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 400050)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缩写,即首次公开发行。它是指一家公司(在我国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向公众公开出售股份。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我们通常理解的某公司成功IPO,就是指某公司成功上市,由拟上市公司变成上市公司。IPO审计就是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所进行的审计,即给拟上市企业做的专项审计。
要了解我国IPO审计的发展史,就需要了解我国的IPO发展史,进而需要了解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历史。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1)“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年)。在这个阶段,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先确定总额度,然后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求进一步分配总额度,再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来选择和确定可以发行股票的企业,主要指国有企业。(2)“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 年)。在这个阶段,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应发行上市的企业家数,然后向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上述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3)“通道制”阶段(2001—2004年)。在这一阶段,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向各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只要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就可以获得2—9个通道,主承销商的通道数表示其可以申报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家数。(4)“保荐制”阶段(2004年10月份至今)。保荐制度全称是保荐代表人制度,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两部门组成。保荐制主要是为了凭借保荐人在保荐过程中对拟上市公司的洞察、了解和勤勉尽责,从而达到选择优质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
2006—2011年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募资(IPO)的情况见表 1、表 2。
由表1和表2可以看出,2006—2007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A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牛市行情,我国的首发企业融资也随之进入了一个井喷的状态。2007年首发融资金额达到4 460亿元,首发企业达到119家。随着2008年行情回落,首发融资有所减少,2009年后创业板开启,首发企业家数再度大幅增长,融资额度也在2010年达到4 958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创业板和中小板首发融资尤其活跃,2010年共发行314家,为解决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表1 2006—2011年6月首发企业数量
表2 2006—2011年6月首发企业融资额 单位:亿元
1.IPO审计质量令人堪忧。目前,我国IPO审计的质量问题非常突出,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一直是IPO审计机构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上市不足一年便遭遇业绩变脸的企业更是被指责为包装造假上市。最近证监会启动最大规模IPO检查,出重拳严审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些审计机构更是遭到了证监会严重处罚,有的审计机构由于IPO审计问题而被关停。
2.IPO审计机构规模小,恶性竞争加剧。目前不少IPO审计机构规模不大,难以发挥规模优势。而且,有的IPO审计机构信誉、品牌、质量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的IPO审计机构受利益驱动,低层次压低收费价格,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有的IPO审计机构用送回扣、提供手续费、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3.IPO审计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专业知识有待提高,专业素养有待加强。
4.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违约处罚力度较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IPO审计机构的监管弱化,监督管理职能不够到位,对违规IPO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很多IPO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益铤而走险,弄虚作假。
201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证监办发[2012]89号),对我国IPO审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货币资金注册、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等10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如注册会计师在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1)在分析发行人申报期内盈利增长异常时,缺乏对重要比率和趋势的科学预判、对异常变动的深入调查以及多个业务指标间的联动分析。(2)在审计发行人申报期内异常交易时,局限于采用常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忽视了对异常交易商业实质的考虑和取证。
对IPO审计机构的监管,是提高我国IPO审计质量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对IPO审计机构的监管仍有待加强,特别是事前和事中的监管极度缺乏。另外,完善我国IPO审计的法律法规,做到IPO审计机构在审计时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是提高我国IPO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我国存在着数量和类型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中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大多数IPO企业。据统计,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我国共有499家IPO企业成功上市,其中有298家IPO企业是由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IPO审计,占比高达59.72%。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揽业务,往往会对审计结果的质量做出妥协,所以我国应加快扶持几家大型事务所,增强IPO审计机构的实力,提高IPO审计机构的信誉和抗风险水平。
国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的IPO审计机构应该加强与国外审计机构的交流和合作,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只有在借鉴国外大型审计机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我国的IPO审计机构才能快速的发展和壮大。
数量众多的IPO审计机构是导致我国IPO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要提升我国IPO审计质量,必须提高IPO审计机构的准入门槛,淘汰众多规模小、信誉差、资质不齐全的审计机构。另外,我国还需要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满足市场需要的高层次审计人才。
目前,我国对IPO审计机构的处罚措施还有待完善。相对于IPO审计机构的收益来说,我国IPO审计机构的违法成本仍然偏低。所以,为了提高我国的IPO审计质量,我国必须加大对IPO审计机构和相关人员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相关人员在进行IPO审计时,不敢轻易地违反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