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峰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实施是由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共同承担来实现的。检察技术工作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具有其独特的方式和作用。文件检验工作(简称“文检工作”)是通过对文件物证的检验,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为侦查、公诉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或者是澄清案件事实,保护无罪者免受法律追究。随着各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文检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近年来,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呈现新的特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且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当罪行败露后,往往极力通过串供、毁证、涂改文件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并以种种借口进行抵赖。我们要证实犯罪,就要注意发现和提取相关书证和物证,并通过检验鉴定,多环节、多角度地证实犯罪,从而使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证据链条,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实践证明,文检工作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能够发挥其他侦查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运用文检技术能够固定犯罪证据
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可能会遇到在侦查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时,有关侦查线索中断,因而无法继续调查的情况。这时如能获得有关的文件物证,通过文检鉴定予以确认,就能使侦查工作走出困惑,取得突破性进展。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受贿案件时,杨某被捕后在看守所向外传递串供书信,企图与其亲属及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该信件被相关工作人员截获后,发现其内容与侦查的案件事实有很大联系,并具有突破案件、扩大侦查范围、调整侦查方向的重要作用,便立即送技术科要求鉴定该信件是否杨某所写。我们接到任务后,迅速对该信件进行了检验。经比较检验后发现,信件笔迹与杨某的样本笔迹特征相符合,从而作出了该信件是杨某所写的鉴定结论。由于我们及时准确地作出了鉴定结论,反贪干警根据其信件的内容,迅速调整侦查方向,扩大侦查范围,获取了大量新的证据,不仅使杨某的串供企图落空,还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更充分的证据,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
二、运用文检技术能够发现犯罪证据
在侦破贪污贿赂案件中,经常会有大量的单据需要鉴定,这些单据有的是被变造(如涂改、添加、消退、擦刮)、伪造(如假印章、印文、假文件)的,或者非正常书写的(如摹仿、套写、描写),侦查人员很难对这些单据进行辨别,为此就需要文检人员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查、鉴别,从中发现作案手段和线索,并作出鉴定结论,为侦破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贺某贪污案件时,根据群众举报贺某利用工作之便,大量在本单位报销假医疗费,侦查部门调取账目后发现仅医疗费报销单就有7000余张。经讯问,贺某拒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案件无法继续侦查,侦查部门迅速将这批单证送往技术科,要求鉴定在这批单证中有无贺某自己伪造的医疗费报销单。为尽快把该案检验完毕,我们连续作战,仅用3天时间的认真筛选鉴别,就从这批单据中发现了与贺某笔迹相似的单据298张,后经进一步检验认定了其中251张医疗费报销单是贺某冒名填写的,并经过检验又发现69张其他报销单据也是贺某伪造书写,总额达9万余元。为此,我们及时出具了这320张单据是贺某书写的鉴定结论。侦查部门以此为证据迅速查清了贺某利用工作之便,假造医疗费报销单和其他单证从中贪污9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三、运用文检技术能够重点突破和认定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阶段重点突破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决定案件侦破成功与否的关键。有些犯罪嫌疑人自认为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不易被发现,故在审讯时百般抵赖,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对此不仅需要有较高的审讯策略,更需要有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打破其侥幸心理和思想防线。文检鉴定是一种个人认定,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正确的鉴定结论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置于非他莫属的境地。所以,在侦查审讯中适时运用文检鉴定,对突破和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的作用。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审查起诉冯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冯某曾因患肺病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盗窃犯罪,但取保候审文书未随卷,怀疑该案中有违法行为,后转渎检科侦查。经侦查发现,冯某因患肺结核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但证明冯某患有肺结核的县医院X光报告单不是该院医生所写,同时发现看守所狱医李某有重大嫌疑,并对其立案侦查。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李某最终供述了在收受冯某亲属礼品后,以冯某有肺结核为由,带其到县医院检查,经检查冯某并未患病,为达到为冯某办理取保候审之目的,自己伪造了假X光报告单的事实,从而使该案顺利侦破。
四、运用文检技术能够为侦查工作提供侦查方向
在侦查活动中,有时因案件的线索在查证到一定阶段时转入困境,相关文检材料的鉴定结论,出现否定结论,无法认定嫌疑人时,就需要文检人员既是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该有侦查意识,在配合办案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运用自己的技术特长来解决侦查中遇到的难题。
我们在办理朱某贪污案件时,侦查人员将涉案的现金支票送检,经检验发现两者笔迹特征存在本质差异,否定了是朱某所写的结论,该案中只有朱某作案的可能性最大,但笔迹鉴定却不是朱某所写,侦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我们认真分析研究了支票上书写特征后发现,检材书写自然,书写速度较慢,字体工整,书写水平较高且反映出女性书写的特征。通过分析认为:支票书写人可能是女性,年龄2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发现这一情况后,我们大胆提出扩大书写人样本收集范围,凡是朱某的亲属,只要有相似条件就收集他们的文字样本,通过讨论,侦查人员一致同意我们的分析,经过一天的奔波,先后寻找到17人的文字样本,经检验但均被否定。后经核查发现,朱某还有一个叫王某的弟媳,因外出没有收集到其文字样本,且经调查得知王某25岁,中专文化程度,恰与支票上反映的书写人情况相近,我们要求尽快收集其样本。侦查人员连续奋战,最后找到了王某的考试卷样本,经比较检验后认定该支票笔迹是王某所写,据此侦查员迅速出击将王某抓获,经讯问王某承认了替朱某书写支票并取出现金的事实。原来,朱某利用工作之便使用旧支票偷盖单位财务印章后,自己又仿刻印章二枚,伪造转账支票,指示王某填写支票并将现金取出。通过该案的破获为国家挽回损失15万元,朱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五、运用文检技术能够防止错案发生
在侦查活动中,有时有许多证据均证实了嫌疑人具有犯罪的条件,且是嫌疑人自己保管经手的单证,可能会据此认定犯罪,但如果通过文检检验就可以将其定为铁案或者排除嫌疑。如在办理某厂会计张某贪污案时发现,张某在任职期间使用支票转移单位资金,将张某控制后,侦查人员将支票送我们鉴定,通过检验后认为支票上的财务章印文与其样本印文相同,但二枚个人印章与样本印章存在本质差异,不是同一印文,且该支票上的文字与张某的笔迹亦存在本质的差异,不是张某所填写。据此,侦查人员解除了对张某的控制,防止了错案的发生。后经进一步侦查是另外一人所为,验证了我们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文检技术是以其科学性、客观性为一体的、具有理论基础的一项鉴定工作,只要鉴定人员认真、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鉴定,排除一切干扰,就能够在自侦工作中发挥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