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2015-10-21 13:24包玉兰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28期
关键词:社保基金问题及对策会计核算

包玉兰

摘要:文章论述了财政专户精简归并后,各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方面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等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按要求认真开展了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撤消了一批违规设置的专户,专户资金管理规范性明显提高。但是,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精简归并后,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改善。

一、存在的问题

1.财政部门实行分账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未实行分账核算。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种类繁多,各种基金核算方法不尽相同,而且每种基金都涉及到单独的报表,为做到账表统一、清晰明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要求实行了分账核算,但银行只是按开户账号进行序时核算,未进行分账核算,造成对账困难。财政部门必须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款金额汇总后,才能与银行对账,不能随时分基金种类对账。若有未达账项,财政部门需要查阅全部社会保障基金账套才能确认,费时费力,不利于财政部门会计核算。

2.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未分账计息。由于银行未分账核算,不能分账计息,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又要求分险种计息、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只能自行分解利息,这种分解不但增加工作量,而且很难做到精准,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会计核算。

3.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未设立收入户,缴款人直接向财政专户缴纳现金。由于部分缴款人不能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缴款凭证,银行也只是给缴款人一份缴款回单,不能给财政部门提供入账通知单,致使财政部门无记账依据,无法入账,总要费尽周折设法联系缴款人,才能取得入账凭证,否则会产生许多未达账项。这给财政部门增添了不必要的工作量,给会计核算带来问题。

4.转移收入直接转入财政专户。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社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近年来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转移收入越来越多。许多转移收入直接转入财政专户,有时银行系统不能及时全面地提供入账票据,而且部分票据所记载的信息不全,无法辨别基金种类或投保人姓名,这样既不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人员信息,也不利于财政部门核算。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未建立分账核算系统。目前,银行分账核算系统还在起步阶段,只有极少数银行建立了分账核算系统,大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并无分账核算系统,无法实现分账核算。各项政策一致要求银行实行分账核算,但是银行因系统功能问题一直无法实行分账核算。

2. 银行分账核算意识淡薄,未积极探索,寻求解决分账核算、分账记息的办法。

3. 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在初始运行时,按险种开设了单独的财政专户。在这种情况下,财政专户核算单一,不会产生串账、难以查账现象,个人缴费收入可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所以未设立收入户。但是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精简归并后,同一财政专户要管理十几套账,这时,个人缴费再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将不利于财政专户会计核算。

4. 账户精简归并前,各财政专户核算单一,转移收入直接转入财政专户,对账、核算也比较容易,故直接转入财政专户。账户精简归并后,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转移收入转入单一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利于会计核算。

三、改善建议

1. 财政部门严格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建立分账核算系统,尽快实施分账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71号)号文件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日常管理,对无法提供分账核算等服务的银行,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更换。

2.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积极探索,寻求解决分账核算、分账记息的办法。要尽快解决财政部门提出的分账核算、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个人缴费收入通过收入户上缴财政专户。这样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取得个人缴费信息,更新缴款人信息,加强基金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对账,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对账,确保个人缴费及时入账,减少未过账项。

4. 转移收入先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收入户,再由收入户汇缴财政专户。这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人员信息和转移收入核对后准确入账,防止单据和信息不全造成的困扰,同时有利于财政部门准确核算基金。

对以上粗浅的观点,供同行参考,希望能得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是我的愿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財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Z].2011.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Z].2011.

[3]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Z]2011.

[4]财政部.国务员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Z].2011.

[5]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Z].2012.

[6]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Z].2013.

(作者单位:宕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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