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军
【摘要】从法律视角看待医患关系并探寻其本质,这是从法律上解决医患矛盾的基本前提。明确医患法律关系定位以及医患矛盾中各法律关系主体定位,是法律上解决医患矛盾策略的立足点。医患关系本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消费法律关系及合同法律关系的结合,围绕这些法律关系的定位,从立法、执法、守法层面选择策略,以期解决好医患矛盾。
【关键词】法律关系 医患矛盾 本质 策略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医患关系作为社会总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日渐凸显出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关于医患纠纷的报道日益增多,医患矛盾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尽管社会各界已认识到“医患矛盾是在全球化、多元化、民主化时代出现的道德悖论和伦理冲突”①,并试图从社会伦理、职业道德等多个角度探索预防和处理医患矛盾的途径,但效果并不理想。现实中如出现医疗事故,或者病人拖欠、拒交治病费用等无理行为而发生医患矛盾,冲突的双方也往往是医生和病人。尤其在病人家属纠结社会上一些闲散人员组成的专业“医闹”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加剧了矛盾的升级,扩大了冲突的程度,给医患矛盾处理部门制造了很大压力。“可以想象,对于医患矛盾,医患暴力,如果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和机制,医患矛盾将日积月累,甚至会爆发出来。”②虽然,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该条例还存在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和系统性不强等诸多问题,以及相关涉及医患关系邻近或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其在指导处理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医患矛盾时还有些力不从心。
其实,之所以缺乏认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对医患关系的本质定位出现了问题。在现实矛盾的解决中,我们很多人都认为,所谓医患矛盾的处理,其实也不过是赔偿金额的谈判问题。这样,使得医患矛盾纠纷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完全沦为争取赔偿多少的筹码。由此,法律的权威在医患矛盾的处理中被极大削弱。因此,从法律角度探索解决医患矛盾的有效策略之前必须明确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解决了一个立足点的问题。否则,妄谈解决策略,犹如空中楼阁。现阶段,鉴于我国现实的医疗体制的特殊性和现行相关医疗法律政策的复杂性,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地规定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从诸多的法律和政策中,依然可见一斑。
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
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是公法,其执行的过程带有强制性,医院作为国家卫生事业单位,肩负着防治、救助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社会责任,这就决定了医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患者实行强制治疗或者隔离。
现行关于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都具有公法的性质,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生对已确定的甲类传染病患者可以执行强制治疗,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可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批示实行强制隔离。《执业医师法》则强制性规定了医生的职业道德,我们甚至可以将其看作执业医生的行业准则和必备素质。通过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医院在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时,完全具备了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统一性、执法性以及单一性的特征。经由法律授权,医院可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人员实施强制隔离治疗,对无力交付医疗费用的患者不能停止治疗,此时,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医院行使上述行为与患者之间就形成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强调医患关系中的行政关系,目的在于调和医患关系,保障患者权利,维护医疗秩序,从而进一步推进医疗行政法治进程。
医患之间还存在法律层面的合同关系
“患者前往医院就医,不管是出于保健、预防或是治疗何种目的,与医院所形成的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层面的合同关系。”③虽然仍有学者对医患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持不同意见,但也仅限于医患合同是医疗服务合同还是普通合同的争论,这并不能否定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
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决定了医院既是服务群众的卫生事业单位,又是可以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合理提高药价的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医患关系已不纯粹是政治话语下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是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契约关系。医患关系应当是建立在医疗合同基础之上,从患者到医院挂号,医院接受患者的挂号开始,医方和患方就实际形成了法律层面的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关系的构成三要素都已具备,表现为:主体医院和患者,客体是自然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以及为此所必须付出的对价,内容是患者治愈疾病的权利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以及医院治病救人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义务,这时合同关系是特殊的医疗法律关系,也是患方依托这种合同关系产生对医方的信托关系。在整个治疗的过程中,双方在法律上也应该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但现实是,医院和医院的管理机构单位属性,导致其在法律规定的与患者平等权利与义务层面做的明显不足,在信息方面有时显得较为不对等,诊治过程还存在信息不公开等一些弊端。
医患关系是生产与消费的关系
目前,关于医患关系是否属于生产与消费关系,存在不同看法。持否定意见者认为,患者不是消费者,医院也不是经营者,二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笔者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解释,消费者为自身的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法律保护。而这里的“生活消费”,则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而消耗或接受,衣、食、住、行或医疗等方面的商品或服务。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出于自身健康或维持生命的考虑,而自愿购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以期获得健康或者减少病痛,当然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范畴。而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出售药品的同时获得相应报酬,也完全符合经营者的特点。
