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和丈夫是老夫少妻。丈夫在和我结婚之前有过一段长达十年的婚史,他和前妻育有一个女儿,今年已经15岁了。因为女儿的抚养权归丈夫所有,所以我一结婚就当了“后妈”,压力很大。丈夫为了安抚我,在结婚之后承诺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子赠给我,他名下的另外一套房产将来留给女儿。这两套房产都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对这样的安排我很满意,欣然接受。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丈夫答应赠给我的房产始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最近因为丈夫有出轨行为,我们正在闹离婚,请问丈夫之前承诺赠给我的房产,算数吗?
答:
你丈夫赠予你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的主体是你的丈夫。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予给现在的妻子,这种
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予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予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你丈夫和你之间的赠予合同,既没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也就是说,在房产没有过户到你名下之前,你丈夫有任意的撤销权,可以没有原因地反悔。如果你丈夫遵守承诺,帮你办理了过戶手续,无疑你将是房子的合法权利人,但如果你丈夫反悔了,那么这套房子仍旧是他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