的最高限价,如投标报价超出此价则为废标。

二、施工合同审签阶段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造价的最终确定是依据合同进行的,如何作好合同的签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均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作为付款和结算依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应当根据评标阶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审定,并应标明哪些项目按完成的工程量测算付款,哪些项目按总价付款。

1、关注合同主要条款

不能在编制合同条款时,应注重有关风险和责任的约定,将项目管理融入合同条款中,尽量将风险量化,责任明确,公正地维护双方的利益。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条款:

(1)程序性条款。目的在于规范工程價款结算依据的形成,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2)有关工程计量条款。注重计算方法的约定:一般按净值计量,严格确定计量内容,加强隐蔽工程计量的约定。

(3)有关价款的条款。特别注意价格调整条款。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条款必须有明确细化的内容,尽量减少模棱两可带有争议性的条款出现,少留活口,为以后工程变更结算拟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4)双方职责条款。为进一步划清双方责任,量化风险,应对双方的职责进行恰当的描述。对那些未来已可预见(如现在常发生的停电)并可能影响造价的事件和情况明确各方的责任,尽量减少索赔和争议的发生。

(5)索赔条款。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端解决方式等。

2、妥善选择合同价类型

清单合同价的类型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三种。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固定单价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妥善选择合同价的类型。

3、确定合同价的调整方式

合同价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它调整。

(1)工程量的调整

为方便竣工结算一般应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如2%)不予调整,超过的部分才可以调整。

(2)单价的确定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应约定工程量增减幅度在一定范围内的(如15%)执行合同原有的单价,超过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3)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对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系数范围、幅度、依据和调整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竣工结算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发生变动部分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幅度以外的(包括本身)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是施工合同实施的具体化、是建设资金投入最多从而构成工程实体即建筑产品形成的阶段。

1、工程师(现场代表)的委派

工程师(现场代表)是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目前招投标的工程基本上都实行了监理制,但很多发包人未将管理合同的全部职责委托给监理单位,如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等职责仍由自己负责。这就迫切需要工程师(现场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熟悉、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相关规定,谨慎签署经济签证。

2、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是以工程建设活动为对象的,它可以是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工程项目活动的某一阶段的监理。目前工程建设监理基本上是在施工阶段,很少有设计阶段的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制还很不完善。施工阶段的监理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造价控制是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四、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审核工程技术资料

一般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不注意保管工程技术资料资料,最后竣工结算资料完全依靠施工单位编报。但施工单位往往会隐匿对自己不利的变更签证或者涂改变更签证以期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管工程技术资料,在施工单位编报竣工结算后,应首先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严格控制工程款的支付

在竣工结算审核实践中,如建设单位超额付款,施工单位往往不积极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拖延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或即使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顺利完成也难以追回多付的工程款从而造成损失。因此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留一定额度的工程款待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严禁超额付款。

3、选择合适的竣工结算审核单位

当前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尚待规范,少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良从业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勾结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事时有发生。建设单位应选择诚信有实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做为竣工结算审核单位,另外在委托协议中应有审核结果误差超过一定范围的处罚条款,以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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