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得”到“合法期望”
——浅析罗尔斯经济分配的第一原则

2015-10-16 17:55裴圣军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罗尔斯合法正义

裴圣军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政治与法律

从“应得”到“合法期望”
——浅析罗尔斯经济分配的第一原则

裴圣军

(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

罗尔斯认为,人的出身和禀赋是一种自然事实。正义就是制度处理这种事实的方式。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系下,人们通过完成现存制度安排所鼓励与支持的义务或事情而获得分享自己份内的社会产品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诉求就是一种合法期望,合法期望具有互惠性和严格性的特点。

应得;合法期望;自然事实

我国在经济实力迅猛提升的过程中,国民收入差距也在急剧拉大,这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稳定的主要诱因。逃离北上广,群体突发性事件,对富二代、官二代的仇视等等,在诸如此类社会现象背后都突显了国民对我国经济制度分配不公的不满。人生而平等,这一源于西方思想的观念已经成为世界人民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我国人民也不例外。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人真的可以实现这种生而平等的理想吗?或者这仅仅是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一个梦想而已?如果有可能,我们是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这种理想,以及我们如何通过某种制度的安排来实现这种理想,这些都是古往今来诸多思想家在思考并试图解决的问题。美国的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是其中之一。我们或许可以从他的正义论思想中寻找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某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或方式。在《正义论》制度篇中,罗尔斯就用第5章专门讨论了分配的份额问题,也就是经济制度如何解决分配正义的问题。他认为人生于世只是一个自然事实,无法对之进行价值评价,无所谓正义还是不正义。然后他对有关经济分配正义的常识性观点,如按贡献分配,按努力程度分配,以及道德应得等等,进行了考察与批判。他认为“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社会;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1]所以,他提出了基于正义原则的“合法期望”问题。

一、自然的事实

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出身是不同的,人的自然禀赋也是如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这是涉及如何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的核心问题。在面临这个问题时,存在一种自然的倾向,这种观点认为,那些出身地位高,自然禀赋具有优势的人天生有具有某种罪恶,他们不应该得到因这些因素而获取的较大利益。所以,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会坚持一种绝对平等的理想,比如我国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农民起义,他们的口号诸如“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贵贱,均贫富”等等,其核心诉求就是实现一种绝对平均主义,从制度上消灭出身和自然禀赋等不平等的因素,实现大同。但现实问题是,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理想往往缺乏现实的根基,无法从理论上获得合理性的说明,更无法获得制度层面的支撑。

在罗尔斯看来,“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2]古代的贵族制度是不正义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出身成为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但是出身显然是一个自然事实,是一种偶然因素。我们用出身来划分社会阶层,决定人们的命运,实际上就是把人类的命运付诸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这显然是一种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的各种制度安排应该是处于人类可控范围之内的体系安排,只有建立一种符合某种正义观指导下的制度才能克服种种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不利影响,才具有道德合法性。根据罗尔斯的差别正义原则,我们应该“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3]。这就是告诉我们,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身处同一正义的社会体系中的人们愿意共享各自的命运。人们自愿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把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看成是一种共同体的资产,并把这种资产用之于共同利益。这些偶然因素只有在能够给最不利者带来最大边际贡献的条件下才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

二、对常识性原则的批判

(一)按贡献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常识性判断,按贡献分配是一种正义的分配原则。边际生产率决定了公司对工人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参与生产的各种要素,诸如资本、管理、劳动力等等都必须根据其在生产活动中的价值来进行量化,进行分配。在一个功利原则调节的社会中,这种分配准则就是正义的。但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下,它就明显缺乏合理性。因为,这种分配准则是在完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可以得以实现的。基于对这种常识性判断的分析,罗尔斯指出,在现实的社会中,这种市场经济的竞争并不是完全充分的。例如,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除了这种劳动单位所贡献的净价值外,还取决于供求关系。一个人的工作贡献会随着公司对他的技术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司的产品的需求而发生变化。而且,劳动力的价值还会受到其他类似求职人员的才能和竞争激烈程度的影响。因此,遵循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并不一定就能够确保一种正义的社会体系。

