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太平 白文周
摘 要:农民合作社就是一种经济组织,也是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快速发展,有赖于该组织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就是合作社治理所蕴含的约束和激励措施。本文基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指出了农民合作社治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优化农民合作社治理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治理;逻辑路径
自从2007年《农民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对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农民合作社制度安排上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建立起高效运行的合作社治理结构,以致于组织资源未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因此,探索适合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问题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1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扶持下,我国农民合作社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黄金时期。具体表现为:数量不断扩大,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很快,2008年底11.09万家,2009年底26.64万家,2010年底37.9万家,2011年底52.17万家,2012年底为68.9万家,2013年底98.24万家,2014年底128.88万家。组织模式日趋多样化,农民合作社有政府项目带动型、能人和专业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涉农服务单位带动型、村支部(村干部)带动型等多种组织类型;涉及产品范围日渐扩大化,农民合作社包括种植果蔬类、畜牧水产养殖类、农机及其他类等多种产品类型;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逐渐完善形成,2007年颁布实施了《农民合作社法》,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许多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法规措施,这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作用。然而,虽然我国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仍然存在着自身内部结构,管理及国家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亟需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的制度安排。
2 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民合作社普遍建立了较规范的治理结构,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等组织结构,但从我们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社表面健全的治理结构实际上流于形式,完善的治理未能建立,中小社员缺乏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自主性不强,形式主义严重。据调查研究发现,我国有很多农民合作社是相关部门为求政绩而建立的,并不是完全遵循大多数农民意愿而建立,尽管农民合作社普遍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但是大多数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治理作用。
2.2 “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民主决策没有得到体现。据有关文献及调查数据来看,我国农民合作社大多数是有专业大户、经营能人而建立起来,他们是合作社的主导力量,实际控制合作社,很大部分的决策权控制在这些“能人”手中,中小社员无法保证自己的权益。
2.3 激励机制缺乏,利益分配不公。我国农民合作社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影响了经营者和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农民合作社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能人”控制,合作社的大部分收益都被这些“能人”所得,广大社员获利较少。
2.4 监事会形同虚设,独立性不足。根据完善的治理结构设计,农民合作社的监事会和理事会应该同属 社员代表大会下的两个平行执行机构。但是,理事长拥有法定资格,被“能人”控制,监事会属于理事长领导,无法行使监督权。
3 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社治理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和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强力支撑,成了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品牌化的有效载体。针对农民合作社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应对,促进农民合作社治理的优化。
3.1 完善控制机制,协调“能人”治理与民主管理。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社由“能人”建立,这些“能人”一般指专业生产、销售大户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人,是合作社中的核心成员,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决策控制力。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本质是民主组织,社员希望参与到合作社生产经营、决策等的全过程,发挥每个人的作用,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必须完善“一人一票”和民主管理的原则机制,协调好“能人”法治与民主管理,二者不可偏废。
3.2 构建独立监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应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督系统,才能有效监督管理,在完善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在内部监督上,应强化监事会(监事)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选择有威信的社员出任监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要实行独立监事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普遍社员对合作社经营决策的知情权和监事权。
3.3 合作社的内部制度,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制度支持。因此,必须加快《农民合作社法》的修改完善,完善法律法规,降低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的门槛,明确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度,增加合作社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管理。同时,还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解决小农思想,加强对农民合作教育培训的制度管理。
3.4 完善激励机制,合理分配收益。健全的激励机制能够进一步调动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和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可通过使经营者的薪酬与他们的工作绩效挂钩,赋予他们一定的合作社股份,也可以通过鼓励普通社员提高出资额,进而增加他们资金带来的收入,还可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额外奖励。构建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合作社利益分配的规定措施。
参考文献:
[1]郑丹,王伟.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現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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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俊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基金项目:
安徽省教育厅基地项目:合作社治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SK2012A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