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赵某系某机械加工厂职工,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申请人负责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双方又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定,申请人承担的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终止。
2011年8月,申请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结束,单位通知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同意,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单位已经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答应其要求,申请人遂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申诉人
签两次劳动合同是既成事实,我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责任上没有任何失误,怎么就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被诉人
这两个合同是不一样的,后面签的合同是为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是续订之前的合同。
仲裁庭
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上述规定看出,法律规定的是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则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次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两者是有区别的。综上,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