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晨
日前,安徽蚌埠市怀远县教育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决定,决定显示,因当地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觉得受到侮辱,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开除决定做出后,当地很多教师认为教育部门的处罚有处理过重的嫌疑。
这起发生在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冲突,双方的过错是明显的:学生错在以恶作剧的方式侮辱自己的任课老师;教师错在用体罚的手段来教训学生。当地教育部门“严以律师”,做出开除有过错教师的决定,似乎维护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权益。但是,从教师的角度来看,这一处罚决定显然忽视了对教师权益的保护,教师的人格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在此次冲突中,学生公然侮辱教师,而教师出于愤怒体罚学生,其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事出有因的师生冲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慎重地做出处理。
当事人梁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固然有错,但若不通盘考虑冲突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以及梁老师平常的行为表现,就单方面对教师做出最严厉的处理决定,不仅违背了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而且还会带来很坏的“示范效应”:学生可以有恃无恐地侮辱教师,而当这种事情发生时,教师要么是奋起反击,宁可丢掉饭碗;要么是忍气吞声,只是为了保住那一份工作。如此下去,师生的和谐相处、教学相长就不可能实现,教师正当的权益就难以得到切实的维护。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所有人的人格都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现在,全社会都在为保护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而努力,以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在此情形下,对教师权利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不但不能弱化,还应予以强化。师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传统社会师生关系的伦理特征是“师尊生卑”,现代社会师生关系的伦理特征是师生彼此尊重、人格平等。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及全社会也要尊重教师的人格。当教师因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对职业产生厌倦或反感情绪时,学生的权利自然也会跟着受损。因此,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只有在一种良性的互动中才能得以实现,学生的人格权需要尊重,教师的人格权亦不容亵渎和侮辱,必须得到同等的尊重。
据报道,怀远县教育局事后承认没有充分考虑梁老师受到学生侮辱这一情节,决定对此事件重新做出处理,这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知错即改、尊重和保护教师人格权走出的积极一步。
责任编辑/黄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