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2015-09-10 07:22陈健
民主与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陪审员审理公安机关

陈健

我国现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检察制度监督的程度比较低,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自行办案成为常规现象。办案时没有任何监督,冤假错案肯定会频繁发生。

从民事角度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民事案件当中举证责任的分摊和分配不科学;一审证据到二审不能增加,除非有新证据;目前审判作风简单粗暴,应当加强陪审员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该考虑对社会道德的影响。

冤假错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实际上存在制度问题。公检法三家各自独立办案,公安机关单独办案,自己侦查自己审理,没有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就会造成公安机关任意办案的现象发生,导致类似呼格案这样的冤案比较容易发生。

一个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并且自己办理案件,因此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难免出现刑讯逼供,因为没有任何制度去监督公安机关。像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美国都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当中参与。而我国现在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程度是比较低的,仅限于立案、公诉时,发现一些情况参与进来对案件进行监督,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自行办案成为常规现象。办案时没有任何监督,冤假错案肯定会频繁发生。

人们常常认为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检察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实际上检察和公安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地处理,没有把这两个机关的关系摆正,导致公安机关自行办理案件。我国检察机关曾经提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提前介入权,但20年来至今没有落实。因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没有制度保障,也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公安的侦察当中,也没有案件的真正信息来源。因此,提前介入就变成公安机关试探检察机关是否会立案的一种做法,或者是公安机关想分摊压力时把检察机关拉进来,或者变成重庆那样的联合办案。

从民事角度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民事案件当中举证责任的分摊和分配不科学。现在,很多民事案件的举证要求一方当事人举证。比如说当事人的房产是祖上传下来的,法院就要求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去找房产局,各种调查材料根本找不到。去请律师调查,房产局不接待律师。所以当事人找不到档案材料,法院便直接判当事人败诉。这种举证责任让当事人一方承担,然后又给当事人设置很多障碍让他找不到,法院还不帮着找,导致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案件中非常被动。这在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因此,应加强法院主动调查案件事实的立法规范,明确法院主动调查案件事实的责任。

二是一审证据到二审不能增加,除非有新证据。但哪些是新证据存在着许多争议。关于新证据或者说影响案件审理的新证据认证由谁来决定,直接关系案件审理,当事人与法院就新证据存在争议,对于相关证据是否采纳出现矛盾时,应当如何处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三是审判技能需要提高。目前法院审判作风简单粗暴。此外,还应当加强陪审制度。目前陪审员只能审事实不能审案件法律部分,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法律部分交给法官去判,这就导致陪审员没什么积极性,很多法学专家不愿意做陪审员。

四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也有一个政治问题或道德问题。例如南京彭宇案就是這样,不是法院直接判决了事,而应当考虑到这一判决的社会影响。彭宇案由于法院判决出现失误,导致现在社会上出现老人摔倒无人帮助的现象,学雷锋这么多年还不如一纸判决的影响力和杀伤力大。这体现出案件审理具有政治因素和道德因素。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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