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 李君
生命至上 遏制危险驾驶行为需用良药 下猛药
文公安部道路安全研究中心李君
柏拉图曾说过“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刑法修正案(九)》一直广泛受到大家的关注,一方面它是修正公民行为的准绳,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风尚、民众意愿的穿衣镜,折射着普罗大众对法治向善的向往。此次修正案中对交通违法犯罪的修改获得了更多的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另一方面,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是事故。公安部交管局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车辆负有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占据了大半。
惨痛的教训,血的警示,这些数字背后流逝的鲜活生命,敲击着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神经,也促使每一个推动“危险驾驶罪”修订完善的人砥砺前行。
针对此类行为,公安部交管局前段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打非治违”统一整治行动,五个波次轮番严查,重拳出击,涉及的重点内容也是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全国公安交警采用缉查布控、交叉巡逻等多种方式,取得了骄人战绩。“十一”长假期间,全国共查处超速35万起,超员4100起,酒驾5878起。
无论是修法还是严查,在本质上都体现了“生命至上”的原则。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提高和越来越多交通文明意识的激荡,国人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呈现螺旋式的上升趋势。侥幸心理依然存在,无视生命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禁令意识”“规则意识”“交通管理科学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多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对修法的理解也趋于深刻。“法律禁止了很多看似细微、但可导致严重后果甚至攸关性命的陋习,并非是提倡法律责众,多处罚一些人,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严格规范约束出良好习惯,警戒大家依法行车,形成安全可期的交通秩序。”公众法律观有着深刻的历史基础、心理基础和法律原因。它代表着当今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执法者任重道远,也代表着公众对交通安全更高的期待,对交通文明更长远的憧憬。当然,它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障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境外地区治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经验看,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遍将严重超速、超员列为犯罪行为。为什么?当你超速超载时,你驾驶的汽车、踩动的油门将成为失控的武器,威胁着自身和他人的生命,放大了生命的脆弱属性。这些行为将人们从简单的“杀人偿命”思维里惊醒,认识到这些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同等的恶劣。
转型时期,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树立,在蓬勃发展、广受关注的交通领域,如上所述,法的制约是手段,人们的安全意识提升是过程,生命的保障是目的。
就如同,深圳交警利用大数据平台查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开出69000元人民币的罚单。“天价罚单”新闻在网络热传,人们理解的多,抱怨的少,为什么?因为占用应急车道的危害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们对守法遵法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段都要强烈。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影《烈日灼心》里段奕宏曾有段对法律的见解,得到了很多人的共鸣:“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告诉你,至少应该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所以,那些习惯于“将生命置之度外”,追求速度与激情,承载他人生命却又麻木不仁的人们,必须醒一醒了。
捍卫生命,去沉疴,用良药,下猛药。遏制悲剧,不可等闲视之,唯有立法立威,方是真正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