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一 张 莉
族际婚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族之间相互通婚的现象。[1]166由于族际婚姻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不同族群之间交往中较深层面的状况,所以许多领域的学者都把对族际婚姻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专题。梳理我国现有相关研究成果,我们发现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已经形成很多研究推论。相比之下,人口学对于族际婚姻领域的研究明显滞后。换句话说,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关于族际婚姻的研究推论大都没有得到人口学统计数据的有力支持和严格校验。此外,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迄今,尚未有人从人口学视角对我国普查中族际婚姻方面的数据进行深入开发。
本文试图从民族人口学视角出发,在相关学者对“五普”相关族际婚姻数据分析的基础上①2004-2010年间,李晓霞研究员对我国五普数据中有关族际婚姻的部分进行了深入发掘,形成了包括《中国各民族间族际婚姻的现状分析》《试论中国族际通婚圈的构成》《国家政策对族际婚姻状况的影响》等在内的一批族际通婚的研究成果,某种意义上,本文的形成得益于与这些研究成果的对话,特此表示感谢。,通过深入比较,对2000年至2010年10年之间我国族际婚姻在数量、结构以及通婚圈方面的变迁趋势进行初步分析,以期为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或修订提供确切的数据支持。
族际通婚人数,实际上是不同出生列队人口在同一时点上的累计。人口普查数据中族际通婚人数能较好地反映出各民族现存通婚规模的平均水平,而利用两次普查数据计算而得出的族际通婚人数,可以大致反映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近期的族际通婚水平变化。
2000年,全国有配偶夫妇中属于族际婚姻的有1625.5万人,占全部有配偶夫妇的3.23%。2010年,全国有配偶夫妇中属于族际婚姻的有1690.19万人,占到全部有配偶夫妇的2.98%。比较起来,虽然族际婚姻总人数上升了65万人,但是占全部有配偶夫妇的比例却下降了0.25%。其中,汉族族际婚姻人口占汉族有配偶人口总数,从2000年1.68%下降到2010年的1.45%。不过,汉族巨大的人口基数,却使其族际婚姻人数占到全部族际婚姻人数的比例从44.93%小幅上升到45.05%。
2000年,55个少数民族,包括未识别民族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族际婚姻的人数为895.21万人,其中与汉族通婚的人数占到81.58%,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只占18.42%。[2]到了2010年,55个少数民族,包括未识别民族及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族际婚姻人数为928.72万人,较10年前增加了33.51万人,其中与汉族通婚的人数占到81.99%,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占18.01%。从这些数据看得出来,尽管10年之间,55个少数民族族际婚姻的人口数上升了3.74%,但是无论与汉族之间,还是与另外的少数民族之间的族际婚姻比例基本上没有变化。
表1 2000年、2010年中国族际通婚基本情况比较 单位:万人
族际通婚率是反映族际婚姻状况最重要的指标之一。一个民族内有配偶人口中,与所有异民族通婚的人口所占的比重即为该民族的总族际通婚率。其中,该民族与另外某一个民族通婚的人口在其所有有配偶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即为该民族的单一族际通婚率。
从整体看,与2000年相比,2010年56个民族中有43个民族的总族际通婚率都有程度不同的提高。不过,也有一些民族的总族际通婚率呈现出一些波动,包括汉、维吾尔、塔吉克、柯尔克孜、藏、塔塔尔、裕固等13个民族的总族际通婚率有小幅下降。2000年,有6个民族总族际通婚率在70%以上,到了2010年,已经有7个民族的总族际通婚率上升到70%以上。与此同时,总族际通婚率在10%以下的民族数量由7个下降到6个 (见图1)。
分民族看,总族际通婚率最高的民族和最低的民族变化不同。总族际通婚率最高的民族2000年是高山族①此处仅统计大陆上31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数。(总族际通婚率为86.96%),到2010年则是鄂伦春族 (总族际通婚率为88.63%)。由于这两个民族都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所以总族际通婚率比较高是在情理之中的。总族际通婚率最低的民族2000年是维吾尔族为1.05%,2010年仍然是维吾尔族。不过,10年间维吾尔族总族际通婚率下降幅度是比较大的,接近一半 (2010年维吾尔族族际通婚率仅为0.53%)。
对于总族际婚姻数已大于其族内婚姻数的民族,单纯从数量上并没有明显变化,仍然维持在12个民族。但从族际通婚率的增长幅度看,却是增长较快的,有接近一半的民族10年间族际通婚率翻了一倍。
不同民族之间的单一族际通婚率还是有一定的起伏和变化。总族际通婚率比较高的民族,其与别的民族之间的单一族际通婚率通常也较高。比如,2000年,鄂伦春的总族际通婚率已达到86.19%,除与汉族的单一族际通婚率比较高之外,与蒙古、满、达斡尔、鄂温克等族之间的单一族际通婚率也比较高,分别达到14%以上。到了2010年,鄂伦春的总族际通婚率上升到88.63%。其与其他5个民族的单一族际通婚率也基本上没有变动。乌孜别克族与维吾尔族之间的单一族际通婚率,2000年为34.41%,2010年为35.1%,10年之间基本上没有变化。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塔塔尔族与哈萨克族之间的单一族际通婚率10年之间下降了约9%(从43.49%下降到34.35%),这种剧烈的变化可能与社会文化有关,当然更可能与这些民族的人口基数较少有关,2010年六普显示,塔塔尔族有配偶人数只有1383人。
