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楠,王向阳,吕继春,潘小威,赵俊伟
(1.吉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吉林 长春 130022;2.长春市林业局,吉林 长春 130022;3.敦化市林业局,吉林 延边133700)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和“生命摇篮”。根据国际湿地公约定义,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 海域。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蓄滞洪区、滩涂、水库、池塘、水渠、水稻田等均属湿地范畴。它与森林、海洋并称为自然界最重要的三大生态系统,它不仅蕴藏丰富生物资源,而且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改善气候、控制污染、美化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湿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重要基础,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
长春市位于吉林省中部,地处吉林省东部低山丘陵向西部松嫩平原过渡地带,其中长春市区位于松辽平原腹地伊通河台地之上。该市西北与松原市毗邻,西南和四平市相连,东南与吉林市相依,东北同哈尔滨市接壤,属中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受季风影响,四季分明,冬季寒冷漫长,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短促、温暖多雨,秋季晴朗、雨少温差大。年平均气温4.9℃,平均降水量为567.0 mm,平均无霜期为157 d。长春市湿地资源较为丰富,湿地类型较多。
长春市湿地类型共有四大类,即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其中河流湿地类包括永久性河流、季节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河流湿地是长春市湿地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表水资源构成主体。长春地区绝大部分县市区均属第二松花江二级流域中丰满以下三级流域,仅有榆树北部地区属于松花江(三岔口以下)二级流域中三岔口至哈尔滨段三级流域。主要包括流经长春市区伊通河、流经榆树拉林河、流经德惠二道松花江和饮马河,流经九台、农安和榆树松花江。湖泊湿地类包括永久性淡水湖、永久性咸水湖、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咸水湖,长春市各行政区中,除九台区外,其余各县市区均有湖泊湿地分布,其中农安县分布最多,面积最大,主要包括波罗湖、莲花泡子、永发泡子、灵角泡子以及长春市区南湖。沼泽湿地类主要是草本沼泽湿地,长春市各行政区中,除榆树市和农安县外,其余各县市区均有沼泽湿地分布,其中长春市区分布面积最大,主要分布在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上游及伊通河两岸泡泽附近,由于沿岸湖水较浅,植被生长旺盛,部分水面演变为草本沼泽。人工湿地类主要包括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和稻田,在人工湿地中稻田面积占主体,其次为库塘;库塘主要包括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双阳水库、五一水库、太平池水库、七一水库和玉皇庙水库等。
长春市土地总面积206.04 万hm2,湿地总面积242 090.16 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1.75%,其中,各类湿地面积分别为21 055.84 hm2、10 060.85 hm2、1 390.93 hm2,209 582.54 hm2。长春市各湿地类型的湿地面积和比例,详见表1 和图1。
表1 长春市各湿地类型面积统计Tab.1 Each wetland types area statistics of Changchun city
图1 长春市各类湿地面积比例Fig.1 Each wetland types area ratio of Changchun city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而在具体湿地资源管理的执行当中,不光只涉及林业,还涉及到国土、水利、农业、渔业、环保、住建等多个部门。因此,造成在湿地管理的实际执行中,相互协调力度不够,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缺乏整体性、统一性,各部门所应负职责很难一步落实到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湿地管理混乱局面。
湿地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当前,湿地保护资金来源主渠道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从国家层面上,国家现已实施湿地保护工程以示范性质为主,并且仅投入到少数国家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在总规模上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其次,长春市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而多数国家项目要求地方配套,因此导致许多湿地保护项目和行动不能正常开展。目前,包括波罗湖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国家级保护区以及榆树老干江国家级湿地公园基本建设等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其根本原因主要是事业经费一直未能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短缺,从而导致湿地调查与监测、宣传与培训、执法等方面难以按计划开展,严重制约长春市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健康发展。
湿地在历史上长期被作为宜农荒地或未利用林地,在吉林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程里也只是被纳入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因此,造成大量湿地资源被开垦种植或建筑开发。目前,长春市周边很多湿地都变成林业管理耕地或建设用地,资源好的地方建设成商品房或度假村和各种人造景观,所有者、开发者、使用者由于过分注重经济效益,缺乏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使得湿地资源面积大幅缩减。另外,由于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滋生张网捕鸟、毒杀、捡拾鸟蛋等行为,对湿地水禽生存与繁衍构成极大威胁。
水资源是湿地主体,受到污染将直接影响湿地资源。以伊通河为例,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长春市政府不断加大对伊通河流域污染防治力度,先后实施《长春市伊通河综合治理规划》和伊通河生态景观建设(民心工程和城市建设一号工程),部分河段河岸景观得到改善,但由于沿岸工业、生活污水截流和处理工程尚未正常运行,水污染严重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周边湿地每年都在递减;2013 年调查结果显示,湿地斑块仅剩百余块,面积900 多hm2,比20 世纪少了近30%,可见湿地自我恢复能力在逐年下降。
目前,湿地科研工作多以国家级、省级湿地保护区为主,如波罗湖等国家级保护区虽然进行过不同程度地科学考察,但也仅停留在物种名录水平上,对物种种群数量、繁衍特点、分布、斑块面积等都不明确,缺乏完备科学考查资料,无深层次考量,而且长春市内其他重要湿地或小型湿地也没有进行过细致考察和研究。除科研经费不足、设备缺乏之外,缺少必要科研人员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做好湿地生态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工程,它涉及面广,牵涉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到多方利益。因此,必须建立湿地管理协调机制,组建由林业、国土、水利、农业、渔业、环保、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权益关系。各级地方政府也应成立对接湿地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和湿地办,明确具体职责,配备管理人员,形成永续发展、上下联动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省、市与湿地相关法律法规编写《长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明确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为开展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提供基本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应尽快制定《长春市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明确湿地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与保护方向,制定保护管理目标与实施具体措施,对全市湿地资源进行科学、全面规划。
资金投入是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重要保障。长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湿地保护投资渠道,把湿地保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配套工作。在争取国家对湿地建设投资的同时,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优化投资结构。按照省厅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争取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和湿地保护奖励试点项目和政策支持。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使用,谁补偿”原则,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通过租赁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让土地所有权人退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社区共管新机制。
湿地科学研究是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展重要保证,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借助吉林省林科院、长春市各级科研院所以及省内外高等院校等科研力量,结合长春市湿地资源现状,切合实际开展课题研究,重点选择如重要湿地动植资源的深入调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评价、湿地生物多样性研究、波罗湖等重要湿地生态长效补水机制等课题开展研究。科研与实际要切实结合在一起,成果要尽快推广,勿与科研脱节。
各级湿地主管部门要有组织地开展全民性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人认识湿地、保护湿地,自觉投入到湿地保护行动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辐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公众媒体、深入社区、设置标牌、开展夏令营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禁渔期”“禁猎期”等特定活动或纪念日,集中开展有关湿地基础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等方面公众教育活动。
长春市目前已建立多个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但保护湿地面积仅占全市调查湿地总面积18.97%(不含稻田),还有大部分湿地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湿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把河源地区、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野生植物生长地等生态区位重要、社会效益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有效地保护起来,是解决湿地危机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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