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静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科研与项目处,湖南岳阳414000)
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
——以岳阳地区为例
严静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科研与项目处,湖南岳阳414000)
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酬保护、工伤赔偿及保险、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不法侵害以及法律.助等方面。该文以岳阳地区为例,从三个视角进行调查分析:一是基于需求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二是基于供给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三是基于现实层面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调查,主要从立法层面分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调查结果;分析
近年来,我国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制度,有很大程度的调整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部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解决,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改善。但是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问题拖得越久,隐患越大,解决的难度就越大。农民工作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特殊群体,且是弱势群体,他们生活的安定和谐是全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为了更客观、更全面的了解农民工生存现状和权益保护现状,特围绕文章主题设计了两份调查问卷,一份是基于需求层面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问卷调查,以农民工为调查对象进行的问卷调查,一份是基于供给层面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问卷调查,如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其他法律援助者等进行的问卷调查。
1.调查时间和地点
岳阳是镶嵌在中国长江流域的一颗璀璨明珠,是环洞庭湖经济圈最发达的城市,也是湖南唯一的临江城市。岳阳,古称巴陵、岳州,是一座有着25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位于江南洞庭湖之滨,依长江、纳三湘四水,江湖交汇;现有人口547.79万,其中流动人口55万余人。此次调查历时7天,调查组对岳阳楼区、南湖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君山区等区进行了集中调查。
2.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岳阳市区域的农民工,包括返乡的农民工和在当地就近就业的农民工,通过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岳阳地区的农民工进行了调查走访和调查问卷。
本次调查从岳阳市四个区中随机抽取了部分调查问卷,由于当地农民工就业具有群体性特征,相同行业调查情况大体相似,最终从不同行业抽取适当的问卷进行分析总结,共抽取了80份问卷。
该类问卷调查以农民工为调查主题,对农民工的日常生活、切身权益、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问卷,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观念比较淡薄,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上没有多少信心,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权益被侵害问题,有着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畏惧心理。
1.劳动合同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调查显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八成左右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做完事就走人,说辞工就走人的现象普遍。
劳动工作时间长:调查显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其工作时间有不同,但都高于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大部分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有的甚至12—14小时。
劳动报酬水平普遍很低:调查显示,多数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水平不高,农民工的月收入大多介于1000—1500元之间,有两成农民工月收入超过了1500元,月收入1001—1500元的占59.7%,还有部分农民工月收入低于1000元。
工资拖欠严重:调查显示,53%农民工曾被拖欠过工资,在被拖欠工资的经历中,被拖欠“一次”的占17.4%,被拖欠“两次”的占18.5%,被拖欠“三次及以上”的占17.1%。
劳动安全成隐患,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九成以上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安全存在隐患,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致使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例高,56.4%农民工有职业病或遭受工伤。
2.社会保障制度方面
87%农民工不享有住房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福利,只有极少数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相关保险,其他单位一概不管。
3.遭受不法侵害方面
接近6成农民工遭受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遭受不法侵害的农民工中,57%选择沉默妥协,14%选择暴力解决,26%和老板协商私了,只有3%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4.法律援助方面
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申请法律援助,更没有从法律援助制度中受益,只有3%的农民工得到过法律援助,较顺利地维护了自己权益。
调查问卷主要围绕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工资按时发放率、工伤事故处理、侵害权益维权情况、法律援助情况等问题进行调查,通过问卷调查结果,总结出了几个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且通过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但调查显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比例很低,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要求农民工加班,不负工伤责任,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等。
2.社会保障保险的缺失
农民工今天在这儿打工,明天在那儿打工,工作不稳定,因而社会保障保险政策把农民工排除在外,医疗保障不到位、养老保险享不到,就算是参加了相应保险,也存在转移难的问题,我国目前保障保险制度没有形成全国联网体系,如果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就只能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说明农民工的保障保险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3.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不高
据调查问卷和走访情况显示,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部门支付费用的比例相当少,而农民工所在企业对工伤赔偿的处理方式和标准各有不同。用人单位适当的用钱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已经很满足了,但即便如此,工伤赔偿及其待遇仍难达到法定标准。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劳动休息权受到严重侵害、劳动权利操作性不强且很难得到实现、政府监管不力、通过法律维权很不现实等问题。我国农民工普遍认为国家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离他们很。远,自身的权利保护也很难实现,想寻求法律帮助却不知所措,等等。
本次调查对象是岳阳市区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调查主题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调查组走访了岳阳市法:系统、检察系统、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中心、多家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还有劳动部门、人社部门相关的行政工作人员,调查时间历时一个星期左右。由于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并不是很多,调查对象有一定局限性,其调查数据没有对农民工调查的数据全面而详细。