图1 2000年、2010年中国56个民族的族际通婚率比较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都存在族际婚姻。这无疑显示了少数民族对汉族的认同度。这一方面得益于汉文化对于族际婚姻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也由于汉族人口数量巨大,且分布于全国各地,与各少数民族交错杂居。
静态看,与汉族通婚比例大的主要少数民族是满族与蒙古族。主要原因是这两个民族长期与汉族混居。满族经清朝267年和民国38年,共有305年的时间与汉族长期混居融合,在55个少数民族中是与汉族融合程度最高的一个群体。蒙古族虽然主要聚居地位于华北地区,但是,自清末实施“放垦”政策以来,内蒙古南部逐渐变为农业区,当地蒙古族也开始长期与汉族混居,与汉族的融合程度在我国人口规模大的少数族群中仅次于满族。[3]因此,这两个民族成为和汉族通婚的主体。
动态看,2000年45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占到他们族际婚姻的第一位,到2010年,汉族仍然与55个少数民族都有通婚关系,有46个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占到他们族际婚姻的第一位。2000年,48个少数民族的通婚率与汉族超过5%,35个少数民族超过了10%,5个少数民族超过50%,汉族与6个少数民族的通婚数超过其族内婚数。2010年,汉族与47个少数民族的通婚率超过5%,42个少数民族超过10%,6个民族超过50%,汉族与9个少数民族的通婚数超过其族内婚数。
2010年,人口数达百万以上的壮族、满族、蒙古族、藏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和2000年相比有升有降。其中,壮族与汉族的通婚率从2000年的12.66%上升到2010年的13.17%;满族与汉族的通婚率从2000年的41.94%上升到2010年的42.52%,变化不大。而同期蒙古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则从2000年的37.49%下降到2010年35.7%;藏族与汉族的通婚率从2000年的6.49%下降到2010年的5.91%,下降幅度相对则比较明显。
10年间,与汉族通婚率普遍上涨的是人口较少民族,如阿昌族、怒族、景颇族、基诺族等。其中,怒族与汉族通婚率上升幅度最大,从5.65%上升到17.12%,提高了近12%。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率最低的是维吾尔族,2000年的五普数据中仅占0.62%。2010年,维吾尔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在族际婚姻中仍然是最低的,甚至降到了0.24%。与此同时,与汉族通婚的绝对人数也减少了2000人,这种情况必须引起重视。
当然,一些在观念上不反对与他族通婚并在事实上与其他非汉族的少数民族通婚的民族,由于地理居住格局特点在客观上可能并没有与汉族接触的实际可能性,所以通婚比例不高也不能完全说明这些民族排斥与汉族通婚。比如,远居边境地区的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等。
性别比,也称性比例,是人口中男性人数与女性人数之比,通常用每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族际婚姻中的性别比,为娶异族女性的本族男子与嫁异族男性的本族女性之比。[3]在我国各民族的族际婚姻中,性别比相差极大。
中国族际婚姻性别比的总体特点表现为,大多数民族本族男性娶进的少,女性嫁出的多,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则多数表现出相反特征 (见图2)。2010年,有42个民族族际婚姻性别比低于100,较2000年减少1个民族。2010年在族际婚姻性别比高于100的14个民族 (2000年为13个)中,有5个民族普遍信仰伊斯兰教,较10年前减少了2个 (见表2)。2000年,族际婚姻性别比最高的民族为乌孜别克族 (158.51),最低的黎族为42.23;2010年,性别比最高的仍然是乌孜别克族为159.78;最低的景颇族为34.34。
从汉族与各民族的族际通婚性别比看,2010年,汉族在与其他55个民族的通婚中,除与畲族、满族、仡佬族、锡伯族、土家族、回族7个民族的通婚性别比在100以上外,其余皆在100以下,最低的是景颇族和德昂族,只有29左右。这与2000年基本一致。
表2 2000年、2010年普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和汉族族际通婚情况比较
我们认为,对族际婚姻没有太多限制的民族中的一些女性,希望通过嫁给生活水平或能力或地位相对较高的汉族男性,达到改变自己生活状况的目的。这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如果对一些民族族际婚姻性别比详加分析,可以发现存在着一种女性“梯级外嫁”的形式。比如,研究者发现,单纯从调查数据看,“四普”时佤族中有将近600名女性嫁到威海,而到“五普”时,这一数字扩大到将近2000人。2000年,有14个少数民族主要是通过婚嫁的形式来到威海,这14个民族中有的民族全部是女性,有的是男性的比例很小,不到10%,如纳西族、仫佬族、景颇族等,全部是女性。[4]
户主率是指在有配偶人口中,夫妻一方为户主的比率。其中,男性户主占男性人口的比例为男性户主率,女性户主占女性人口的比例为女性户主率。族内婚中,男女数量相同,其户主率之和为100%。族际婚中,男女两性的户主率不存在直接的互补关系。[2]本文延用统计资料中的界定方式,将所有夫妇分为户主与其配偶两方,并推定户主一方在夫妻关系中具有主导地位。在族际婚姻中,若有些民族的成员更多地居于户主地位,则可以推断这个民族在族际婚姻中居相对主要地位。