(二)按德性分配

还有一种常识性判断认为,收入、财富和一般社会的共同善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进行分配。“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4]比如,按真诚的努力分配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比如涉及危险、不稳定、艰苦的工作,人们往往会倾向于按个人努力的程度来进行分配,认为只有如此才能补偿从事这些工作的人们所付出的努力、所承受的危险以及所遭受的痛苦。罗尔斯认为,按德性分配存在巨大的理论缺陷,他从三个方面来批判这个问题:第一,道德应得的局限性。道德应得一种超越制度安排的自然义务,是人们无论处于任何社会制度都必须获得的价值认可。一个人的道德价值肯定不会随着社会供求关系的情况而变化。一个歌唱家随着年龄增大,能力退化了,在经济分配上肯定会有变化,但我们不能就此断言,歌唱家的道德价值也发生了贬值。第二,奖励德性是不切实际的。如前文所述,按努力分配是不切实际的。罗尔斯认为,“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是受到他的天赋才能和技艺、以及他可选择的对象影响的。”[5]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一个天赋较高人的似乎会更能付出真诚的努力,获得更大幸福。而且,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体系下,人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价值,但这种平等的道德价值显然并不就必然要求平等的分配份额。每个人只能得到按照正义原则的规定可以获得的东西,但这些东西并不一定就是平等分配的。第三,道德价值不能作为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罗尔斯认为,“德性可以被描述为按照相应原则行动的愿望或倾向。”[6]既然德性是一种指导人们依照某种原则行动的愿望和倾向,道德价值显然从属于这个原则,德性因遵守这个原则才具有道德价值。所以,在罗尔斯看来,德性是从属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它对分配正义的实际份额不能发挥作用。一个正义体系中的每个人都只能获得其履行义务所应得的东西,这才是一种合法期望。

三、合法期望

人们对不同的正义观往往会有不同的评价方式,在很多程度上,这取决于调节社会背景制度的原则以及这个原则会对现实社会条件的影响。罗尔斯借助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他假设,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机会的公正平等,而另外一个社会则没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前一个社会,按贡献分配的准则可能不太受重视。因为,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里,人们受到的训练和教育十分普及,换言之,具有同等能力的劳动力供大于求。这样,具有较高天赋的人就很难说具有能力上的优势,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不会获得较多的特别报酬。尤其是在差别原则的指导下,这种依赖天赋来取得特别报酬的可能性将会越来越小。这样一来,按贡献分配似乎就没有按努力分配更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而在第二个社会里,按贡献分配显然会更适合。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对正义原则的始终一致的运用逐渐重塑了社会结构,以致市场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因而重新确立了这些准则的重要性。”

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系下,人们通过完成现存制度安排所鼓励与支持的义务或事情而获得分享自己份内的社会产品的权利。罗尔斯认为,对这种权利的诉求就是一种合法期望。这种合法期望具有互惠性和严格服从的特点。1.互惠性。合法期望的互惠性取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社会中的三个事实:第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取决于他人的贡献。如上文所述,劳动力价值取决于边际生产率,但这种生产率显然还依赖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即取决于他人的贡献或努力程度。第二,在社会上,与这种劳动能力相应的经济价值取决于具有类似能力的人的数量,他人的需求、偏好以及选择。劳动力转化为多少工资,这依赖于多种因素,如竞争同一岗位的人数,其他求职者对这份工作的需求程度,个人兴趣以及是否寻求这份工作的冲动等等,这些因素都是相互影响的。第三,人们对经济利益的期望是相互依赖的,因为任何一个人或群体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对他者具有同等的物质性意义。[7]换言之,“当一个人在正义制度中接受了某个地位时,在这方面他就有了维持正义制度的义务和尽自己份额的责任,所以一个遵守正义体系和尽其职责的有权要求其他人也相应地这样对待他。他们必须满足他的合法期望”[8]。2.严格性。罗尔斯认为人们在支持按德性分配时,实质上是把分配正义和惩罚正义看成了两个对立的概念。但他认为这两个概念是非对立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正义是属于部分服从的理论,而分配正义属于严格服从的理论。惩罚正义的目的在于维持自然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惩罚正义是范伯格所说的这样一种“应得”,它是一种逻辑上优先并独立于公共制度及其规则的道德观点。它提供一种决定社会的制度性安排是否公正的标准。[9]这就是说,无论处于何种社会制度之中,或者甚至在没有法律的条件下,我们也会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是道德的。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刑罚正义只针对触犯正义法律的那些人,解决社会的确信问题。但是,分配正义的目标不是因为道德的善而奖赏人们,而是为了塑造一个值得期望的社会。[10]正如罗尔斯所说,“假设每个人都承认由正义感适当调节的自我利益或集体利益动机的正当性的话,那么每个人都会选择做那些最符合他的目的的事情。工资、收入和职位津贴的多样性正好影响着这些选择,以致最终结果符合于效率和正义。”[11]这就要求,处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严格服从分配正义的义务,如果人们认可这种义务的正当性,就会上升为一种道德情感,即正义感。在正义感的指导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获其利,这种利益的分配最终就会推动社会沿着符合正义和效率的方向发展,使得正义的社会体系得以维持和进步。

