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博弈分析

2015-10-12 09:17贾敬轩张青郭丽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0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

□文/贾敬轩张青郭丽华

(1.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河北·保定;2.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石家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博弈分析

□文/贾敬轩1张青2郭丽华1

(1.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河北·保定;2.河北省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北·石家庄)

[提要]本文通过动态博弈视角,分析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体农户之间的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展现利益主体面对土地流转增值收益不同的战略选择,并讨论何种分配安排下能够达到预期均衡结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提供新的方向。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动态博弈

收录日期:2015年9月7日

一、引言

近几年,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合理性及制度政策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如何协调政府、村集体和农民各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学者们讨论的核心问题。在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学者们争议的焦点在政府是否有权参与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如何从各主体之间博弈的角度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博弈分析

(一)博弈论的应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流转过程中可以吸引大量社会资金的参与,无形中带来了巨大利益,各利益主体为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矛盾,他们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的过程实际上是利益相关者行为选择的过程,当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平衡时,是一种制度能否合理运行的关键。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博弈模型的构建

1、前提假设。(1)参与人是非合作的;(2)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的,严格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除农户外,都具有完全信息;(3)参与人博弈过程中的信息是完全的(除农户),即参与人对对方的特征、策略及效用函数都有准确的了解,并且后行动者能确切知道先行动者选择的行动。

2、参与主体。本模型主要研究的参与主体有三个,分别是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分别用i=1,2,3来代表。其中博弈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博弈;另一个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博弈。

(三)博弈模型构建

1、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模型。目前,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政府的权利边界,地方政府与村集体效用目标会发生偏离,因此二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必然存在博弈。他们的博弈属于动态博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产生增值,地方政府行动空间有两种:一种是不参与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此时博弈结束;另一种是参与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此时村集体在地方政府既定的选择策略下做出自己的战略选择,一是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己的收益;二是保持沉默。政府部门是权力部门,国家出台政策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公开流转,但是需要在符合政府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主动权,对于政府部门当然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选择是参与流转增值收益的分配。当前其他第三方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政策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村集体很难改变,想要维护自身权益也会很难,成本很高,所以村集体理想的选择是保持沉默。综上来看,博弈的均衡路径是政府部门第一阶段选择参与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当中,第二阶段村集体选择保持沉默。(图1)

图1 政府与村集体之间的博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博弈模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如何在村集体和农户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村集体作为农民集体的代表机关替农户行使权力,村集体与农户效用目标必然发生偏离,因此两者博弈出现。村集体得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需要对其进行分配,村集体在增值收益分配过程当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有可能会侵犯个体农户的利益,因此村集体的行动空间有两种:一种是不侵犯农户的利益,只拿走自己应得的那部分,此时博弈结束;另一种是侵犯农户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职权多获得利益。因此,农户在村集体既定的选择策略下做出自己的战略选择:一种是争取自己的收益;另一种是保持沉默。对于村集体而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一阶段选择侵犯农户的利益才是最佳选择,而农户仅凭个人的力量也不能得到与村集体同等的信息,再者维权的成本又过高,并且我国第三方监管的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对于个体农户而言,第二阶段的理性选择为保持沉默。综上,博弈的均衡路径为村集体首先选择侵犯,而后个体农户选择保持沉默。(图2)

图2 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博弈

(四)博弈模型结果分析

1、地方政府的战略选择分析。通过对博弈模型结果分析,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理性的“经济人”,要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且政府也希望提高财政收入,更好发展地方经济。征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较低的成本征得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再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以高额的价格出让,获得大量的土地增值收益,村集体和农民只获得小部分补偿,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不均衡,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村集体不顾法律法规约束私下流转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此,不仅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上市流转之后,弱化了地方政府取得收益的权利,村集体和农民取得流转增值收益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地方政府希望可以参与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当中,但政府参与增值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宜过高,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地区经济的发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战略选择分析。在实践中,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村集体可获得的经济收益明显高于从前,所以面对地方政府参与一部分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可以接受的。村集体与农户博弈的过程当中,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希望可以多分得收益份额,一方面村集体需要发展经济和提高收入;另一方面面对农户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还态度冷漠,不参与维权,那么村集体更有理由多占有收益份额。

3、农民的战略选择分析。由博弈模型结果来看,当前制度背景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普遍存在着流失的现象。其原因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不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模糊的产权归属使其在流转过程中,村集体掌握着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和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权,农民个体可参与度极低,权益受到很大的威胁;(2)政府保护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政府没有出台保护个体农户权益的相关政策制度,所以在流转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仅凭农户个人很难为自己争取到切实合理的收益份额;(3)个体农民的自身素质问题。由于个体农民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了解有限,法律意识淡薄,所以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人倾向不参与维权甚至态度冷漠。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直接参与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中具有其合理性,但是政府的参与份额不宜过高。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的形式间接地参与其中,起到调节各利益主体相关利益的作用。政府还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比如明确产权归属、建立监督保护机制、明确收益分配标准等,合理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巧芹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问题分析———以河北省M村为例[J].农业经济,2014.3.

[2]郑和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基于安徽省相关制度考察[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6.

[3]王小映.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J].农村经济,2014.10.

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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