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林松彬
2006年12月,提出在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开展村镇银行试点。随后,国家不断放宽准入条件,慢慢的将外资的和民间的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限制条件增多,要非常积极的激励民间的资本投入到村镇银行里。2010年,国务院颁布“新36条”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为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2012年5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或者进行增资扩股,并且降低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了要通过投资体制改革给企业“松绑”,发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这些政策从客观上引导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极大地支持和保障了我国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到了71%。可见,民间资本是组建村镇银行的重要力量。
1992 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不断的进步,大量的资金流动大市场中,大量的民间资本也顺势而生。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做出定义,指出民间的资本主要是监理了现代的企业机制,同时依照市场的运行规律的资本道路。是相对于国营资本而言的。民间资本是中国经济体制中自创的定义,通俗点来说,就是扣除公有制经济的国有资产和外商、港澳台同胞的投资所剩余的部分,其中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自有资产占主要部分。
市场准入性规定是限制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直接阻碍因素。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从“安全重于效率”的理念出发,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对银行业的开放一直秉持严格的审慎态度。村镇银行保持着主发起银行制度的高姿态作为一个关键特点,同时也成为了阻碍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一部分,在村镇银行建立主发起行的时候就一并承担了运营业务和承担风险的责任,同时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主发起行的性质,且规定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5%。此外,想要保证村镇银行的快速健康有效的进步和发展,《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要求,主发起行应该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总的来说,主发起行制度促进了村镇银行运营的专业化,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并提高了村镇银行的公信力,具有一定的积极效应。
村镇银行要引进民间资本,不但需要开放市场,降低准入门槛,还要保障民间投资者入股后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就要求村镇银行自身运营良好。但作为新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缺乏可以借鉴经验的引路人,只能逐步探索健全的内控制度以抵御风险、加强管理。由于村镇银行内控机制欠缺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问题,让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对注入民间资本心生疑虑。
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必然带来许多潜在风险,如果不对之严格监管,极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危及民间投资者的利益。鉴于村镇银行的特殊性,传统的金融监管在各方面都略显滞后,不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为维持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使农村金融机构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树立各方信心并对未来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吸引更多的资源。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村镇银行肩负了服务“三农”的政策使命,同样还肩负着不少的风险,必须要得到一些国家上的政策帮扶,例如:税收的免除、财政的贴补、利率惠民政策,这些“三农使命”使得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忧心重重。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中国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否科学健康的发展村镇银行,是否可以为“三农”真正的带来福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真正的目的,在整个村镇银行建设的开始阶段,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三农”的快速进步而建立的。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快速进步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村镇的银行在为整个“三农”提供着非常重要的帮助,为“三农”的进步和发展带来了福利,因此,当政府将村镇银行的限制条件减少之后,就有不少的民间资本顺势入股到村镇银行,不仅仅因为国家在提倡,还因为在国有资本占据银行金融业绝对优势及村镇银行尚处于萌芽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规范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法律规章制度也必然在摸索完善中。面对各种阻碍因素,需要我们结合村镇银行自身特点,从各个维度深入分析,借鉴国外社区银行的相关经验,有针对性地保障我国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
[1]柴瑞娟.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
[2]张焱.我国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4
[3]马朝阳.我国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