当然,罗尔斯也注意到,这种正义感取决于人们是否愿意相互分享各自的命运。在罗尔斯的制度设计中,“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即使在别的方面无疑存在不完善,但满足了这两个原则的制度仍然是正义的。”[12]换言之,自由平等原则确保每个人享有均等的社会机会,而差别原则鼓励人们运用自然和社会等偶然因素来尽可能地为最不幸者谋取福利。如果社会结构这样安排,作为公平的正义体系才能向其中的所有人,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证明义务的正当性,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合法期望。但是,这种正义感必须经历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和原则的道德才能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道德情操,这也是罗尔斯创制作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社会的目的。

然而,在麦金太尔看来,这种制度设计很难达成这种目的。对于一个缺乏正义感的人来说,正义原则不一定能够引导他形成合法期望。正因为合法期望具有互惠性的特点,个体就有机会搭乘“便车”,进而破坏合法期望的严格性。毕竟,“在一个较为开明的民主社会里,要保证每一个人在所有情形下无一例外地行正义之举,做正义之事或正直之人,肯定比创制社会的正义原则和规范要难得多。”[13]慈继伟也指出,建构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仅要说明和论证社会制度的正义性,还要解释个体正义行为的合理动机。罗尔斯对合法期望的界定表明,他虽然注意到正义动机问题,但“始终坚持的是人际关系的相互性”。[14]

四、引发的思考

合法期望作为罗尔斯正义论,尤其是经济分配正义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突显了西方社会思想主流的几个特点。第一,权利意识。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权利意识深入人心。当美国政府要求公民尽义务时,它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可能是:“国家为我做了什么?也就是说,我从政府中享受到了什么样的权利?”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违背了权利原则,并对他的正义论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其实,这种深刻的权利意识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中也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合法期望就是这种体现之一。身处追求公平的正义社会里面,一个人既然已经尽到了维持这个正义体系所需要的义务,并且按照这个正义体系的要求去行动,他就有权利要求这个社会中的其他人都是如此行动,并且满足他的这种权利诉求,这就是他的合法期望。而在我国,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点虽然具有强大的民间诉求,但远远没有上升到国家的管理层面。比如,我国树立的许多道德模范,都是无私奉献的道德高人,他们从来只问我为国家尽了多少义务,从来没有思考过我们为何要尽这种义务,或者我们享受过这种义务带来的权利吗?这种片面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的道德模范往往失去对大众的吸引力,甚至带来严重的后果,导致管理者对人民正当权利的漠视。第二,平等意识。在西方国家,自由、平等和博爱是近代思想家们孜孜以求的核心价值观。但对于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确实也令众多思想家们头疼。绝对的自由就会必然导致不平等,而绝对的平等也会必然限制自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经济在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通,生产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收入差距拉大,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国内许多学者呼吁政府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对财富进行再分配。但是,再分配的标准是什么?是按照道德标准进行财富的平均化?还是借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合法期望的基础上促进财富的平等?这些都是我们值得思考、分析和借鉴的问题。

[1][2][3][4][5][6][7][9][1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3、102、102、310、312、313、307、313、315.

[8][10][11] Jake Greenblum. Distributive and Retributive Desert in Rawls[J].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2010(2).

[13] 万俊人.正义为何如此脆弱[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2-5.

[14]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 [M].北京:三联书店,2001:46.

[责任编辑:郑继汤]

From Deserving to Legitimate Expectation: On the First Principle of Rawls’ Economic Distribution

PEI Sheng-ju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 Huanggang 438000, HuBei, China)

Rawls believed that the human birth and endowments are natural facts. Justice is the way that system deals with the facts. In the justice system, which is viewed as fairness, people get their shares of social products through their completion of obligations or things that the existing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encourage and support. This appeal of right is a legitimate expectation, which features reciprocal and strict.

deserving; legitimate expectation; natural fact

2015-09-17

黄冈师范学院博士基金项目(2015003503)

裴圣军(1977-),男,湖北公安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博士。

B82-053

A

1674-3199(2015)06-0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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