从族内婚户主率变化看,10年来各民族族内婚的户主仍以男性户主为主,但女性户主率在提高,男女户主的比例民族之间差异较明显。2010年,56个民族的族内婚中男性户主远多于女性户主的大格局没有改变。不过,10年来,男性户主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平均男性户主率由97%下降到95%,而女性族内婚户主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赫哲族女性的户主率提升最为明显,从2000年的1.97%上升到2010年的10.37%,提高了5倍多。高山族女性户主率下降幅度较大,可能的原因是高山族属人口较少民族 (总人口在10000人以下),人口波动产生的影响较明显。另外,汉、蒙、壮、藏等几个人口基数较大的民族族内婚女性户主率在10年间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见图3)。
图3 女性分民族族内婚户主率的变化情况
从族际婚户主率变化看,族际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更易处于户主的地位。族际通婚家庭中夫妻的家庭地位很大程度取决于双方民族的传统文化,不是以哪个民族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分析显示,10年来一方面是族际婚的男性户主率降低,另一方面是女性户主率的提高。2000年族际婚姻中,53个民族男性户主率比其族内婚的户主率要低,平均降低3.6%,2010年平均降低4.45%。2000年,55个少数民族女性的户主率比其族内婚的户主率提高了4.96%,而2010年该指标平均提高了7.32%,较2000年有较大增长,说明10年来,族际通婚有助于提高女性地位。
表3 2000年、2010年若干民族成员与汉族通婚的户主率单位:%
表3反映了两次普查各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户主率变化情况。2000年,汉族在族际婚姻中,男性户主率为92.47%,女性户主率为7.53%。2010年,汉族在族际婚姻中,男性户主率略有下降,为91.67%,女性户主率小有上升,为8.33%。总体看,10年间,以上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女性户主率都有所提升。其中,珞巴族、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女性户主率占比高。男性方面,除蒙古族、哈萨克族、珞巴族男性户主率六普较五普提高外,其他民族都下降了。
原则上讲,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只能为我们对于民族通婚的整体水平和一些人口多的大族群的分析提供帮助。如果要进行对于小族群在通婚方面的分析,就需要在基层该民族聚居的局部地区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并收集当地分民族的详细统计资料。不过,由于一些少数民族的情况比较典型,也可以帮助我们认清一些问题。比如,纳西族的女性家庭地位较高,2000年纳西族内婚中的女性户主率也较高,但在与其他民族的通婚中,男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低,女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高。2010年,纳西族的女性家庭地位在10年间有较大提高,在族内婚中的户主率变动较小,但在与其他民族的通婚中,除傈僳族、苗族外,男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低,女性的户主率大多比族内婚更高。与此同时,与2000年相比,2010年纳西族与傈僳、苗两族的通婚中,出现了男性户主率提高与女性户主率上升的情况,但反观两族与纳西族的通婚,男性户主率分别降低3.12%和5.34%,女性户主率分别提高了0.94%和1.76%。
表4 纳西族族际婚姻户主率情况比较单位:%
族际通婚圈是一个民族和其他民族通婚范围的标志,也是族群认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交通不便、对外交流较少的情况下,许多民族社会都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通婚圈。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开放度的提高,族际通婚的固定通婚圈逐渐被打破,族际通婚圈也在发生着显著变迁。
2000年56个民族中,每个民族平均与其他33.7个民族进行通婚。到了2010年56个民族中,每个民族平均只与30.8个民族通婚,每个民族的族际通婚圈减少了将近3个民族。由此可见,10年来虽然族际通婚率总体提高了,但平均每个民族的通婚民族个数下降了。从分民族的情况看,族际通婚的通婚圈在10年之间变化较大的民族共有26个,其中通婚圈扩大超过5个的民族只有3个,减少5个以上的民族有23个。族际婚姻通婚圈增长最大的是赫哲族,增长了10个民族。族际婚姻通婚圈减少幅度最大的是水族,从2000年的26个通婚民族减少到2010年的16个,减幅较大。
族际通婚圈相对比较大的是人口比较多的民族,其族际通婚圈相对固定。比如,2000年汉族、回族与55个民族通婚,壮族与53个民族通婚,苗族、满族与52个民族通婚,民族通婚圈相对最狭窄的是珞巴族,与14个民族通婚。2010年,汉族仍然与全部55个少数民族保持通婚关系,仍然是通婚圈最广泛的民族。比较起来,回族、壮族以及苗族等人口数量比较多的少数民族的族际通婚圈有收窄的迹象。2010年,回族与54个民族通婚,壮族、苗族与48个民族通婚,其通婚圈基本保持稳定。
表5 2000年、2010年各民族发生族际通婚关系的异民族数量单位:个
