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困境

2015-10-09 02:37邢伟健
时代金融 2015年26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融资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但是在其成长过程中面对的困难不断增多,对其发展乃至生存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突出。本文主要分析了安徽省家庭农场融资中产生的问题,据此来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困境,最后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 家庭农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发展的优先方向,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了家庭农场这种具有代表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安徽省作为传统的农业大省,在发展家庭农场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此对安徽省家庭农场融资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探究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困境,对于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发展进程

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失,土地弃耕现象严重。在2007年之后安徽省郎溪县、天长市和宿州市等地就开始进行发展家庭农场的有益探索。2012年宿州市最先出台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随后安徽省内各市县主要依据宿州市的标准来进行家庭农场的认定。由于近些年政府积极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给予的政策倾斜力度很大,在安徽省内家庭农场如雨后春笋一样大量的出现。截止到2015年3月底,全省家庭农场共计20909个,较上年底增加了2043个,增长10.8%;全省各级认定的示范家庭农场达到了1584个。家庭农场不仅在规模上发展较快,在质量上也有显著的提高。省内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高达440万亩,其中流转来的土地占其经营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其中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的家庭农场占比超过60%。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210亩,在农业生产上的投入30万元,农产品的年销售收入达58万元,家庭农场的生产效益比普通农户提高了30%以上。

二、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现状及其成因

(一)融资问题的现状

1.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家庭农场一般的融资渠道是向银行借款,借款的银行多是当地的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大都规模较小,难以担负其家庭农场庞大的融资需求。其次,民间借贷的成本又太高,普通的家庭农场难以承担。由于大部分家庭农场主的现代化观念较差,难以及时的运用新型的金融工具。最终导致了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2.获取贷款的几率较小。家庭农场可用于担保和抵押的物品严重缺乏,或者是仅有的抵押物还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抵押要求。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家庭农场主对其耕种的土地只拥有经营权,却不能够进行抵押。这些不利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家庭农场想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几率比较小。

3.获取贷款的额度有限。家庭农场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额度与其经营的规模密切相关,目前大多数的家庭农场仍然是以小型化为主,生产经营的规模十分有限。加之其生产经营的风险较高,融资担保机制缺失,所以家庭农场获取的贷款额度是有限的。而家庭农场生产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较小的贷款额度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二)融资问题的成因

1.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缺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必须属于不动产,将抵押品分为存货抵押、证券抵押、设备抵押、不动产抵押、客账抵押、人寿保险单抵押六类。而大多数家庭农场的抵押品集中在设备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上,但是其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由于折旧、价值较低等因素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抵押要求;农村地区的大部分自住房缺乏房产证和土地证,所以不能够抵押;按照法律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财产必须属于动产,将抵押品分为动产质押、金钱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类。在这方面家庭农场更是无所作为,目前在政策扶持下也仅仅将农业保险单纳入质押范围。所以总的来说家庭农场在抵押物和质押物上严重缺乏,制约了其获取贷款从而进一步发展的努力。

2.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农业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其生产过程中面对着大量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极大。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发生的自然灾害类型较多。近些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剧烈,对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的影响,所以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性高;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较高,由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高,农产品大量出口到国内,严重的冲击了我国的农产品的市场,容易导致我国农产品价格下降。此外,国内农产品供需的不平衡也会使得价格波动加剧,这样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的收入降低。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所以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持消极态度。

3.法律制度的严重阻碍。在农业用地的抵押问题上《担保法》明确规定了耕地、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严禁抵押。而抵押人承包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原土地所有方同意后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规定了土地承包人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除了依法承包并经原出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可以抵押外,其他的土地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的。法律一方面允许土地流转,而另一方面却不准土地抵押,其中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获取贷款的能力。

三、破解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建议

(一)构建全方位的融资担保机制

第一,开展信用评级,建设用信体制。商业银行应将家庭农场纳入信用建设范围,按照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来建设合理的信用体系,组织摸排和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家庭农场的信用档案,为其获取信用贷款打下基础。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家庭农场的有关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征信、评信和用信工作。

第二,加强担保和互保体系的建设。一方面,政府要通过资金和政策诱导商业性担保公司服务于家庭农场的贷款担保工作;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担保基金,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帮助家庭农场获取担保贷款。在互保方面,一个区域的家庭农场可以成立行业协会,设立协会基金,在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组团贷款。

第三,放宽抵押要求,补充抵押物。商业银行要放宽其严格的抵押要求,将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设备、农副产品等纳入抵押品范围,为其获取抵押贷款提供方便。政府要通过政策等因素来探索出新型的抵押物品和抵押形式,缓解家庭农场抵押品严重缺乏的现状。

第四,创新质押方式。政府需要鼓励商业银行为家庭农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扩大质押物范围,将质押品从单一的“农业保险单”扩展到“应收账款”、“农业订单”、“品牌商标”。家庭农场要积极申请有关的权利质押,探寻相关的权利质押品。

(二)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破除抵押障碍

由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障碍导致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不能抵押,严重影响了家庭农场获取贷款的能力。为此,人大需要积极修改相关的法律条文,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宅基地等纳入可抵押范围,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地金融制度,同时要推进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发放相关的产权证书,充分发挥农地的流转、抵押功能。通过这些措施拓宽了家庭农场的融资渠道,可以有效的解决家庭农场面对的融资困境。

(三)建立健全保险风险分担机制

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设置上的消极表现是对农业高风险性的理性反应,为此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来扶持和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促使其增设新型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提高保险的赔付额度。此外政府还要创设政策性保险机构,使得政策性保险能够惠及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其形成全方位的扶持。通过商业性和政策性保险机构的协力合作,家庭农场农业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将逐渐形成,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家庭农场贷款的风险,家庭农场贷款的渠道将会更加的畅通。

在安徽省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的研究上可以发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困境是结构性的,必须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参考文献

[1]郭伊楠.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3).

[2]万芹.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13,(6).

[3]江维国.家庭农场贷款融资担保机制探究[J].财会通讯,2015,(8).

基金项目: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成果(项目编号:XSKY1553)。

作者简介:邢伟健(1995-),男,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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