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长远视角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困境研究

2015-09-20 22:42许媛媛
关键词:法律援助独生子女社会保障

许媛媛

摘 要:上世纪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规模的控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对家庭结构组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城市家庭中,独生子女家庭在社会家庭结构形式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对这部分家庭来说,一旦不幸事件造成独生子女早逝,必将给这个家庭带来灾难性打击,这些父母只能无奈的面对残酷的现实。不幸一方面会带来精神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生活上的困境。基于此,对失独家庭的长远生活保障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哲学思想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存在对立面的,事物对立面所产生的矛盾到底是对共同体的破坏还是对边缘化的凝聚,在哲学思想解决现代社会生活问题方面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哲学家们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口呈爆炸性增长,给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带来巨大的压力。鉴于此,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通过对人口的严格控制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效能。然而,当第一批独生子逐渐成家立业之后,这一政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开始逐渐显现,其中“失独”现象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性问题,给我国社会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一、失独群体现状及相关概念界定

学术界对失独群体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到“失独群体”与“社会保障”两个概念,对“失独群体”的概念,学术界研究较少,对其准确无误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目前其在社会中所呈现出来的状态,“失独群体”通常是指其独生子女因灾害、疾病、意外、自杀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其年龄多为四五十岁,并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2]。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3]。

根据2010年我国卫生部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大约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失独家庭数量约为百万。2013年致公党两会间提案显示我国15~30岁独生子女数量约1.9亿,此年龄段的死亡率高达万分之四[4],并且独生子女的数量还在不断攀升,这也说明失独家庭的数量会不断累加。左学金在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独生子女家庭相对多生子女家庭面临“失独”的风险大20倍以上,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相关统计结果。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失独家庭”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所造成的社会负担也越来越大。

二、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失独家庭的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计划生育政策,而这一政策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太多的实施国家或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国家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率过高,而多数国家的人口基数并不大,甚至如德国、俄罗斯、加拿大等人口基数小的国家反而鼓励生育。另外,西方国家的社会文化、社会理念、家庭观念、社会保障模式等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这也使得西方欧美国家对失独群体的研究有限,相关研究方向也以零星的父母失去孩子的精神、心灵慰藉等为主。因此在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研究方面,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需要我们针对我国基本国情,不断探索来妥善解决关系百万家庭的重要社会问题。

(二)国内研究现状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失独家庭造成社会性问题的起源是我国设计计划生育政策时对其风险预计不足,因此他建议国家应出台住房、养老、医疗等帮扶性政策予以支持[5]。

李友发在《关怀失独老人要建立社会服务体系》的文章中指出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合力加以解决,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首先对现行的社会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其次专门设计失独群体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帮扶体系,最后依托社区和社会组织再构建失独群体的精神和物质的多元化家园。

李兰永、王秀银在《重视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需求》的课题调查报告中认为,失独家庭首先需要在精神层面进行疏导和慰藉,其次才是经济上的扶持。他认为子女是父母最大的精神支柱,失去子女给父母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破坏是不可恢复的,精神上的慰藉应该是更为重要的。

汶川地震引发的失独家庭进一步引发社会的关注,孙静认为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性研究应该从社会适应的动态视角来考察失独家庭父母的适应问题。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海涛则认为,对失独家庭的指导应该进行分类,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可重点在精神上给予慰藉,经济困难的家庭则首先需要从经济和生活上进行扶持,在确保衣食无忧后再辅以精神慰藉[6]。

总体来说,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精神、经济、社会、政府几个方向,但研究多为学者个人式的探讨,多以零碎的形式出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系统。

三、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虽然英国并没有专门的失独群体研究,但其在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上相当完善,其中法律援助制度成为西方各国效法的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明确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责,政府必须履行;法律援助提供服务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律师事务所,社会非盈利机构亦可参与;法律援助实施与监管部门分离,避免自己监管自己的现象;法律援助的双方是合同关系。

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上较早也较为完善的制度之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者、遗属,且遵循3个原则:保障生活标准、工资挂钩、经济发展成果展现。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有:多因素下精密的养老保险金计算方法,颇具创新性的“职业恢复”制度,代际契约制度,即“下一代养上一代”[7]。

英国的社区照顾制度与美国的集中养老制度同样具有鲜明的代表性。英国社区照顾制度一是为老人提供社区内服务,二是动员社区资源,运用社会力量支持系统开展服务。照顾内容则包括孤寡老人的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比如老年活动中心)、上门服务。社区照顾服务管理人员的构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出资雇佣,另一方面是社会志愿者,并且政府会对管理人员提供部分补贴。美国的集中养老制度中的养老院则更为多元化,养老机构课分为医疗服务型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机构、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制度是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参与支持,养老机构既有非盈利的政府机构,亦有市场化的私营机构。

通过对英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社会保障和养老制度的分析,虽然并未有专门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制度和体系,但其社会保障和养老制度仍然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四、长远视角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一)失独家庭的精神家园再构建

