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晖
【摘要】目前国家层面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和路线方针已经很明确,但与之相适应的有针对性、可操作、能落地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配套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建议下一步要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来发展我国文化产业。
【关键词】文化产业 财政政策 小微文化企业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化产业: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政策方面,中央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6年来已累计投入近200亿元人民币,支持文化产业项目数千个,对文化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促进作用,但也存在资金使用方式单一、效率难以评估等问题。目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企业项目补贴、奖励,与全国近百万家文化企业的规模相比,受惠面不足百分之一,且受益者大多数为大中型文化企业,而产业发展所急需的能够为更广大文化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投资融资、人才培养、展示交易、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则很难找到解决渠道。
在税收政策方面,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总体呈现公平性不足、受惠面不广、缺乏实质突破等问题。目前文化企业所能享受到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2014年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针对动漫企业、文化产品出口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转制政策仅有少数转制国有文化企业才能享受,其余税收政策,大多只面向电影、广播电视、出版、动漫等少数行业,其余类似“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只是其他领域税收政策的重申,并没有对文化企业予以额外优惠,极少有文化企业能够享受到。概括来说,目前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一是税负过高,如娱乐业在上世纪90年代时属限制发展行业,营业税率定为20%,现在已经是鼓励发展行业,但税收政策并没有相应调整;二是重复计税,很多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像其它商品那样界限分明,如演艺业涉及创作、演出、中介、剧场、产品营销等;三是应鼓励的税收没能体现出来,如创新创造、高新技术的研发运用、对内容原创产品的支持等;四是缺少对小微文化企业的财税扶持,小微文化企业普遍存在人力成本高、经营负担重的现象,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标准低于很多小微文化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这使得大量小微文化企业并不符合或实际上难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此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部分试点范围内的小企业由于被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有所提高,其中文化创意类小企业由于没有前端环节,无法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导致实际税负增加。
在金融政策方面,融资难问题仍是制约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金融政策,但目前银行信贷仍是小微文化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而现行金融体制下,银行机构偏好固定资产抵押的要求,仍是制约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瓶颈问题,这个问题在以“轻资产、重创意”为主要资产和经营特征的小微文化企业中尤为突出。由于投融资体系的不健全,小微文化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还很有限,A股市场、中小企业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小企业集合债等措施为缓解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所发挥的作用有待提高。此外,尽管目前担保机构有了长足发展,但融资类担保机构对抵质押物的要求并不比银行机构低,分散风险和信用增进的作用并不充分。
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的政策体系
第一,在财政政策方面,建议在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之外,单列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职能,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加大对公共技术、投资融资、人才培养、展示交易、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进一步扩大现有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健全项目评审机制和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绩效考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在税收政策方面,建议对文化产业领域税收政策进行专题研究,对工艺美术、娱乐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税负过重的行业予以税收减免,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实施税收优惠,以文化内容创意生产、文化与科技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为主业的企业,出台单独的企业认定办法,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小微文化企业自身特性以及其对激发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研究出台单独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标准。
第三,在金融政策方面,建议将金融改革与文化创新发展有效结合,探索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及配套的政策办法。支持商业银行创新信贷服务,加大文化产业信贷投放。鼓励无形资产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开展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产品的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特点和需要的保险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向基层拓展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
第四,在土地政策方面,建议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内新增文化及相关产业规划用地类别,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用地规划,定向用于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并明确后续土地、规划等管理实施办法。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文化产业设施和项目用地。对文化产业等符合国家发展导向的产业,给予地价优惠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增加文化产业总量。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发展文化产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各地将城市转型中退出的工业用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在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适当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探索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经营,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发展文化产业。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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