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2015-10-21 18:49孙西美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31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问题对策

孙西美

摘要:通过对A市13个区县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文章探讨了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从财务角度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的规范管理,并对其他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过付款;问题;原因;对策

人民法院过付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交至法院的各种款项,它包括赔偿款、执行款、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利息等各项费用。”过付款的有效管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法院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资金、票据、账务处理、收取、发还的管理”。科学、规范、高效的过付款管理,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论题中的应有之意,有利于提高案件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并能有效预防过付款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

一、A市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A市是东部某省较大的地级市,下辖5区8县,通过对A市5區8县13个区县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进行调研和梳理后发现,13个区县的人民法院过付款的管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具有比较高的管理水平,但13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不一致,甚至有的差距较大,每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科学、不规范、不高效的问题。

(一)过付款的管理不科学,大部分区县人民法院没有设立单独的过付款账户

通过梳理A市13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账户发现,有10个区县的人民法院没有单独设立过付款专用账户。而设立过付款专用账户的3个区县人民法院中,有1个县的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设在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个别人民法院则将过付款按照非税收入统一管理,把过付款的性质与法院诉讼费性质混为一谈;二是过付款与人民法院其他往来资金共用一个账户,资金管理不够独立;三是设在执行局的过付款专户,不受人民法院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过付款管理不规范,随意性较大

在A市13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管理程序中,有3个县的人民法院过付款支付没有专门的过付款支付审批表,有2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支付审批表没有订入财务凭证,这非常不利于事后责任追溯。因为过付款的管理需要人民法院财务部门与执行局、银行等业务部门相密切联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民法院财务部门、执行局业务繁忙,沟通不畅,财务记账是过付款不能和案件、当事人、办案人一一对应。比如,其中有2家基层人民法院把过付款和办案人对应记账,有3家基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只和案件、当事人相关联,还有2家人民法院的过付款只和案件相关联。

(三)过付款的管理效率不高,过付款的审批、支付流程繁琐,过付款的支付经常延期

其中,有4家基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支付手续特别烦琐,需要经过法院审批后再到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当事人才能拿到过付款。当事人填写申请后,再经办案人员、庭长、局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财务科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签字后,再报到区县财政部门,经过财政局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分别签字后,才能支付,过程非常繁琐。有7家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定期支付,即规定只在每周的某一天或某几天办理过付款业务,其他时间不予办理,这虽然有利于财务人员提高处理过付款的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办理过付款的那天,大家都排着队处理过付款业务,人为制造了排队拥堵,与此同时,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可能到了法院才发现当天不能办理过付款业务,只好下次再来。总之,过于繁琐的审批程序,人为限定的过付款结算时间,致使大部分的过付款不能及时支付,当事人往往因此对人民法院产生误解,有的当事人因此认为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是在故意为难当事人,甚至有当事人为此到上级部门上访,这极大地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A市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对A市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几点。

(一)对过付款的认识程度不够

一是当地财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过付款的认识不到位。有10个区县的财政部门混淆人民法院的过付款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的性质,没有把二者区分出来,因此坚决不同意当地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二是人民法院对过付款的认识程度也明显不够。个别基层人民法院不重视过付款的管理,没有把过付款的管理提高到人民法院形象、司法公信力维护的高度上,把过付款简单理解为只是执行局分内的工作,财务人员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负担,将过付款专户设立到执行局内部。

(二)没有统一的过付款管理规范

关于过付款的管理,既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规范标准,也没有全省或全市统一的管理规范标准。这就导致了各个区县人民法院的过付款管理只能是结合自己的工作时间,逐步摸索,这进一步加剧了过付款管理的不规范。

(三)对过付款的效率不够重视

个别区县的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财务部门不重视过付款的效率,认为只要是给当事人追回了损失,当事人就很满意了。至于晚几天甚至晚几个月支付,当事人也不会有什么不满意。因此在过付款的管理上,往往只看怎么做对自己最有利,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而忽视了当事人对支付效率的渴求,忽视了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追求。

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的对策

近年来过付款被非法挪用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正折射出过付款管理的风险与缺陷。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管理存在问题、原因和对策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过付款的管理

首先,区县财政部门要提高对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的认识。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资金是它们代为暂时保管的款项,与诉讼费性质不一样,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收入,更不属于当地财政部门的收入,不能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其他资金往来账户混为一谈。其次,人民法院要提高对过付款的认识。过付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过付款的管理水平,不仅体现了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水平,还影响到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基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要对过付款统一、高效地管理、并严格监控。

(二)科学管理,设立过付款专户,专款专用

人民法院要设立独立的过付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而且过付款专户必须由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监控,既不能将过付款与人民法院其他账户混合使用,也不能将过付款专户设在执行局内。

(三)规范管理,探索统一的过付款管理办法

首先,建议由A市财政部门、人民法院联合下文,统一人民法院过付款的管理办法,形成一套从过付款账户的设立、过付款的收取、保管、支付的规范管理办法。其次,过付款的收取、支取必须由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和执行局密切配合,分工合作,互相监督。再次,基层人民法院财务部门要管理好过付款专户,基层法院执行局则要设立过付款台帐,并定期核对。最后,过付款的支取必须填写专门的财务审批表,并在基层人民法院内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提高效率,提高当事人满意度

一是提高服务意识,坚决取消不必要的签字审批程序。取消当地财政部门的签字审批程序,只在人民法院内部履行签字审批程序,同时大力简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签字审批程序。当事人签字后,经过办案人、局长、分管院长的审批就可以到财务办理手续,财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暂停支付并及时向执行局提出纠正建议。二是取消过付款定期支付的做法,只要是工作日,就可以正常办理过付款的支付业务。 总之,科学、规范、高效的基层人民法院过付款的管理,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事关党中央的依法治国方略,我们必须从全局的角度,高度重视和加强完善过付款的高效管理。

参考文献:

[1]涂斌.法院执行款的审计要点与问题分析[J].审计与理财,2011(08).

[2]梅慧.完善法院执行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EB/OL].中国法院网,2012-12-28.

(作者单位:东港区财政局会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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