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东
法国作家莫泊桑有一篇小说叫《摩纳哥囚徒》,小说的故事是这样的:在摩纳哥公国,一个小伙子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法庭依照法律判处他斩首死刑。但问题来了:摩纳哥公国是一个很小的国家,既没有刽子手,也没有断头台,本国的士兵又没有足够的本事去砍下一个人的脑袋。于是,国王决定向别国借,但法国开价一万六千法郎,意大利的开价少一点,也要一万两千法郎。国王觉得成本太高,让法庭讨论怎么办。法庭决定把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国王采纳了这个意见,专门造了个监狱,将犯人送进了监狱,还派了个看守看着,并负责从王室厨房打饭给他。但不久,国王发现这项新增的开支还是太大,决定撤去看守。可是这个犯人并不想获得自由,每天自己跑到王室厨房打饭。国王没办法,让法庭继续研究对策,最后决定打发这个犯人离开摩纳哥。但想不到的是,犯人宁可在监狱里待下去,也不愿离开。后来国王答应给他一笔六百法郎的生活费,这个犯人才离开了摩纳哥。
莫泊桑的小说大都带有讽刺意味,不过这个故事也说明,司法是需要成本的,有时成本还很大。虽然从理想主义的角度来讲,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是不应该计较经济成本的,任何个案的经济成本与法律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相比,都是不值一提的。就比如摩纳哥囚徒这个故事,法庭判处小伙死刑,是为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目的,这个公民不仅是指小伙的妻子,也包括国家所有的公民。一万多法郎怎么能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这样的大法益相比呢?为了节省开支,尽快打发罪犯离开摩纳哥,不惜支付罪犯六百法郎的开支,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简直是践踏法律,是极端不可取的。不过,我们不大清楚那个时候一万多法郎对于摩纳哥王国来讲是多大的一个数字,书中讲到,为了筹措这一万多法郎,王国需要向全国的老百姓额外征税,这样看来,砍掉一个罪犯脑袋的成本确实还是很大的。
司法成本不仅仅是指经济成本,还包括其他资源成本,如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成本等等。司法成本与正义有时候确实会成为一对矛盾,但司法成本并不会凭空生出来,追本溯源,最终还是来源于社会。如果摩纳哥国王为了砍下杀人犯的头颅,真的向全国的老百姓征了一笔额外的税收,那究竟哪个更正义一点,恐怕结论还真不是那么显而易见呢。
一般来讲,现代刑事司法是不会认可“摩纳哥囚徒”所体现的价值观的(不过,一些地方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不羁押艾滋病犯人的现象很难说不是“摩纳哥囚徒”的翻版)。尽管如此,对于刑事司法成本的考量依然会出现在诉讼程序的设计甚至实体法中。比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意在花较少的司法成本,来审理一些情节轻、事实清的案件。另外在去年,全国人大还授权部分地区探索使用刑事速裁程序来审理刑事案件,同样是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考虑。
在公法领域,对于司法成本的考虑往往会少一些,而在私法领域,对于司法成本的考虑则会多一些。原因也很簡单,司法成本属于“公”的范围,而私法涉及的是个人的利益。不过我们国家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浪费司法资源的规定,相应的判例也非常少。今年五月,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登记受理的案件有暴涨趋势,特别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的门槛变低了,出现了类似“赵薇在电视上瞪眼睛”之类的极端案例,而“诉讼大王”,“父女一年提出36起行政诉讼”等新闻也屡见于报端。不同于“摩纳哥囚徒”显而易见的荒诞故事情节,这些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案例似乎更能够获得道义上,甚至于法律上的支持。但凡是资源都是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同样。当司法资源不能有效地为需要获得司法救济的人服务,而是常常被一些动机不纯、目的不良的诉讼所虚耗的时候,司法所追求的正义也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