此次调查走访得来的资料没有“以农民工为调查对象”的调查资料丰富,就法:系统而言,走访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岳阳市中级人民法:,他们一年审理的案件当中涉及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案件仅仅只有10件左右,在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走访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包括农民工,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年接受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有五六十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案例只有二三十件,可见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后,极少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次调查走访,虽然材料不够丰富,但从仅有的资料和数据中可以看出,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方面与“以农民工为调查对象”得出的分析情况是相一致的,主要集中在劳动权利方面:如工作遭拖欠、克扣等,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权赔偿方面:农民工一旦遭受工伤或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大多象征性的进行点赔偿,之后就避而不见;维权途径不畅方面,当权益被侵害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农民工不知道如何诉求法律帮助,也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多以妥协私了的方式马虎了事,见表1。
本次调查对象大多是经验丰富、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上经办和处理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据调查走访,这些法律工作者们每年经办或承办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不超过10起,少则只有3、4起。通过问卷调查和走访显示,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劳动休息权、签订合同权、社会保障权、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权等受到侵害程度较大,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很有效很普遍的保护,与“基于需求层面对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问卷调查情况大体相同,城市中的农民工也很少会寻求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大多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表1 调查情况表
根据问卷调查和走访询问反映出来的典型问题和生活实践了解的实际情况,本文集中从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入手,结合我国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论述。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法》第三条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做了明确而全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对劳动者的一些法律保护措施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劳动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劳动权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国规范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除了以上介绍的基本法以外,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条例也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
一是初步建立了工资宏观指导制度。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建立了工资指导制度;许多大中城市也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逐步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目前有些企业已经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参见相关法规条例。)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而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更为重要。四是加强监察执法,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举措入手,逐步建立长效解决机制。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加强专项检查,在全国已基本形成了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格局。特别是针对建筑施工行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8]。
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依法依规、多次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等查处了一批案件。二是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检、举报专查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针对企业违法要求农民工加班加点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甚少,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反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民工的部分社会保障权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建立起步较晚,之前的部分法律中已有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但缺乏整体效应,现有的散见于个别法律中有关法律援助内容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有效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1]刘林平,范长煜,王开庆.2014年农民工调查报告[N].南京大学社会学院中国人口报,2015-01-26(003):1-3.
[2]郭丽,杨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3]陈巍炜.简述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2(1):70,75.
[4]王玲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商情,2013(8):175. [5]胡伟.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商情,2012(52):334,347. [6]李勇.农民工权益保护略论[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9) 214-215.
[7]聂党生.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6(4):69-70.
[8]周秋琴.法学视“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M].镇江:江苏大学出版社,2011:10,69.
(责任编校:张广宇)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n Our Country——Taking the Yueyang as an Example
YANJing
(Research and Project Department,Yueyang Radio and Television Universitiy,Yueyang,Hunan 414000)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from three aspects:first,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migrant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 the demand level.Second,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irs i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supply level.Third,th analysis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peasant workers'is based on the realistic level.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based on legislative level.
farmer workers rights;legal protection;survey result
D 922.5
A
1672-738X(2015)02-0110-04
2015-02-27
严静(1978要),女,湖南岳阳人,区域与经济发展硕士,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成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