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 冯丽群
2013年5月我国政府为了农村金融市场能顺利的开展给予了相对应的优惠政策和改革指导方针,促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开展能获得明显的成果。
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还存在不可持续、金融体系高成本高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普遍存在金融服务定价较高、金融服务品种单调、金融服务竞争不充分的现象。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在一些农村部分地区一些城市已经比较发达的保险、证券等金融等产品还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还未形成与银行理财、银行卡、银行信货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发展新局面;二是一部分地区存在汇、货、存“老三样”基本的服务,难以充分满足农村在服务价格、多样性、便捷性等方面的实际需要。
移动用户利用终端(通常为手机)与近距离通信技术或者是通信网络相连来完成信息的交换,通过移动支付(手机支付)使支付方资金向受付方转变过程的一种方式达到支付目的。
目前移动支付可以利用NFC和USSD、IVR、SMS、WAP/WEB移动互联网等主流技术多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另外还包括外接刷卡器、声波、二维码、红外线、蓝牙等方法来达到支付目的。我国目前以运营商、支付宝为代表机构的第三支付机构和以银联为代表的金融共同形成三大参与方。三大参与方在支付上存在了三方各自主导的商业模式局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运营商两者都拥有庞大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拥有成熟、完善资金清算系统的便是银联了。依然存在多方合作竞争。
影响移动支付的关键因素最普遍的是安全问题,其包含认证安全、传输安全、存储安全等诸多环节。手机被当成支付工具时,手机等手持终端的重要程度在移动信息下得到了有效的提高,病毒发作、密码被黑客破译及出现设备丢失等一些问题时都会对用户带来不可预计的财产损失;手机仅仅被视作通话工具时,密码的保护相对来讲并不重要。
在农村特别是留守老人采用固定习惯和认识的现金交易为主,难以接受新式的手机支付方式,导致其发展速度缓慢。
我国目前处于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电子支付领域中,电子支付参与方的分工与责任还是处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同时在行业运营方面单单只能靠用户持续不断的测试和体验来制定相对应规范标准,行业运营方面没有相对应的行业操作规范,移动支付在这一项探索过程当中必将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此外,我国目前还缺乏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法律来面对移动支付领域中短信金融欺诈的风险事件,如果发生侵权和纠纷,在法律上做到正确的判断和定义是相当困难的。
多种构成支付的参与主体形成市场移动支付模式。在支付产业链中每一方参与主体都期望各自能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各方面的资源零散,没有共同的产业标准。导致产品易用性和的通用性不理想。在移动支付市场的盈利模式还未完善的情况下,积极研究出适应于任何一方利益的商业模式和共赢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为基础,使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在深度和广度领域上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金融服务方面大大降低城乡居民间的差距,使城乡一体化建设能得到飞快的发展。换句话说即放在过去城乡间金融服务差距的问题如果是采取传统物理网点建设很难予以解决的,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以上的问题都能够达到彻底的解决,使城乡金融服务达到基本均衡。
目前根据我国农村移动支付和实际发展趋势,发展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主要采取以下三方面:一是逐步丰富涉农行业应用服务。二是实现近场支付之前先发展远程支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远程支付方式在农村移动支付方式中占主导地位。三是主流模式逐渐替换并存的多套模式,在农村随着3G通信网络和智能机的普及,移动支付在不久的将来会被移动互联网替换。移动支付即将是形成农村地区信息化生活的重要阶梯。
一是对市场选择秉持尊重态度并鼓励其创新。允许市场参与方的多种模式同时存在,尊重其的创新精神,并积极接受市场的考验;二是对移动支付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三是利用移动支付来实现涉农行业应用的拓展。在休闲农业、新农合、万村千乡、新农保等项目中能积极体现移动支付的作用。
首先是鼓励移动支付服务机构在农村积极开拓市场;其次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发展基础环境始终保持持续优化状态;最后是对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主动提示义务和支付机构的信息强化披露的义务,准确提示收费项目及民事责任、售后服务、业务风险、收费标准等与消费者紧密相关且危害非常大的内容;其次是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的完善;最后是市场主体的稳健经营和内控要求及金融基础知识方面必要的教育。
[1]邓文忠,张伟成.浅谈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提升的路径[J].现代商业,201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