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与“非法同居”

2015-09-10 07:22志康
新民周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黑车私家车专车

志康

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交委表示查扣12辆滴滴专车,其中5辆车驾驶员被行政罚款各1万元,剩余7辆车尚在调查取证中。到了月底,上海市交委又表示滴滴专车是黑车,营运不合法。笔者比较OUT,看到这一新闻才知道滴滴专车的存在。原来,滴滴专车是滴滴打车2014年8月19日推出的为高端商务人群提供服务的产品。而这也不是行业中的先行者,提供类似服务的还有Uber、快的一号专车等,PP租车更是直接打出“亚洲最大私家车共享平台”的旗号。如果按照现有政策,这些平台都游走在政策的边缘。

尤其是对于滴滴专车,各地陆续封杀——2014年8月,北京市交管局下发《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表明滴滴为不合法;2014年11月,南京市查处了两辆滴滴专车……对此,滴滴方面作出回应称,滴滴专车是一个移动出行的信息平台,只和依法运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约,从不和私家车签约合作,它不是“黑车”且可以保障安全。由此可见,滴滴既不是出租公司,又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和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约的“公司”。如此身份,它的“婆婆”是谁,市场定位如何?如果找不到“婆婆”,又没有“结婚证”,显然是“非法同居”。

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夏在《和谐经济论》中说过:“只要所有的供给、所有的需求能自由地产生、相比较、讲价钱,每一种投入社会的劳务就能换得另一种相应的劳务。只要劳务的等价不受任何暴力、任何限制、任何欺诈的破坏,我们就可以说有了公正。”滴滴等打车软件,已受到众多客户关注和叫好,市场管理者是否可做好引导、接纳的工作?如此一味抹杀,是否有设置行业壁垒的嫌疑,甚至实施行业垄断?政府不仅要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填空补充、矫正和调节作用。政府是公共经济活动的中心,理应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公共产品和劳务,并进行资源配置和市场需求的调节。

打车软件利用大数据技术,创新交通出行服务模式,促进政府加强资源有效管理和交通智能化建设。笔者建议,不妨对打车软件这类新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市民听证,而不是一禁了之。(作者邮箱:wzk195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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