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员退出机制对策探讨

2015-09-10 07:22沙丹丹
人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出口党员

沙丹丹

【摘要】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不健全、党员出口不畅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对党组织战斗力提升带来严重障碍。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过程中,应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严格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的条件及程序,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需要群众参与并发挥党内民主,健全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后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党员 出口 不合格党员 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党员出口问题的提出

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党员在入党之时可能是完全符合党员要求的,但是在入党之后可能不再符合党员的各项要求,这个时候就会产生党员退出的问题。正因如此,在党的建设过程中,党员退出机制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畅通党员出口,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才能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同盟时就直接明确指出:“凡行为不正当或违反同盟原则者,视情节轻重或令其离盟或者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①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列宁也十分重视和强调必须保证党员素质能力,要求坚决清除不合格党员,列宁对此论述说,因为真正办实事的人是不追求所谓头衔的,宁可十个办实事的人不自称为党员,但是绝对不允许一个说空话的人有机会和权利成为党员。十月革命后,列宁针对当时不少党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逐步退化的实际,力主开展清党工作,认为应该将已经入党但是不够忠诚的分子、不坚定的党员、官僚化分子、欺骗分子“从党内清除出去”②。

中共成立之后,也非常注重及时清除党内的变质分子。中共第二次代表大会于1922年召开,通过了中共党史上的第一部《党章》。《党章》中规定,中共党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受到开除党籍的惩戒。比如,党员的言论、行为和中共宣言、章程和中共大会各执委的决议案相违背的应开除中共党籍,无故连续四周不为本党服务的应开除党籍,在经过中共中央执委令其留党察看期满之后依然不思悔改的应开除党籍,泄露本党秘密的应开除党籍。近些年来,我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总数节节攀升、党员总体质量稳步提高。在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的过程中,中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除此之外,每一次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均对如何加强新时期的党员队伍建设做出了重要安排部署,强调清除不合格党员。党的十八大报告上,再次强调了必须构建党员退出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部分曾经担任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的党员作出了开除党籍的决定。然而,目前依然有部分党员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强,甚至部分党员将自己的利益跟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对立起来,对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鉴于目前现状,如何畅通党员出口、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成为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课题,成为摆在全党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历史命题。

畅通党员出口的极端重要性

畅通党员出口、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是切实加强中共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推进党员队伍管理教育、深化党内改革的现实需要,对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一,当前存在中共党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畅通党员出口才能真正解决此问题。党的多次代表大会中均强调了纯洁党员队伍的问题,均提出了畅通党员出口的问题。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只有极少数党员由于严重违法违纪而被开除党籍,而其他党员则几乎均为终身制,党员出口不畅通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比如,我国每年平均有100万人以上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而被清除出党的人数较少。伴随着中共党员人数的逐年节节攀升,以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党员的宗旨意识逐步淡薄、理想信念逐步动摇、组织纪律逐步松懈,甚至不少党员出现了腐化堕落和思想蜕变的现象。只有畅通党员出口,构建党员能进能出的机制,打破党员终身制,才能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的纯洁性。

第二,畅通不合格党员出口,有利于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事物都是处于发展变化过程中的,一名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可能是符合党员要求的,是一名合格的党员。但是,在入党后如果不注重学习,未能及时有效加强思想锤炼、道德修养,原先合格的党员也可能逐步退化成为不合格党员,如果此类不合格党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必将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必将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古语云:“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只有畅通党员出口入口,切实构建合理、科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体制,才能让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而变得不合格的党员得到及时处置,从而促进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陈代谢,才能让党员队伍充满生机活力。

第三,畅通不合格党员出口,才能使党的肌体永葆健康。在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建设过程中,无疑必须切实发挥好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如果不合格党员的出口不畅通,必定严重侵蚀党的肌体,也就无从保障党的肌体健康,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严重影响党的形象。为此,只有畅通不合格党员出口,才能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有效改变党建“体内循环”的旧有运行模式,切实增强党组织的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和自我提升,扎实有效地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提升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加有效地发挥党在推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中的作用。

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近些年来,党员队伍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背景下,我党已经充分认识到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极端重要性,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依据更加充足完善。

第一,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具有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依据。现行《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同时,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过教育之后依然没有转变的,应由支部劝其退党。在支部劝其退党后依然坚持不退的,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除此之外,党员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半年不参加组织生活,或者不缴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就应该认为是自行脱党。自行脱党的,党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后将其除名,同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除了《党章》中的上述依据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触犯刑律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置规定,也为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

第二,党的十八大报告等多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必须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应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党员退出机制的问题,为今后我们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和明确的要求,成为此项工作应该长期坚持的原则之一。除党的十八大报告之外,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多次明确提出了必须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以纯洁党的队伍,这为我们构建党员退出机制提供了依据和指导。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经指出,必须坚决做到党章对党员的要求,要坚决清除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不能做到党章对党员规定的要求的,不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的,经过教育依然不能改正的,就要劝其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党的十七大报告也要求,必须优化党员队伍的结构,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

