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医进行检验鉴定的重要参考。医院病历材料记录得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检验报告是否可靠,诊断证明是否客观,这会对法医检验鉴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医进行检验鉴定时,客观对待病历材料,对于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將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检案中常见有问题的病历材料及产生原因
1. 错误诊断,有的临床医生或检验医师诊疗水平低,对疾病或外伤的发生发展过程不清楚以致误诊,如将X片中陈旧性骨折误诊为新鲜骨折。
2. 缺少记录,有的临床医生缺乏法医学检验鉴定知识,对于外伤创口的长度宽度等不进行测量,病历记载缺乏就医时第一手材料的记录。
3. 瑕疵记录,有的临床医生缺乏责任心,临床检查不全面,记载病历不客观不真实,或片面听取伤者或陪护人的陈述,隐瞒或夸大病情。
4. 虚假病历,有的个别医生受贿或受亲友之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
二、法医检案时对于问题病历材料需要注意的事项
法医鉴定人检案时,应当结合案情,认真检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对有问题或疑点的送检病历材料,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
第一,对鉴定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病历材料。如医务人员只是病历书写记录不规范,对疾病或伤情的描述较准确、检查记录较客观。该类病历材料不会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第二,可能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病历材料应酌情选用。如有的病历诊断错误、症状体征的记录与客观检查结果相矛盾。对于此类病历材料,本人认为可以酌情选用,以客观检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以原发性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损伤当时的情况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协助提供。
第三,伪造篡改的病历资料。病历系伪造、病历中的关键部分被篡改、病历中许多重要部分已经被销毁等等。依据现有的病历资料无法对伤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应弃之不用。(文/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 刘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