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 法律求援

2015-09-10 07:22王景龙孙艳侯艳丽
大众健康 2015年11期
关键词:案情支招赵某

王景龙 孙艳 侯艳丽

夫妻之间,发生感情纠葛动用拳脚暴力现象在城乡均有,以农村更为严重。而近年这种暴力有扩展的趋势。

“打离婚”、“打八刀”,“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是祸害”,我国民间俗有这样的说法。夫妻之间,发生感情纠葛动用拳脚,教育子女,解决家庭问题使用暴力。在城乡均有,以农村更为严重。用“打’来解决问题。轻的打的鼻青脸肿,重的打的,头破血流,肋骨、腿骨断裂…近年这种暴力有扩展的趋势,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下边根据通知,说说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如何。

紧急情况怎么办

案情:张某嗜酒,酒后经常闹事打老婆。一日班后,他和哥们聚会,又喝了不少。舌头发硬,走路发晃,还说“挣俩钱都喝了,今后这日子咋过,上有老、下有小靠谁养活”。进屋后,他的妻子赵某唠叨了几句,竟遭到了他巴掌撇子一顿暴打。赵某刚一还手,张某顺手从茶几上抓起一个茶杯向赵某的头部砸去,其后去厨房操起一八菜刀,喊到:“你还反了,敢还手,敢打老子,老子砍死你”。赵某捂着头从家中跑出,张某里拉歪斜,一路追赶……

支招:遇有这种情况,赵某去有关部门投诉。《通知》在第2条中规定,有关部门首先应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举不出证据怎么办

案情:因性生活不和谐,尹某经常遭到丈夫吴某的毒打。越打,尹某越不愿意与吴某过性生活。吴对尹的性暴力,越来越严重。暴力都是在深夜关门实施的,只有体上的伤痕,尹某就此寻求救济,举不出其他证据。

支招:就举证难的问题,《通知》在第11条中特别规定,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案件性质难定怎么办

案情:刘某遭受的是一种“软暴力”,丈夫对她不打不骂,就是不理她。整天不和她说一句话,整日给她冷脸。为此她受不了,得了忧郁症。对于冷暴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她想投诉,却不知公检法哪个部门受理。

支招:对于案件的受理,《通知》在第6条,立案和转处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自诉后,想撤诉怎么办

案情:黄某是一个主意很正的城市女孩,大学毕业后就职一家私人企业,工作中与农村来的打工仔马某相识、相恋。认为马某长得好、性格好、对自己体贴,要嫁给他。黄的父母,某事业单位的职工,坚决不同意这门婚事。扭她不过,把她捆在了屋里,不准她去上班,不准她和马某接触。一日趁父母上班,黄某弄断绳子,从家中逃出,一气之下将父母告到公安局,要求以“家庭.暴力”,追究刑事责任。后父母认错,黄某要求撤回告诉。。

支招:自诉案件大主意还要自己拿,“ 尊重被害人意愿”是《通知》确立的一项原则。《通知》在第8条中规定,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不再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调查中发现重大刑事犯罪怎么办

案情:在调查苑母遭受苑某虐待、伤害的案件时,调查人员发现,苑某有多次强奸其母、其妹的行为,并几次欲将其母杀死。于是将该案转为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公诉。

支招:打击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通知》在第7条、第16条中规定,要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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