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霍女士和张琳是一对表姐妹。2007年,霍女士以18万元的价格从表姐张琳处购买一套房子,并与张琳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又委托中介办理了交房款和交房手续。
为了节省1万多元的营业税,霍女士决定推迟至2008年9月30日后办理过户手续。然而,直到2009年10月,张琳才过来佛山,与霍女士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张琳没有带结婚证,那次过户未成功。
霍女士说,之后由于房价一直涨,表姐反悔了,不同意将这套房子卖给她,也不协助她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协商不成,表姐一方于2011年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起诉至法院。禅城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霍女士亦不能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遂作出了合同无效的判决。
霍女士认为,张琳未积极配合她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价涨高反悔不卖,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张琳应当返还款项及赔偿她的损失。
2014年2月,霍女士与丈夫一纸诉状将张琳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审理认为,霍女士与张琳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最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判决张琳应当向霍女士夫妇赔偿其本应取得的财产现值,即该房屋的市值40万余元。
[评析]《合同法》规定,缔约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卖房一方,属于有过错一方,她应该补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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