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媽流落街頭,誰之過「梅豔芳信託事件」背後

2015-09-15 12:22余曉文
台商 2015年6期
关键词:媒體母親大陸

余曉文

案例重現

近日,各大媒體報導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豔芳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一石激起千層浪,各界人士紛紛追問:民事信託到底靠譜不靠譜?難道梅豔芳信託安排連其母親基本生活也保障不了?大陸目前的民事信託功能是不是被吹大了……諸如此類,甚囂塵上。

「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是人生幸福的基本門檻保障,對於一位遲暮老人流落街頭這樣的事件,無論是從人文關懷還是大眾情感上都不願接受,所以各界對梅媽目前的人生遭遇深表同情。

但是否可以據梅媽今日之悲慘遭遇,而直接否定或懷疑民事信託的家族成員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呢?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團隊合伙人、專職律師李爽認為,二者之間絕對不能直接劃等號。

榜樣「倒塌」「粉絲」質疑

對於因梅媽遭遇引發的對大陸剛剛興起的民事信託的四面楚歌質疑之聲,李爽分析原因有三:第一,2013年是大陸民事信託之元年,民事信託業務在大陸實屬新興事物,截至今天不過是垂髫小兒,國人對其很難在如此短時間內有客觀全面的認識;第二,大陸民事信託推廣期,各大金融機構紛紛把「梅豔芳信託」作為海外民事信託成功範例大範圍宣傳。榜樣「轟然倒塌」,確實會讓「粉絲」無所適從;第三,民事信託的顯著功能之一就在於,長久家庭成員基本品質生活的保障,同樣具備此功能的梅家信託設計,怎麼會讓梅媽生活陷入絕境?在梅艷芳去世後短短12年內,自己的親生母親竟然落得流落街頭?當年的信託安排的重要目的不就是為了保障日後母親生活無憂嗎?

帶著這樣的疑問,李爽仔細分析了近幾年媒體公開報導的關於「梅豔芳信託」始末以及此次梅媽出租屋被趕風波,對上述困惑做了如下一些剖析。

十年爭產官司耗盡信託收益

「梅豔芳信託」是否給母親留足養老費?

據媒體公開報導,梅豔芳生前留下遺囑和信託基金,將自己兩處物業贈送好友,預留140萬人民幣給外甥及侄女做教育經費。剩餘遺產委託信託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給梅媽7萬港幣作為生活費直至去世,同時維持母親一名司機兩名工人的日常待遇。遺囑中還指明,直至母親去世,所有資產會扣除開支捐給妙境佛學會。

通過這些報導不難得出:香港一位獨居老人每月7萬港幣保障,同時配備保姆和司機,應屬高品質小康生活。所以結論是,梅媽有錢。既然如此,富裕梅媽流落街頭,她的錢去哪兒了?

自從2003年梅豔芳去世後,梅媽並沒有因為明星女兒的香消玉殞而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相反,為了自己堅持的公平正義一直在打遺產官司,意欲爭取到女兒更多遺產。但在香港進行訴訟的成本非常大,僅律師費一項也不是梅媽生活費可以負擔的。

據媒體報導,梅媽2004年入稟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遺囑無效,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梅豔芳在臨終前訂立的遺囑有效,判梅母敗訴,不能得到梅豔芳的近億元港幣遺產,並由梅豔芳遺產支付訴訟費及律師費。2011年5月,此案終被法院駁回,再被裁定敗訴。

至此,我們會發現梅豔芳遺產中的一大部分是用於支付梅媽多年累計遺產官司的巨額法院訴訟費及律師費。2009年梅媽自己也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還訴債。後有媒體報導,信託為了替梅媽還官司債,將梅媽生活費降至每月港幣2萬元,自此生活費大幅削減後梅媽生活開始陷入困境。

受益安排是否合理

梅豔芳在世之時,就有媒體報導其與母親關係一直緊張不睦,同時其不能接受母親「嗜賭成性」。梅豔芳曾公開表示「母親根本不在乎我的死活,只知道跟我要錢!」

梅小姐自感對母親最大的愛護,應該是保障母親花銷維持其足夠體面的晚年生活。於是為了這個目標,煞費苦心的搭建信託架構,由信託按月支付給母親生活費,而不是在其去世後讓母親一次性得到巨額遺產。可謂:愛母之心,溢於言表。

設立信託之初,梅小姐能想到的是:每月7萬港幣足夠梅媽錦衣玉食,同時顯然已經不能再支持母親闊綽豪賭或揮霍了,這樣的安排將有利於母親自我行為約束。但讓梅小姐沒有想到的是:母親會在自己離世後花費巨額資金,支付曠日持久的律師費及訴訟費。退一步說,即使梅小姐設立信託之時對此早有預料,想必她也一定會堅持更嚴苛的信託受益條件,以便阻止母親大肆耗資爭產的可能。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豔芳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豔芳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可以對受益人進行附有條件的傳承;但如果受益人違反了財富傳承人的信託意願的話,那就得不到信託受益。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苦酒已釀,只能自飲。

大陸本土的民事信託業剛剛起步,非專業人士對信託的了解很難全面客觀,切不可因梅母今天之遭遇,亦人云亦云,從而拒絕民事信託功能在國人家族財富傳承中的良性功能的發揮。

作為常年從事民事信託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李爽認為,確實有必要對更加不熟悉信託規則的境內信託受益人進行如下忠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遊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他提及不久前曾接待的一位女客戶:年輕貌美、新婚不久。他的先生比她年長近30歲,先生告訴她:剛剛設立了民事信託,新婚妻子也是信託受益人。信託合同約定,如若先生先行去世,妻子可以每月領到人民幣5萬元作為生活費;但如果妻子改嫁,則立即喪失信託受益人資格。

女客戶質疑:「婚姻法規定公民婚姻自由,我如果日後真的再婚,信託合同難道可以挑戰婚姻法嗎?」對此李爽回應:「婚姻法保護婚姻自由,婚否是你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信託嚴格按照信託受益條件支付受益,是信託受託人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也不得侵犯。兩件事風馬牛不相及,互不侵犯。你若果真再嫁,就允許信託不給。」

綜上所述,雖然大陸的民事信託業剛剛興起,但普通民眾對信託的了解還猶如霧中花、水中月,必須借助專業人士的幫助,才能讓民事信託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保障功能,保護己身之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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