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2015-10-09 07:05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张淑芬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稽查人员稽查公安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 张淑芬

财务稽查工作是指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企业财务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有效性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财务稽查以财务会计信息作为切入点,向生产经营延伸,并服务于生产经营,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财务风险以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与完整的重要手段。

与企业不同的是,行政单位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在保障实现其职能的过程中要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行政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既有组织本单位财务收支的权力,同时又负有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正确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的义务。

一、公安机关开展财务稽查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财务稽查,既有一般行政单位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要求。公安机关财务稽查是指公安机关警务保障(装备财务)部门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本级及下级公安机关的各部门、所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财务活动所开展的检查和督促等行为。其稽查重点业务除部门预算、行政收费、政府采购、会计核算规范化之外,还涵盖了涉案财物、非涉案资产物品管理、在押人犯代管经费、罚没款收入、办案赞助款项、各类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协会的运作、“小金库”防范治理等内容。

在当今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权利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力度也逐步加大,公安机关尤其要立足新常态,大力推进执法公开,积极响应百姓的诉求。公安机关的财务稽查重点内容均与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群众满意度息息相关,财务稽查工作的健康开展有利于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二、公安机关财务稽查重点领域探讨

(一)对经济活动内控机制进行测试

经济活动内控是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绩效目标而建立的保障系统,内控管理要做到控得住、管得紧、风险可控,必须建立一整套严密的约束监督机制。财务稽查作为单位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要确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是否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实现公权力的制衡。对于例外事项的办理是否专门建立专门的授权审批制度,以提高特殊情况下的办事效率。二是抽取部分业务对内控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测试,确定内控执行是否到位,考核机制是否完善。

(二)对大额经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重点稽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科技项目、装备购置、其他大宗物资及劳务采购等大额经费的支出情况。一是对大额经费支出的论证、立项、预算批复、采购执行等程序进行稽查,看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事前审批和集体决议制度是否落实、采购手续是否合规等。二是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所队,财务人员相对紧缺,固定资产管理员一般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容易造成资产底数不清、移交和报废手续办理不及时、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动态管理落实不到等问题。

(三)对帐外高风险领域进行防范

“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一直属于公安机关经济活动高风险领域,清理“账外账”和对“小金库”加强防范治理,可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和遏制领导和民警的职务犯罪。重点稽查帐内帐外各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对二级单位和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收入源头进行外围延伸调查,如对交警、出入境等相关业务场所快递、人像采集等社会化承包项目、监管场所生产经营收费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稽查,看有无通过人为操作套取资金,规避监管账外循环。

(四)对群众重点诉求事项进行回应

一是对涉案非涉案财物开展专项稽查,重点稽查涉案非涉案财物收取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处置是否规范、资金核算是否科学等,如对看守所人犯的加餐、代购生活用品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开展稽查,重点稽查单位“三公”经费是否超出预算控制数、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有严格的事前审批制度、是否做好网上信息公开等工作。三是对民警职工福利待遇的发放进行稽查,看是否违反政策或超标准发放津补贴等。

三、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

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相对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2014年9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财务稽查文书(式样)》,开启了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先河。尽管已经有了稽查规定和操作依据,但稽查工作在面向全国推广时,依然还未形成良好的稽查环境。

(一)单位思想认识不够阻碍了财务稽查的开展

一方面,传统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更多地体现在审计、纪检、监察上,财务稽查这种新生事物,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反而会觉得存在管理手段的重复;另一方面,狭隘地认为财务稽查仅限于对会计资料的稽核且可发挥的作用有限,无需关注单位其他领域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单位思想认识的不到位、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会阻碍财务稽查工作的开展。

在稽查工作中,一些被稽查的下属单位和部门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账外业务,稽查人员很难获取真实的信息和资料。在对已发现问题的处置上,缺少法律法规相关依据,更多的只是建议权,如“对拒不整改纠正或者问题性质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提出核减资金计划的意见”、“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在批评时蜻蜓点水、不得罪人,在移送之前则更多地考虑所谓的顾全大局、息事宁人,仅作为单位内部问题进行酌情处理。

(二)稽查部门独立性不强削弱了财务稽查的执行力度

财务稽查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警务保障(装备财务)部门,《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暂行规定》中虽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财务稽查工作人员,财务稽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财务稽查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但目前受人员编制等限制,专门招录财务稽查人员有很大的难度,在先行组织开展稽查工作的部分单位,只能由财务人员兼任稽查人员,稽查人员不独立,对问题的发现、定性和把握、处理都容易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财务稽查人员的权利亦难以得到保障。

与审计等监督手段相比,目前由单位内部发起的财务稽查相对来说更缺少权威性和制约性。由财务人员担任稽查成员,一方面由于自身所处的专业局限性,更多地工作内容是调发票,翻账簿,缺少对整个单位的业务分析和综合风险评判;另一方面,稽查工作的推进及稽查结果发布都受到单位领导层的支配和影响,稽查人员难以发挥独立性作用,无法有效阻止管理层的违规行为,甚至有时还会成为参与者。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降低了财务稽查的效率

