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发改委联合粮食局以及财政部印发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指出要大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粮油仓储设施、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强化粮情监测预警、促进粮食节约减损等。《规划》提出,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破,急需优先、梯次推进的要求,分应急建设期、整体推进期、全面建成期三个阶段实施。应急建设期(2015年)重点解决仓储设施不足等紧迫问题,核心是主产区仓容建设和“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整体推进期(2016-2017年)全面推进粮食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成期(2018-2020年)全面完成“粮安工程”建设任务。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公告》明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最近,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针对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解释。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在权益范围内转移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
最近,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就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方面推行的几大举措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在此前确定的有限责任制、合伙制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基础上,拟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将其设立条件规定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略低于之前的转制条件(25名合伙人、50名注册会计师),同时拟延续财会[2010]12号文中允许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这一试行做法。此外,《意见稿》将对成为合伙人或股东执业年限的规定,放宽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取消事务所跨省迁移审批,优化分所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等。
最近,财政部起草并印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意见稿》针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主要做出了五大方面改进。一是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套期项目范围。二是取消了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要求,代之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三是对于披露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四是针对我国期货市场主力合约特征明显的情况,明确规定某些移仓情况不属于套期关系终止,并规定了简化处理方法。五是区别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分别针对存货、确定承诺、预期交易等被套项目规定了详细的账务处理,着力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准则难以理解、会计人员不会操作的问题。
最近,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首次全面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的相关审计业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根据《暂行规定》,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获准为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地事务所从事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应当依法依规经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二是获准执业的内地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业务。
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将开始使用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新制定(修订)的相关审计准则文本。最近,中注协就国际审计报告改革作了专题解读。基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欧盟、美国、英国等机构所做的相关研究,现行审计报告存在不足:一是除审计意见外,套话过多,信息含量不足,与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存在信息差距,不能很好地展示审计工作。二是对注册会计师评估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责任及结论阐述不够。三是没有披露衡量独立性的标准和结论。四是审计师的责任不够明确。五是报告格式和内容不利于突出结论等。新的国际审计报告一是增加了信息含量,二是回应了持续经营问题,三是明确对其他信息的责任,四是优化了报告格式安排、披露独立性标准、披露合伙人姓名等内容。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办法》要求,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明确四种类型的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根据《公告》,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对已取消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两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由事前核查调整为事后核查。《公告》明确,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纳税人生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办法》规定,退税商店采用备案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的企业,经省级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办法》确定,办理离境退税依托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并以《离境退税申请单》为连接各环节的关键凭证。办理过程主要包括4个环节:一是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取得《离境退税申请单》;二是境外旅客离境时向海关报验,海关在《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确认;三是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或税务机关设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机构申请退税;四是退税代理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结算。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最近,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有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目前,财政部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计信息成为其中的重要环节。据悉,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目前可以实时反映全国8 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近10万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和业务数据,已经成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开展日常行政监管和公众查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基本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财政部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也开设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诚信档案记录,供社会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