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2015-09-24 19:54
中国经贸 2015年15期
关键词:亮点预算法改革

【摘要】2014年8月31日发布的新《预算法》有诸多亮点,本文拟对新的内容进行解析,从基层工作的角度来看新《预算法》,权作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关键词】《预算法》;改革;亮点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一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

行政部门。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利‘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

事业部门。社会运行机制——“民本”

(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

企业部门。市场运行机制——“资本”

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我国白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級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凋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凋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月的预算收入与支…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间、季度之间总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总额的4%。根据《预算法》的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减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周转金专门用于执行年度预算周转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周转金的余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预算周转金存入围库存款之中,不需要单独设置存款账户。

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使用情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本账户借方一般无发生额。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减少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表明“预算周转金”已经动用。

九、结转结余

与前几年行政、事业单位改革配套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结转和结余的概念,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财政的基本性支出剩余的资金为结转资金,而对于项目支出的资金,则要进一步区分该项目是否完工,若完工该资金为结余资金,反之为项目标结转资金。

十、核算基础

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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