1.失独家庭的自我排斥与社会支持网络的断裂。现代家庭的构成多为“4-2-1”或“4-2-2”的倒金字塔结构,这种家庭结构具有天生的脆弱性与风险性。独生子女往往是家庭的精神重心,这个重心具有单一性、不可重复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独生子女因各种因素早逝,导致家庭纽带断裂,将会使家庭结构彻底破裂。这种情况下,失独家庭中的父母顿时产生无价值感、无目标感、无存在感,进而产生自我排斥、社会支持网络断裂。失独父母多选择提前退休导致工作关系破裂,害怕团圆造成亲戚关系疏远破裂,因惧怕触景生情导致邻里关系中断。

2.失独家庭社会支持网络的反思。从社会支持网络的社会支持主体、社会支持资源、社会支持效果、社会支持网络构建4个方面进行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失独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非正式网络支持的“有心无力”和正式支持网络的“力不从心”。非正式支持网络中的亲属支持不持久、社区支持不健全、邻里支持不坚挺、专业社工支持不给力,正式支持网络中的政策支持不完善、经济补助不足、制度支持不完整等,在失独家庭社会支持中均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今后对失独群体精神慰藉的研究方向应该是理念的转变和方式的完善,应该重视非正式社会支持,政府引导将正式社会支持与非正式社会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3.失独家庭精神家园的再构建。首先,积极向政府寻求政策上的正式支持,徐继敏在《成年独生子女死残的困境与政府的责任》一文中表示,独生子女家庭是由国家强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形成的,且在政府诸多文件中体现出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辅助承诺,政府有责任分担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8]。其次,非正式社会支持是失独家庭精神家园再构建的基础和主要力量,目前实践过且有效的方式是组织相关失独社团的模式,以社团为桥梁和纽带与社会、朋友、同事、亲戚、邻里重新建立关联,或者与同命人之间建立联系,进而给予失独家庭父母归属感和安全感。第三,在外界的帮助下或者自身努力下,构建新的精神寄托。较为有效的精神寄托构建内容包括再育、领养,当条件不允许时,可借助信仰来获得精神上的寄托。此外,实现特殊自我价值亦是一种有效的精神寄托。

(二)失独家庭的法律层面权益保障

借鉴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建立完善的失独家庭法律保障体系。明确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确保国家政府支持以法律形式进行约束和监管;完善法律援助的立法体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上的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措的权利和义务;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能进行全面强化。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失独家庭相关条例明确化,对模糊描述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条件将政府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写入法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可行性。

从法律层面完善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法律制度,比如适当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立法形式明确收养的程序和收养负责机关,立法规定试收养制度等。加强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立法,以及借鉴德国、美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集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对失独家庭集中养老和社区养老的分配应建立在失独家庭实际情况和需求之上。

(三)可持续帮扶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1.政府支持体系。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国家性的社会问题,政府理应担负重要责任,政府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要认清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把控全局,重点在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上。政府在有效监督、管理、控制的作用下,督导社会帮扶体系的构建。在经济上,国家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依据地区经济形势完善经济补偿政策,比如增加辅助资金、放宽辅助条件、建立专项扶助资金、提供就业帮助等。在失独家庭社会养老制度方面,完善养老模式,实现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及立法的引导和监督下,可允许引入非政府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另外,可由政府建立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使他们在共同的遭遇下产生心理归属感。政府引导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医疗制度,比如优先护理、护理费减免、临终关怀、社保医疗协调等。政府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结构,配合失独家庭父母的精神疏导,缓解他们的压力。除此之外,政府还有一项重要的支持策略,即建立明确的领养政策与机构,建立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保障转向基金。政府引导下的领养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给失独家庭解决后顾之忧。同时如果失独家庭提出生育二胎要求,政府应该积极支持、鼓励与帮助。对于能够正常生育的要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尝试试管婴儿的失独家庭父母,建立专项救助基金或医疗支持基金,解决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2.社会帮扶体系。政府固然在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占据重要的作用和主导地位,但仅政府的参与远不够,还需社会各类慈善机构、扶贫机构、非政府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从而形成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的完善体系。对于失独群体所需要的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3个方面,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而生活照顾与精神慰藉方面,非政府社会组织则可起到主导作用。比如更具有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机构、社会义务工作者、心理辅导机构、社区专业服务与管理人员等,均可对失独家庭提供生活上的照顾与精神上的慰藉。此外,亲戚的支持与鼓励在失独家庭精神慰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无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因此需要亲戚、朋友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投入到失独家庭的帮扶体系中来。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社会保障系统。对失独群体的相关研究目前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失独家庭规模的增大,需要全社会投入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来,为社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易怡.我国失独群体养老保险的分层设计研究[D].广西大学,2013.

〔2〕谢勇才,黄万丁,王茂福.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计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3,(1).

〔3〕王茂福,谢勇才.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探析——以北京模式为例[J].兰州学刊,2013,(7).

〔4〕徐赟.“失独群体”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难点及对策分析[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2).

〔5〕柯仕学.精神共同体:“失独”家庭社会支持网络重建[D].华中师范大学,2014.

〔6〕谢勇才,王茂福.我国发达地区失独群体社会保障模式比较与对策研究[J].学习与实践,2014,(11).

〔7〕黄鹂,蔡弘.失独家庭与失独关怀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

〔8〕吴敬东,王艺颖.失去独生子女家庭问题现状、原因和对策探析——以湖南省为例[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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