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大的历史性机遇

2015-09-10 07:22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机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迎来“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人治只能搞盛世幻象。几千年封建专制史,有法律无法治,历代王朝“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近代中国没能走出历史困境,法治不彰是重要原因。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打破人治治乱循环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具有划时代意义。

人大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载体,与法治建设一体进退。如,“文革”期间法治建设遭到破坏,自1966年7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8年6个月未能举行会议。“文革”结束后一定时期内,人大是“二线”的说法做法仍然存在。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人大工作在新战略定位上长足发展。

《决定》,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则为人大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舞台”更“高大上”的机遇。《决定》基于形势任务分析指出: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相应地,应该说人大地位也更加突出、作用也更加重大。要进一步明确人大在依法治国、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作用。

理论更成熟的机遇。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决定》深刻阐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并提出“三统一”和“四善于”等,如,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党和法的关系;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人大等在党的领导中的作用。《决定》还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为人大立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上得到指导支持提供保证。这些都为深化党和人大关系的认识提供了理论基础,为人大更好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作用提供了行动指南。此外,《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人大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人大制度理论创新。

“全面推进”机遇。《决定》提出形成五大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从而“组装”成一部“机器”,以形成“1+1>2”整体协同运转效应。人大要以系统思维研究如何在“机器”不同层次和部件里定位、运转。

“主导作用”机遇。《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那么问题来了,怎样主导?首先要明确“主导”不是领导,其出发点落脚点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其次要主导,不“被导”。在立法具体流程和技术层面,人大既要搭台,又要唱戏;既是“主角”,还是“导演”,以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粉墨登台成角儿”。再次,要主动,不被动。《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人大要往“先行、引领、推动、主动适应”上用力,以实现良法善治。最后,以避事为耻,以主导为责。发挥主导作用,本身就是贯彻党的主张、法定职责要求。

那么问题又来了,主导是否适用于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要研究。如果立法中主导的本质,是切实依法履职,敢碰硬、敢负责、敢担当,把公权力关进法治笼子,保护私权利;能“导演主演”,能“主动适应”,能“引领推动”,以更好实现党的领导、主权在民、公平正义的话,似无不可。

“抓手”更明确的机遇。《决定》提出强有力措施,回应热点,兼顾长远;切中肯綮,牵一发而动全身。如,针对立法内容和体制机制提出的措施,可以说是立法“点睛式”机遇;而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围绕针对法治政府、司法公信力等所提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等,可称之为“点穴式”监督。

建设“法治人大、责任人大、廉洁人大”的机遇。《决定》提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有权不能“任性”,人大要依法治理自身权力,而当前应着重防止不作为。

抓住、用好机遇,也会创造机遇;顺应历史,才能参与创造历史。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当乘长风破万里浪! (山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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