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殷音姐弟的母亲刘颖灵和殷华夫妇自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履行更有利于保护三个孩子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亲生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在拥有监护权的时候也同时拥有抚养费的监管权,但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法院也会有所考虑。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刘颖灵不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其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话,三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变更监护人,如果说刘颖灵把钱用于别的用途,还可以要求她做出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怎样才能保证这些钱用于孩子身上呢?要监控这些钱是非常困难的。本案承办部门结合实际,请居中的村委会以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分别存单独账户保管,每年定期领取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