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面子担保一个签名赔万元

2015-10-14 07:11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益阳市欠条有权

在益阳市的城乡结合部,刘运来开了个小饭馆。家住附近的吴清刚退休,闲来无事便常来坐坐。久而久之,他成了饭馆的熟客。

由于物美价廉,服务周到,饭馆的生意十分红火。他盘算,照现在的客流量,如果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利润肯定会成倍增长!于是,装修、请厨师、招服务员……一番筹备,新饭馆开张了。

然而,由于菜品更新少,价格提高,饭馆生意逐渐走下坡路。刘运来心急如焚,硬着头皮向吴清开口借钱:“只要经营状况好转,立马还钱。”吴清提出,借钱可以,但必须打欠条,还得提供担保。

刘运来找到徐文——同样开饭店的哥们商量:“我知道你这里生意也不太好,帮我做个担保就行,我要是做不下去,店归你!”徐文本想拒绝,但转念一想,做生意,谁都有个打不开点的时候,何况自己小店开张时,全靠刘运帮忙。徐文同意了。吴清一看,徐文是本地人,错不了,于是就借给了刘运来15000元,约定明年2月底必须还清。

春节刚过,吴清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原来,春节前,刘运将店铺转让给了别人,他不知去向。于是,吴清赶紧请人书写诉状,将担保人徐文告到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随便在欠条上签个字,就成了被告,徐文顿时懵了。徐文想,吴清的钱又没有装到自己的口袋里,法院再怎么判,这盆“脏水”也不至于泼到自己头上。法庭上,徐文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当初借钱,我是碍于情面才签字的。吴清的钱,我一分没拿,这账不能算在我的身上啊!”经过调查,法院判决:徐文偿还吴清1.5万元,徐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运来追偿。

刘运来与吴清之间的借款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徐文为刘运来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行为有效。两方面在担保书中未明确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徐文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吴清按照保证合同起诉徐文,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吴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担保。“签名”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因此在写下自己名字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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