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

2015-09-11 20:28齐爽
中国经贸 2015年13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

【摘 要】科技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务形式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繁荣,也使我们注意到这一经济形式的税收问题。随着淘宝网等大型C2C网站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由于现行税法中没有关于这一新型商务形式发展的具体规定,个人网店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问题。个人网店的税收设置与征收管理急需完善。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税收征管

一、规范C2C税收的必要性

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电子商务取得了惊人的成果。电子商务有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资金结算的电子商务模式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丰富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种类,对经济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构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7.8%。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监测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网购用户达3.5亿人,同比增长26.4%。其中个人网店则是在2003年出现,其数量在2012年已达1365万家。以占C2C购物网站市场份额高达95.1%的淘宝网为例,2006年7月淘宝网的用户规模为4384.4万人,而到2013年2月其用户规模已达20361.1万人,约为2006年7月的4.6倍。

B2B和B2C模式以企业为结算单位,各种税款按法律法规及时报交,不存在征管盲区。但C2C模式的经营主体是个人,大多没有在工商局注册,也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给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问题:传统的税收法律如何才能适应这一模式的发展;如何建立完整的税收体系;税收征收管理与税务稽查如何适应网络交易的发展。在个人网店快速发展但相关税法并不健全的情况下,研究个人网店的税收现状及问题,能够针对个人网店的税收存在的问题提供可行建议,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

二、我国C2C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

1.税务登记监管失灵

首先,在实体经济中,纳税主体的身份确认一般以税务登记为依据。由于B2C、B2B交易模式中的企业在线下已具有经济实体,因此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税收征管权,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监管。但C2C模式下,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其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进行具体阐述,使得C2C商务卖家的税务登记与申报完全取决于自主。由于税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其线上销售,且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的监管,很多C2C卖家的纳税遵从度非常弱,传统税务登记监管政策失灵。

2.征纳主体难以确定

实际中C2C网店转让频繁,转让行为监管难度大,获得C2C个人网店实际纳税主体信息的难度较大,实名制难以落到实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C2C商务模式通过虚拟网络空间进行,货物与服务的提供、消费地具有模糊性,使征税主体难以确定。

3.无纸化交易难以稽查

传统的交易行为中,税务机关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有形会计资料来确定征税依据并核算纳税人应纳税额。但C2C电子商务的交易协议、结算方式等均以虚拟形式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没有形成书面的交易凭证,且交易数据可以轻易地被更改甚至删除,使得利用书面凭证计税的方式失去了计税凭证。另外,C2C交易的销售渠道更加扁平化,卖家不开发票和买家不索要发票的问题严重,使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对经济活动进行稽查的难度加大。

三、完善我国C2C商务模式税收的建议

1.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监督和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因此规范C2C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完善其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高流动性、隐蔽性特征,难以有效监控,易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款流失。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协同银行建立与C2C交易平台运营商合作的税务登记管理机制,规定商家在平台交易前须网上明示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证明,将主体身份、网店网址、结算账户等资料公布,否则不予上线。

2.明确税制要素

首先,明确税种,确定纳税人。针对C2C电子商务模式,以现行税种区分征税对象,不开征新税种。对线上卖家销售有形货物征收增值税,对虚拟产品的销售或者远程服务等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卖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电子发票的领受签署征收印花税。其次,明确税率,确定起征点。根据实际,对卖家5000-20000元/月的销售额为起征点,按照较低税率(6%及以下)进行课征。最后,明确纳税环节,确定纳税期限。C2C电子商务模式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扣缴义务人,每笔业务结算时确定为纳税环节,在每笔交易结束时,通过电子税务平台纳税。

3.加强对C2C商务信息的监管

由于C2C电子商务依托的是网络交易的虚拟平台,使传统发票的功能受到阻碍,因此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电子发票技术,加强对商家交易信息的监管。税务机关可以研发记录监控软件,规定C2C商家注册时必须安装该软件,否则无法进行交易。商家在完成每一笔交易时,该软件自动记录并生成记载有交易金额、税种、税率、应纳税额及税务登记号等信息的电子发票。

4.完善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针对C2C模式的税收征管更缺少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应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积极制定应对措施来规范网店税收管理,针对C2C模式的纳税人、税率、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征收方式及税收征管过程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C2C商务的税收管理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赵冰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财政,2011(2):43-44.

[2]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经济与管理,2012(2).

[3]王肖肖.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有关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13(2).

作者简介:

齐爽(1994-),女,河北保定,河北大学管理学院财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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