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演苏
有过投保经历的人都会在保险合同上看到两个重要栏目,一个是保险费,一个是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客户购买保险所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金额则是客户支付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从商品交易的一般规则说,客户并不太看重商家销售收入是多少,更看重购买的东西或服务的性价比是否划算。对于保险而言,1元钱的保险费能够换来多少钱的保险金额才是客户更关注的。
目前,在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统计报表中,不仅可以看到保险费的收入情况,还可以看到与责任风险、财产风险、意外风险、养老风险和健康风险相关的保险金额数据,从而为政府制定相关民生、商业责任风险和社会财产风险补偿的政策提供决策支持,同时也可以让相关机构掌握全社会民生与社会管理和财产的风险敞口,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建立完善和科学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
但是,无论在我国的保险行业管理机关,还是在保险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的项目上,只能看到保险费数据,很少能看到保险金额数据,政府和民众根本很难了解全社会各个层面的保险保障情况。
保险费是源自社会大众和企事业单位投保的相关保险的费用支出,而保险金额才是社会大众和企事业单位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可以获得的保险保障的总金额。因此,由于保险费与保险金额之间存在杠杆关系,保险费的数据不可能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全社会的保险保障的状况。
为什么在我国官方和保险机构的统计数据披露中将保险费作为主要的指标进行发布,并且将保险费收入规模的增减作为衡量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原因主要是对保险费收入规模提高所对应的保险保障水平的状况缺乏信心。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数据的增减可以真实反映民众收入水平的变化,同为负债型金融机构,银行存款不存在杠杆,如果忽略利息因素,存进1元钱,只能取出1元钱。但是,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可能是数倍或数万倍,保险费不可能真实反映全社会的保险保障程度。
既然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有保险金额栏目,为何不可以计算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总保险金额呢?从大的方面讲,保险行业仍然存在漠视投保人权利的现象,以我为尊,只关注保险行业收入规模,不关注全社会的保险保障程度;同时,在我国既无政府精算师,也无第三方独立精算师的情况下,不愿意让社会大众了解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另外,由于许多寿险公司青睐理财产品,低杠杆和无杠杆的理财产品被冠以保险产品的名义销售,弱化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保险金额在这类产品中成为一个摆设。
从树立保险行业正面形象的角度,多披露保险金额数据有助于让全社会了解保险行业的作用和保险产品的经济保障价值。同时,也可以让社会大众正确认识保险产品本身具有的良好性价比关系,使得少量的保费支出可以获得较高的保障承诺,对于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正面意义。因此,建议保险行业对于社会大众要多讲保险金额,少讲保险费,要科学披露经营信息和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