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刍议

2015-10-09 02:27毛愫璜
时代金融 2015年26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知识产权建设

【摘要】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我国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激发民众智慧与创造力的改革背景下,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信用体系 建设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可见,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诚信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知识产权又称“知识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如各种发明专利和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以及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外观设计等等,都可被认为是某个人或某一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改革举措,而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则是为这一激发民众智慧与创造力进行保驾护航的现实要求。

一、浙江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近年来,浙江工商、专利、版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积极措施,已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专利方面。浙江省对专利保护一直比较重视,专利事业发展比较快。从2014年统计数据看,浙江省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达到26.1万件和18.8万件,居全国第二位,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9.75件,也位居全国前列。目前,根据新形势发展变化修订而成的《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已于7月底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其中,在专利转化率、网络交易规范、行政司法调节与诉讼对接机制等方面条例草案都有不少创新性的尝试。

二是商标方面。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部署,浙江各地工商(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底,全省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供社会查询的市场主体总数已接近462万户,其中在册企业131万户,个体工商户293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万余户,依法吊销、撤销但未注销的市场主体31万余户;公示系统显示已累计接受访问约2700万次,接受社会查询1645万次。在公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方面,截至2015年3月底,全省各级市场工商(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504条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版权方面。浙江省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省版权局、版权处多次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2014年,全省共立案查处54件,移送司法机关8件,关闭网站9家,协同相关部门关闭网站156家,刑事处罚2件,行政处罚946310元。同时,省主管部门自2005年起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10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治理“剑网”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了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协作联动的网络侵权盗版联合治理机制。

二、对策思路

综上来看,浙江省已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初步建立起统一规范、有序运行的知识产权监管体系。但与国内起步较早的广州、上海相比,浙江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尚有一定差距。《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提出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建设,对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进:

一是成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工作建设领导小组。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联合省工商局、省版权局成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工作建设领导小组,通过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在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系统基础上,整合资源,争取早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个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挂钩,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频发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纳入失信记录黑名单,在失信记录尚未消除期间,禁止该企业或个人享受政府各种相关优惠政策、科研项目和奖励。

二是建立和完善守信奖励与失信惩戒标准体系。在了解并借鉴其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制定拟录入信用平台的积极记录与失信记录认定标准,制定两类记录在信用平台的存放及消除标准。如可借鉴《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规定:被列入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应作为积极记录,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机关认定;有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应录入失信记录,由县以上行政机关认定。积极记录在平台上的保留期限为其有效期,失信记录一般为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记录为五年。也可参考阿里巴巴对知识产权的规则:对于首次侵权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七天屏蔽,三次关闭账号。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对于侵权行为的失信记录,首次暂不进入失信名录,若再次发生侵权行为,则连同首次侵权行为,一并载入记录,但不公开;若发生三次以上侵权行为,则将所有侵权记录予以公开。对于假冒专利行为及其他知识产权行为,可以考虑首次载入记录,二次再予以公开。

三是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与服务网站的对接建设。建议将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平台中的失信情况,按照前述失信记录认定标准,报送“信用浙江”平台,以半公开的方式在信用平台存放。半公开即公众在平台上只能看到在失信记录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名下显示有知识产权失信记录情况,但具体的失信记录内容则应由利害关系人向失信记录单位要求提供或者向平台提供者申请索取。如浙江义乌征信平台上记录的消极信息对于信息提供者及平台建设单位是全部公开的,而对于社会公众则是半公开的。这样,有利于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相关部门采集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序纳入“信用浙江”体系建设,构建区域发展新秩序。

另外,针对浙江省电子商务特别发达的特点,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知识产权部门与电商平台的联动机制。如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失信记录录入标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平台商共同制定,由平台商按标准提供失信记录,再经政府部门确认后同时在省信用系统与平台上记载并提供查询。

四是在将来制定的《浙江省专利条例》中增列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条款,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诚信记录及失信记录(对失信记录还应区分其严重程度)在政府信用平台上予以相应程度的公示,特别恶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使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管理行为做到有法有据。

总之,在充分调动与整合社会力量参与基础上,只有加快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一个促进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作者简介:毛愫璜(1964-),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金融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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