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5-10-19 17:42高文全刘明吉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改增

高文全 刘明吉

摘要:“营改增”作为当前我国财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其目的是通过结构性减税措施,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交通运输业作为纽带性产业,其发展状况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将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对其行业本身以及其他行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及影响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当前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结构性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146-03

引言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现行税制格局,这符合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逐渐显现,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对其改革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来看,两税并行的税制结构打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导致增值税抵扣不完整;从税收对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来看,这种税制结构会抑制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潮流,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确定上海市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启了“营改增”的序幕。按照国家的总体规划,我国的“营改增”政策将实施“三步走”战略:一是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二是确定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三是将部分行业推向全部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后,2012年下半年,先后有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8省、市加入试点范围。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并确定在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推向全国,“营改增”政策的“第二步”战略也已实现。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其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但交通运输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交通运输行业实行“营改增”,对整个行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学术界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主要从“营改增”对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的相关文献方面进行总结。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当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实行“营改增”,且运行良好。建筑业由于其行业复杂性和多样性,涉及环节众多,暂时还未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学术界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多数文献认为,由于建筑劳务费无法抵扣、部分建筑材料费抵扣困难等原因会使“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会高于改革之前(王军,2014)。同时,由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导致的施工项目比较分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等原因也会无形中加大“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陈思聪,2014)。

(二)“营改增”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营改增”的实施对现代服务业不同行业的税负影响差异较大,由于对不同服务行业实行不同的税率水平,有形动产租赁等行业税收负担加重,而大部分其他服务行业税收负担下降,这主要是由税率水平和中间投入比率的不同所导致的(潘文轩,2012)。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在2012年1月1日首先在上海实施试点后,其实施情况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在2013年8月1日将试点范围推向全国后,关于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相关文献不断增多。多数文献认为,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但由于占成本较大的人工成本、路桥费等未纳入可抵扣的范围,部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无法取得合法抵扣凭证以及部分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较少,导致当前大部分企业抵扣范围较小,短期内税负成本会有所上升的状况(黄玉梅,2014)。但从长远来看,随着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以及对取得专用发票的重视,以及国家政策的完善适时将路桥费、人工劳务费等纳入抵扣范围,交通运输企业的总体税负会不断降低(张智猛,2014)。

二、交通运输业的基本情况

交通运输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上游产业,其发展状况几乎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营运里程都迅速增长,交通运输行业的客运量和货运量都大幅攀升,有力地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繁荣(具体数据见表l、表2)。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成因

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其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其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税率为3%。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分析

未实施“营改增”之前,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税率为3%。表面上看,二者税率相同,但由于“营改增”前后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导致其实际税率会发生变化。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其计税依据为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因此,在含税销售额相等时,其“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动就是税率的变动。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前的税率为3%,而在“营改增”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征收率为3%;消除“价内税”影响后的实际税负为2.91%(3%/(1+3%))。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交通运输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其实际税负略有下降。

(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分析

在“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缴纳涉及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在此,本文假定,W公司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在20**年的营业收入为Y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且可以抵扣的营业成本为M元,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为N元。

在当前交通运输业1 1%税率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表中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得出:

(l)当M/Y=0.4756时,应当缴纳的VAT=BT,此时,“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没有发生变化;

(2)当M/Y>0.4756时,应当缴纳的VAT(3)当M/Y<0.4756时,应当缴纳的VAT>BT,此时,“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营改增”政策没有达到改革目标。

从之前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以及全国其他地区“营改增”的运行情况来看,交通运输行业的总体税负出现“不降反升”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值税税率偏高。在未实施“营改增”时,交通运输业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名义税率依旧是3%,差别不大,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税率大幅上调,即使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实际税负依然偏高,导致一般纳税人总体税负较重。

第二,实际中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较少。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交通运输企业而言,能够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项目主要有外购的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燃油费和修理费等。而对于公路运输企业,高速公路的路桥费、劳务报酬费以及运输车辆的保险费等占其营业成本的相当比例,其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并不在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之内。外部购置的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可用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但是对大部分规模比较稳定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在一个可预见的年限内,企业不会大规模购置运输工具,这就导致外购运输工具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项目不具有稳定性。

第三,无法取得充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而在改革初期,由于运输企业员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不足,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不强。同时由于大部分进行长途运输的公路运输企业,其运输车辆加油和进行车辆维修的地点的不确定性,大部分会选择在运输路线沿途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加油和车辆维修,而这些加油站和车辆维修厂多为一些个体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燃油费和修理费支出所支付的税额无法得到全额抵扣,最终造成企业的实际税负过高。

四、“营改增”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前后,其名义税率都是3%,但是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其计税依据中剔除了增值税税额,因而其实际税负会低于3%。而且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500万元,这对部分中小企业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的范围

由于当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较少,占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成本相当比例的路桥费、劳务成本、运输工具的保险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今后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路桥费、劳务成本以及保险费等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项目。同时,针对在“营改增”之前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由于其使用年限的长期性,可以考虑将3年或5年以内购置的运输工具,按照年折旧额所包含的进项税额进项相应的抵扣。

(三)增强员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

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法,只有获取经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才能够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抵扣。企业应当在内部加强相应的培训,强调获取专用发票的重要性。企业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油站和修理厂,这样才能够增加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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