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英爱 刘志刚
摘要: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融合问题各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发达国家表现得非常积极,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消极,但最近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环境条款呈明显增加趋势。韩国在韩美FTA签署之前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一般只是在前言提及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在正文中的一些领域规定了环境有关例外条款,但以韩美FTA为突破口则签署了高水平的FTA环境条款。中韩地理上相邻,面临共同和严峻的环境问题。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从环境法制角度规定了宽广的适用范围和环境保护核心义务条款。这使中国在积极推进FTA战略的过程中,为提高环境标准和改善环境管理提供机会
关键词: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义务
中图分类号:F753.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5)05-0120-04
一、自由贸易协定中(FTA)环境条款的形式
口前,把环境与贸易联系起来已成为广泛共识。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贸易与环境关联性问题的讨论,在多边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持续进行,其重要性也不断增强。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在FTA中包含环境协定的典型案例,随后其他国家也积极响应。在FTA协定文本中环境条款主要以如下形式体现:
(一)概括性地提及环境保护及环境例外条款
绝大多数纳入环境规定的国际FTA协定,都选择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提及环境保护。序言条款中一般以宣言式或忠告式提出环境合作与改善环境的目标等,对缔约国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仪在进行条约解释时起到一定作用。这已成为多数国家FTA里环境内容的基本方式。在FTA中,对协定所规定一般义务的环境例外条款,也就是以环境为由可对特定商品的交易进行限制或管制。
(二)单独设立“环境”专章
这是FTA讨论环境的最高形式。美国所签署的一系列FTA都专门设立有关环境专章,除在序言中概括性地提及环境保护外,还在“环境”专章中明确国内环境法的有效执行义务、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义务(不降低环境标准或与国际标准协调等)、程序保障及公众提交、与环境义务有关的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执行协定时的公众参与机制、对贸易措施的环境层面的例外条款及环境政策的独立性明示、环境产业合作及能力培养机制、有关FTA与多边环境协定所规定义务条款的协调问题、环境措施不影响贸易投资的相关条款、促进环境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条款等。高水平的FTA一般包括上述大部分或所有内容,但松散的FTA可能只包括其中一部分,并且强调的重点也不同。
(三)在正文条款中制定“环境保护+环境附属”规定
有的FTA既在协议正文部分涉及一般性环境问题,也在更详实的环境附属协定中规定处理环境合作的具体问题。如,韩国与印度的FTA分别在“投资”、“旅游产业合作”里规定环境标准,并通过附属协议规定环境合作项目的履行及其资金筹措相关事宜。
(四)环境保护例外条款
几乎大部分FTA都有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它可分为一般例外条款和领域特别例外条款。前者参考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0条例外条款的内容,以保证一国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政策的自律性或独立性为日的,也就是可以为环境保护而限制特定商品的交易;后者是指一个国家把“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投资、政府采购等有关领域必须推进的环境政策作为例外。
(五)将环境问题从贸易谈判中剥离
有的国家为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或减轻谈判的负担和阻碍,把环境问题单独剥离出来。1991年成立的南方共同市场,在2001年成员国间正式签署了南方共同市场环境框架协议,因为当时急需解决巴西和阿根廷跨国伊瓜苏国立公园的环境友好开发问题。澳大利亚虽然一般都签署内容比较全面的FTA,但几乎没有包含环境合作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澳大利亚也把FTA与环境问题分离开,只有与美国签署的FTA中,根据美国的要求专门设立了环境一章。实际上澳大利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给予了较高的政策优先顺序,只是基于在单纯的贸易谈判中不适合讨论环境问题的基本判断,把环境从贸易中剥离出来专门讨论
二、韩国FTA的环境条款内容
2003,韩国开始实施“同时多发”FTA战略,2007年韩美FTA正式签署。目前,韩国与美国、欧盟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FTA已签署或生效,与中国、印度尼西亚等4个国家正进行相关谈判,与以色列等十多个国家进行FTA共同研究,而与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谈判处于停顿状态。特别要注意的是韩国与包括美国、欧盟、东盟等约占世界经济(GDP)60%的地区构筑了FTA网络2013年,按GDP和人口标准的韩国FTA市场达到整个市场规模的56%和41%,预计五年左右时间或将提高到76.9%和62.1%。
在一般情况下,在FTA中环境所占的比重与参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人均GDP等)成正比,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的FTA中环境条款所占的比重相对较低。韩国是中等发达国家,在与美国签署FTA之前,在双边FTA中环境条款大多是在前言提及环境保护或可持续发展,在协定止:文的环境合作、TBT、SBS、投资等领域规定了环境有关例外条款。虽然韩国与美国的FTA签署了高水平的环境协定,但这是根据美国的要求被动接受的。在谈判过程中,美国还对拟议中的协定进行环境评估,以确定其对美国国内环境的影响,使美国谈判人员能更好地了解这些协定潜在的环境利益和成本,并随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谈判目标和策略。韩美FTA中有专门的一章来淡环境问题,有11个条款规定了高水平的环境保护义务,明确了环境合作、环境法的适用、相关制度措施等内容,并在附属协定中明示了适用于双方的多边环境协定。
总体看,韩国与其他国家的FTA中的环境条款内容如下:
(一)实体性环境条款
1.规定了环境保护水平。确认了缔约方没定各自的环境保护水平和环境发展优先顺序,据此制定并修订各国环境法及政策;各缔约方为保障环境法及政策激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而努力;各缔约方要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2.纳入多边环境协定清单。中韩FTA纳入了一份多边环境协定,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履行其在协定项下的义务,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七个多边环境协定。
(二)程序性机制