族际婚姻的变化脱离不了社会历史的大背景,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反映。客观地说,影响族际婚姻变迁的因素非常复杂,绝非简单的民族人口学分析力所能逮。为抛砖引玉,本文主要从人口学视角,简单分析可能影响我国族际婚姻在10年之间变迁趋势的因素。
一般认为,如果排除民族文化限制和宗教戒律因素的影响,与大群体相比,小群体会有更大比例的成员结交了群际朋友,并花更多的时间与他们聚在一起。由此简单推断:小群体成员的群际交往的可能性要多于大群体,人口较少民族的族际婚姻的空间也要更大。本文的分析结果也验证了上述观点。在族际通婚率最高的前五个民族中,鄂伦春、赫哲、俄罗斯、高山和锡伯都是人口较少民族。
2000年到2010年之间,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速下降了10.6%,速度明显放缓。人口增长率在10%之下的有傣族、佤族、回族、拉祜族、瑶族、纳西族等18个。这些民族同时也表现出族际通婚率升高的特点。
族际婚姻多涉及传统民族文化因素,所以族际婚姻的当事人多属于本民族社会文化中的“弄潮儿”或“引领者”。教育水平与族际通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因为,一般情况下,具有相近教育程度的人往往有较多的共同语言和更多的接触机会,这种认同感和相互结识的客观条件增加了恋爱通婚的可能性。另外,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人一般接受民族社会融合政策的教育多一些,民族偏见要少一些。他们与其他族群通婚的可能性更大。
从六普数据看,2010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7.88年,同五普相比提高了1.18年。具体看,2010年与2000年相比大多数少数民族人口的高中占比增加,增长率在50%以上的有:普米族、门巴族、珞巴族、布朗族、畲族、东乡族。与此同时,除了回族、满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等10个少数民族中大学专科人口的占比增长幅度在100%之下,其余45个少数民族大学专科人口占比都翻了一番,其中布朗族、佤族、东乡族等8个少数民族增长率更是超过300%。另外,各民族人口中大学本科占比也有大幅度增长,增幅最低的乌孜别克族也有85.7%的增长率;其余民族增长率也都超过了100%。这些少数民族的族际通婚率及族际婚姻女性户主率10年来都是提高的。
在传统少数民族地区村落,由于居住相对集中和封闭,加上传统的民族婚姻习俗与规范,族际婚姻较为困难。近年来,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加剧等原因,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在城市及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由于居住方面相互交错,社会生活上互动频繁,某个特殊少数民族的文化和风俗容易被同化,民族的界限容易模糊。由此,族际通婚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
2000-2010年之间,是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与2000年的23.36%比较,少数民族人口城镇化水平提高了9.48%,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如果从城镇化增长率的角度看,从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东乡族、阿昌族、布朗族等8个少数民族的城镇化增长率都超过100%;傈僳族、土家族、彝族等21个民族城镇化率增长率在50%-100%之间;蒙古族等21个少数民族城镇化增长率维持在50%以下;只有乌孜别克族、景颇族、独龙族等5个民族人口城镇化率出现了负增长的现象。[5]如果从分民族的角度看,2000年城市化率最低的东乡族,由2000年的4.26%提升到2010年的16.31%,提升10%以上。少数民族中城市化率提升最慢的是独龙族,从2000年的14.01%提升到2010年的15.18%,仅仅提高了1.17%,但是其人口比较少,不能代表少数民族人口城镇化的趋势。[6]
近年来,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是一个事实。少数民族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在其职业结构和受教育程度两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少数民族女性自身努力是其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同时少数民族女性也为这种提高改变了一些生活方式,其中婚姻状态的改变是重要的一环。
10年来少数民族男女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别从1.11年缩小到0.68年,差距在缩小。2000-2010年,少数民族女性人口未上过学的占比下降了10.34%;小学占比下降了3.95%;初中、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研究生占比分别增加了8.27%、1.4%、2.49%、2%和0.15%。这反映了最近10年少数民族女性的教育得到加强。2010年少数民族女性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49年,其中,俄罗斯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等9个少数民族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都超过了 10 年。[7]