公安机关财务稽查才刚刚起步,稽查手段往往依靠手工查帐等传统方法,财务稽查效率较低,主要体现在:一是未开发专门的财务稽查软件,财务稽查借助于财务核算软件,而目前绝大多数单位财务核算利用财政统一的财务软件,不能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无法满足财务稽查所需,导致财务稽查的效率低下。二是因财务稽查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财务稽查信息的准确性不高。随着公安工作任务不断加重,经费收支总额不断提高,业务量增长不断加大,由于财务核算软件无法满足日常管理需要,财务信息化难以全面覆盖,加之财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财务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将影响财务稽查信息的准确性。三是公安内部各部门系统较多,部门信息无法实时整合,导致财务稽查时信息不对称,财务稽查存在着风险。四是财务稽查人员大多会计人员担任,因专业受限,限制了财务稽查信息化建设,影响了财务稽查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财务稽查工作效能的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稽查氛围

一是单位领导需全力支持和配合财务稽查工作。成立财务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自上而下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稽查在分析评估财务风险和领导决策参考方面的作用。二是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为有效落实财务稽查各项工作措施,在会议、业务工作群等渠道积极宣讲财务稽查工作的必要性以及重要作用,确保财务稽查“把关、纠错、谏言”作用与内控工作相互贯穿推进,营造良好稽查工作氛围,转变全警上下接受稽查的理念,普及相关财务管理知识。三是健全制度、细化稽查方案。公安机关需制定操作性强的财务稽查管理办法,明确财务稽查主管部门和各配合部门的职责、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对财务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并结合实际出台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财务稽查目标、范围、分阶段开展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二)紧盯重点问题,多措并举开展稽查

重点一是在全面推进财务稽查业务的基础上,财务稽查工作遵循紧盯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着重在公安机关重点财物管理环节开展稽查,看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流程是否规范、风险是否得以有效控制等。二是在稽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制定详实的财务稽查方案,对稽查人员进行分工,确定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组与被稽查单位、相关部门需进行充分交流,通过座谈、翻阅账册、外单位延伸走访、发询证函、与当事人谈话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稽查单位的真实情况,取得第一手原始数据资料。三是注重稽查与内审、内控等监督手段的配合。财务稽查与单位内部审计、内控等手段在职能上并不重叠,而是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单位监督控制体系。通过调取历年审计报告、内控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最大程度深挖问题和症结所在,确保及时全面发现问题。在整个财务稽查过程中,做到稽查工作底稿清晰,工作台账完善,各类档案资料齐全。

(三)注重整改实效,完善长效机制建设

稽查工作成效不能光停留在查摆发现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及整改的意见,并发挥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配合被稽查单位有效落实整改。因此,针对以往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历史遗留和屡查屡犯的老问题,必须下大决心坚持发现一个规范一个,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为进一步强化稽查工作的激励机制,可将财务稽查结果列入单位绩效考核,对在财务稽查过程中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稽查人员和整改到位的部门进行表彰,同时积极推广典型案例,激发财务稽查人员和被稽查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对在稽查过程中不作为或出现问题的则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稽查是手段、制度建设是根本,稽查工作完成后,被稽查单位和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着力于风险防控、切实堵塞经济活动运行漏洞,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财务稽查效率

一是树立财务稽查信息化建设的意识。信息化建设是提升财务稽查效率的必然趋势。单位领导应该提高财务稽查信息化的认识,树立信息化财务稽查的观念,加大对财务稽查信息建设的投入,开发财务稽查管理软件,通过财务稽查管理软件,进一步提高财务稽核效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财务稽查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利用系统自动、适时的将稽查结果呈现在稽查人员面前,为财务管理提高时效性、准确性奠定了基础,稽查工作也将从事后监督、控制发展到事中、事前控制。二是丰富财务稽查方式,将传统的财务稽查方法与财务稽查信息化有机结合。稽查人员通过关注经费收支的现金流,审核凭证帐簿凭证的同时,通过信息化系统,关注内控的执行力和经费的使用效率,对异常情况在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重点稽查。既能及时堵塞和防止经费收支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漏洞和问题,又能突出财务稽查的重点,提高稽查效率。三是加大财务稽查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在财务稽查人员的技能培训上划拨足够的预算经费,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不仅要求其掌握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必须熟练计算机操作系统,将财务稽查人员培养成懂财务、懂业务、懂信息化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专业建库,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单位应组织财务稽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教育,熟悉财务稽查工作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稽查人员应紧跟形势,积极面对公安机关新常态,不断开拓自身知识面,了解相关政策,借鉴内部审计等监察模式成熟的工作经验,活学活用。二是针对目前公安机关财务稽查人员薄弱以及未设专职稽查人员的现状,需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才资源库建设,将行政隶属的各二级、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专业人才纳入资源库,并遴选优秀从业人员和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组成财务稽查工作组实施财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业务中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培养后续力量。必要时还可借力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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