1.国内法律程序。首先,FTA缔约国根据各自法律,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关部门要求对涉嫌违反环境法的主张进行调查。其次,各国应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进行制裁或提供补救措施,为根据本国法律所认定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途径,包括保障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及符合法定程序,并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布于众。另外,还要保障审理或复审案件裁判的公正独立,并与所涉案件无利害关系。再次,当事国为相对利害关系人提供补救和制裁的有效途径。各当事国既要根据违法性质及轻重程度,还要根据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违法者的经济条件及其他因素,采取责令遵守协议、处罚、罚款、监禁、命令禁止、关闭生产设施等措施。
2.促进环境保护的措施。缔约方鼓励各国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自发法律措施,如加强经济主体、社区、非政府组织、政府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开发能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的方法、自发环境审计及报告、有效使用资源或减少环境影响的方案等。
(三)制度措施
1.设立环境协议会。韩美FTA规定环境协议会由各当事国负责环境事务的高级公务员构成,负责监督韩美FTA环境条款的执行,致力于增加公众参与环境合作活动及其开发、履行的机会,包括对公众进行咨询服务、围绕公众感兴趣的环境问题与公众进行对话等。
2.公众参与机制。各缔约方应保障环境法的执行,遵守有关信息公开原则,致力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3.环境合作。中韩FTA确认了提高环境保护力量和增進与双方贸易、投资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确认了双方的合作有助于包括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等共同环境目标的实现,并扩大其合作范围。
4.争端解决机制。首先通过磋商解决纠纷。当事国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议请求,另一方接受请求后迅速开始磋商。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可求得专家或相关机构的咨询或支援。若通过磋商,问题仍无法得到解决的,可请求环境协议会,协议会通过周旋、调节或仲裁等程序为迅速解决问题而努力。如果60天内争议得不到解决,可根据韩美FTA申请争端的进一步解决。
总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韩国与美国签署了高水平FTA,在此过程中改善了各自国内的相关制度。当然,韩国也不会盲目模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在与发展中国家的FTA中将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
三、中韩FTA的适用范围和核心义务条款
(一)中韩FTA是高水平的、全面的FTA
中韩FTA是高水平的、全面的FTA,自由贸易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还涉及服务业、知识产权、环境、投资、政府采购等方方面面的领域,包括环境、金融在内共设22章。在中国已签署的所有FTA中,中韩FTA所设章节最多,最初独立设立了金融、通信、电子商务章。
(二)独立设环境一章
中韩FTA把可持续开发作为谈判的五大原则之一,并把增强解决环境问题的力量、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解决与贸易有关环境热点问题、采取合理的环境管制等列为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因此,中韩FTA把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设为这一协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努力提高贸易与环境间的内在联系及平衡,为避免这样的目标流于形式,通过制度来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力量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因此,中韩FTA在协定文本中单设“环境”一章,规定高水平的环境保护、遵守多边环境协定、有效执行环境法等义务。
第一,规定了不减损义务,即禁止缔约方以促进贸易或投资为目的削弱或减损环境法的效果。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标准)水平问题是FTA当事国有关环境谈判的核心条款之一。为实现贸易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有效执行环境法,不降低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为目的的环境标准是非常必要的。第二,规定了环境法的有效执行义务,特别是规定了当事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境法、规定、措施等的有效执行义务。第三,规定了遵守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第四,规定了运用环境法和相关政策、为保障及鼓励环境保护水平的持续提高而努力。第五,承认国际环境管理及协定的重要性,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设立环境委员会等。
(三)中韩FTA环境条款是在中国已签署的FTA中水平最高的
中国在FTA政策实施的早期阶段,主要涉及关税和非关税等内容,较少甚至没有涉及环境问题。但随着中国对环境问题的不断重视,开始在FTA的宗旨和目标中探讨环境问题并约定在环境领域开展合作。中国最早的FTA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签署的,其中未提及环境内容,只是提到“合作应扩展到其他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旅游……环境、渔业”。与巴基斯坦签署的FTA中只在前言中提到“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的FTA中,虽然有一些环境有关内容,但只在“合作”一章提到环境合作,在“TBT”一章提到环境有关例外条款。
四、结语
环境产品及其相关服务业的贸易自由化已成为新的焦点话题,其重要性愈加突显。2014年,中国、美国、欧盟等约占世界环境产品交易额86%的14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正式启动世贸组织环境产品协议谈判。它以2012年APFC指定的54个环境产品清单为对象,为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对环境产品减免关税、推动环境产晶自由贸易为宗旨。中韩地理上相邻,面临共同和严峻的环境问题。为在生产过程中投入正常的环境成本,维持公正的贸易条件,也为防止生产活动的增加带来的环境污染的加重,更为全球环境保全及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在FTA协定中独设“环境”一章,规定了宽广的适用范围和核心的义务条款,这将推进包括中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环境法的有效执行。FTA中包括环境条款是提高环境问题相关地位的一种手段,但这使环境问题很容易成为贸易协商的附属,难以得出高水平的环境规则。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可在FTA协定中讨论,在环境合作和相关力量开发等领域,通过另外签署的相关协定加以解决。
环境标准越高,就越会失去原有环境标准下形成的竞争优势,越需要为获得较高环境标准所需技术进行更多投资。中国是发展中大国,技术等资源不足,还存在诸多阻碍有效执行环境法的因素,更面临改善环境法结构的巨大挑战。但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环境大国,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应发挥作用。在FAT政策和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在新常态下寻求经济增长和环境之间的均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