另外,职业也是间接影响族际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拥有高水平职业地位的个体相比从事传统职业的人更倾向于族外婚姻。2000-2010年,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少数民族负责人中,女性占比从2000年的17.81%上升到2010年为26.35%;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比也在2000年49.18%上升为2010年为51.01%;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和商业、服务人员中,女性占比同样上升,2000年为29.95%,2010年为34.23%。在业人口职业分布中性别结构的这些变化,反映了少数民族女性地位在10年间的逐步提高,有更多的少数民族女性人口在向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商业服务人员这些职业转移。
人口流动为各少数民族族际婚姻的缔结提供了人口学基础,因为人口的分布结构对群体内和群体外交往频率具有关键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显露出来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进入21世纪之后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它改变的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经济状况,最为重要的是外出工作或者打工的各民族男女与异性在工作或打工中相识相知,越来越多的不同民族的青年男女由此建立了族际婚姻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大规模的少数民族人口由西向东流动成为社会常态。由此一来,很多传统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人口集中度也出现了下降迹象。与2000年相比,2010年的六普数据中,仅仅有蒙古族、维吾尔族、东乡族、彝族、普米族、独龙族、珞巴族等7个少数民族的民族人口集中度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余传统西部少数民族省区的人口集中度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比如,布依族、水族、土族、仡佬族、京族等5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人口集中度都下降了6%以上,传统怒族居住区的人口集中度更是下降了11.6%。[6]
与此同时,受人口迁移流动等原因的影响,流入少数民族地区人口中汉族人口比重较大,而少数民族地区流出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偏多。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幅度略低于汉族人口增长。东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由原来的14.29%提高到了15.77%。但东部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中部少数民族人口的转移造成的。[6]比如,根据各省份五普和六普的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少数民族人口由2000年的39.5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121.5万人,增长了近100万少数民族人口,增幅接近200%;广东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10年之间也近乎翻了一番,由126.9万人增加到206.7万人。而与此同时,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则由2000年的1333.6万人下降到2010年的1240.4万人,下降了100多万;吉林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在10年之间,也有一个幅度不小的下降,由245.3万人减少到218.6万人,降幅高达11%。
通过对比“五普”和“六普”中有关族际婚姻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10年之间,我国55个少数民族族际婚姻的人口数上升了3.74%,但是平均每个民族的通婚民族个数下降3%。此外,多数少数民族通婚中的族际婚姻性别比有所上升,同时,族际通婚的少数民族女性户主率也都有所提升。造成以上现象的主要人口学因素包括少数民族人口状况自身变动、人口流动加剧、教育水平提高以及城镇化水平提高等等。
族际之间的通婚融合既是族群关系融洽和谐所带来的结果,又能反过来增进各族之间的相互交往,成为联系各族群众的血亲纽带。为了巩固和增进族群团结,国家应努力加大对不同民族通婚的政策支持。在支持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实现各族群众平等共富的同时,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和一些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少数民族,要想办法刺激生育水平的提高,保障少数民族人口稳定增长。另外,要提高外出少数民族人口的意识和综合素质;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县域经济,引导少数民族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为族际婚姻提供更好的人口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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