当前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当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第一,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不够清晰明确。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当前已经具备了充足依据。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党员是合格党员、什么样的党员是不合格党员,这些标准还不够清晰明确,给当前我们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带来了极大困扰。虽然有学者对党员是否合格提出了标准,认为应该按照是否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评价党员是否合格。但是,党员做到了哪些要求才能被认为是已经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这本身也不够清晰明确。还有专家学者认为,《党章》已经对党员提出了要求,能否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党员的义务,是评价党员是否合格的标准。然而,《党章》对党员义务的八条规定,依然是一种总体上的规定,也是需要依靠党员去自觉履行的。

第二,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出口较为狭窄。党员入党之后,可能由于思想松懈等诸多因素未能按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而危害党组织的形象,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党组织就应该对这些不合格党员进行及时处置,应该通过劝退或者开除党籍的方式纯洁党的队伍。我党自始至终非常重视党员队伍建设,注重及时处置那些违法犯罪的党员,将其清除出党,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然而,虽然《党章》规定了不合格党员的退出制度,党的十八大等多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应该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但在具体实践中,不合格党员退出的出口较为狭窄,更多的不合格党员仅仅在其违法犯罪之后被开除党籍,只要党员入党之后遵纪守法,很少有被劝退出党和开除党籍的。此种不合格党员出口狭窄的问题,导致党员出口不畅通,对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带来了极大障碍。

第三,尚未健全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后的配套措施。中共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共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这样的标准界定,一个人在不符合共产党员的标准而被劝退或者开除党籍之后,除非其已经违法犯罪,否则还是可以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即便是已经违法犯罪而被开除党籍的公民,也可以认罪伏法、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通过积极改造后依然可以做一名合格的公民,也可能还是对社会有益、对党和国家的事业有益的公民。不合格党员退出党的组织,能够保障党的纯洁性、先进性。然而,因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虽然部分党员具有形式上的党员身份,但是已经完全不具备“先锋战士”的实质性素质能力,这些人依然不愿意退出党的组织。人们普遍认为,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如果一名党员被开除党籍或者退出党组织,就难以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立足,这实际上是由于尚未健全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后的配套措施而导致的。

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对策探讨

在严格党员的培养考核工作、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同时,应该定期分析评估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严格党内考核评价机制,全面畅通不合格党员的出口、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新形势下党的纯洁性建设、提高党员总体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第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鉴于当前对什么样的党员是合格党员、什么样的党员是不合格党员的认识存在偏差,以及界定较为模糊的实际,应该通过党内法规的方式制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着眼解决“什么人退出”的问题。不合格党员中的违法违纪党员,是较为容易认定的,在实践中也非常容易操作,在当前我国党员出口不够畅通的情况下,将违法违纪党员予以及时开除党籍,成为最为重要的党员出口。但是,“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认定较为困难,需要进一步细化。当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并在党内达成共识后以党内法规的方式公布施行。当然,由于我国党员的分布极为广泛,而且党员的数量众多,对不合格党员的界定也不应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按照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分类评定、指导。

第二,严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条件及程序。鉴于一旦人们成为正式党员之后存在出口狭窄的问题,应该将党员退出机制的关口前移,也就是将那些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预备党员及时清退,或者延长预备党员的期限,严格把好党员的入口关、确保党员质量。目前,中共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在党员预备期届满后,如果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符合党员的各项条件则予以转正为中共正式党员。按照规定,预备党员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考察的,延长一年的预备期限。而如果预备党员期限届满后经过考察,认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预备党员转正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比率过高,导致预备党员制度形同虚设。鉴于此,应该进一步严格预备党员转正为正式党员的条件及程序,决不给投机分子提供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机会,从源头上及时清退不合格党员。

第三,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需要群众参与并发挥党内民主。在新的形势下,畅通党员出口、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仅仅依靠党员和党组织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什么样的人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如何更好地畅通党员出口,事关全体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基于此,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党员到底先不先进、合不合格,可以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与此同时,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还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部分不合格党员之所以不会自愿退党,是因为一名曾经的共产党员一旦被清除出党的队伍,人们通常认为这属于一种非常消极的因素,并不会认为不合格党员被清除出党的队伍之后,不可以光明正大地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党的支部大会表决对不合格党员处理意见时,人们“普遍担心如果提议处理某些不合格党员,会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③。为此,笔者建议应通过无记名票决制决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进一步发挥党内民主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

第四,健全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后的配套措施。着眼于解决不合格党员退出之后如何办的问题,健全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后的配套措施,以此避免那些被清除出党的不合格党员成为党的对立面,保障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健康运行。要着力构建退党人员的复查申辩机制,党支部通过讨论后以“票决制”决定清除出党的,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辩、控告。同时,对被清除出党的队伍的不合格党员,一旦其通过努力而重新符合党员要求后,应准许其重新申请入党并按照程序予以批准,即构建退党人员重新入党的机制。此外,还可建立党员退休制度,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而导致党员难以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之时,应准许其申请退休,党组织发放相应的证书。退休党员不再承担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再过组织生活,但依然是名誉上的党员,通过此种方式给党员队伍“瘦身”,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物理与光电能源学部)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21页。

②《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2页。

③李娟,佘湘:“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基于绍兴市打通党员‘出口’的实践”,《理论探索》,2012年第6期。

责编 /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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