有学者认为,我国医疗机构设立宗旨明确的规定,医院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的服务单位,并非是追求利润的营利企业。因为医院属非营利性机构,所以不符合经营者特点。但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机构这种非营利的含义是指不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的,但这种“非营利”并不代表没有营利或不能营利,不能以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而掩盖其营利的事实,所以并不能以是否营利作为判断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经营者的标准。就实际情况看,完全依靠财政拨款支撑医院日常工作运行明显不切实际,为提高医疗水平,更新医疗设备,改善就医环境等,医院与患者之间建立一种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更符合医患双方利益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在事实上确定了医患之间的生产与消费关系。在医院对患者履行治病救人义务的同时,病人因被救治而支付合理医疗费用义务,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种平衡,双方这种等价有偿的平衡,其实也是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具体体现。在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还应该具有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平等性,既要医方坚决采用规范的治疗过程,消除卖方市场的优势,坚决维护患方的利益,尤其要做到患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实现,又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医方一线医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击患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行为。
医患矛盾法律系关系主体认识
从字面上讲,“医”指的是医务人员,即施诊的人;“患”指的是患者,即求诊的人。但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在法律责任主体意义层面上,所谓医,并不指医务人员,而应是医院。医务人员只是受聘于医院,他们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与患者仅形成一种社会关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与医院形成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从业过程中的履职行为理所应当理解为医院的行为。一旦两者之间出现纠纷,医院应该作为当事人去接受法律调查和处理。但现实是,很多患者及患者家属并不能深刻认识这一点,一旦出现问题,直接将矛头对准医生甚至是护士,增加了医患矛盾的复杂性。
对患方的界定,也存在法律上的模糊现象,患者家属、单位等是否属于患方的范畴?从严格意义来讲,患方仅指正接受治疗的患者本人,在处理过程中也应有患者本人作为当事人接受询问和调查,除非患者本人所患疾病涉及精神等领域,使其失去独立行为能力,才可由其家属或单位作为代理人。而现实是,患者家属甚至是专业“医闹”的声音往往高过患者本人,完全替代患者本人参与矛盾的处理,这明显就是参与处理主体不适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这就出现了“自己管自己”的“怪象”,其公正性令人质疑。特别是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上,根本无法摆脱“医疗团队亲友团的魔咒”,其客观性、公正性很难取得患者的信任。
医患矛盾法治化解决策略
不同性质的医患矛盾,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侧重点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充分考虑医患矛盾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侧重,这个立足点为选择正确的解决策略提供了依据,也为执法和守法提供了前提。
立法。立法是法制建设的起点,依据法律正确处理医患关系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当前,我国涉及医患关系的法律确实存在较多,但涉及医患关系的法条比较分散,且各法律法规之间对其定性并不统一,相互间缺少整体性、系统性,这对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是十分不利的。现实中,负责处理医患矛盾的有关部门面对纷繁复杂的医患矛盾和各说各言的法条也常常无所适从。且这些法律法规行政法性质明显,大多从公法的角度规定医院及医生的职责和权利,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内容涉及不足,而现代医患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越来越明显的生产与消费法律关系事实,却迫切需要私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来定位和协调医患矛盾。这就是现在很多医患矛盾发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发现很多实际问题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的根源。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力度,从法律角度厘清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制定相应的体现私法性质的公平正义的、能彻底维护医患和谐局面的全面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关的完善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定期修改,务必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严格、公正的执法是解决医患矛盾的关键,再好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最后也只是一纸空文,特别是执法不严导致了医方或者患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法律救助,违法者得不到法律的严惩。如此,恶者更强、善者愈弱,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必然下降。于是,医患双方必然选择其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也是“医闹”能趁虚而入、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而这样的恶性发展的结果必然使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后果也更加严重,处理也更加复杂和困难。可见,处理医患矛盾必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利用法律规范医患之间的平等权利,逐步缓解医患矛盾。
首先,要设立专门医患调解机构,组织专业的人员。由于医患矛盾的特殊性,要求调解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素养,也要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因此,在人员组成上一定要全面,这是严格执法的关键。同时,这种医患调解机构,一定是独立于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于医患关系之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这就避免了传统由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医患矛盾产生的“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纯粹从政治角度考虑的不合理局面,在医疗鉴定上,也避免了“医疗亲友团”的令患者不信任的鉴定结果的尴尬。
其次,专业的调解机构在处理医患矛盾时,要坚决从事实出发、从法律出发,公平处理。决不能纵容某一方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打擦边球的行为,也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去宽容或者同情某一方。
最后,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不能总等到矛盾发生后在去“救火”,而是要在矛盾发生前就严格“防火”。这主要表现在加强对医院日常规范治疗程序的监督;严肃医院各项费用的审批制度,坚决杜绝乱收费给患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加大药价的查处力度,彻底理清医院与药厂之间的经济乱象;规范医生的操作规范,依法严肃处理吃回扣等不法现象;规范医患之间沟通,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心理辅导,从根源上杜绝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医患矛盾,尤其是患者过激行为的发生。如此,严格执法,必将逐步遏制医患矛盾的恶性循环。
守法。无论执法多么公正严明,其实都是一种“马后炮”的行为,客观上,对医患双方的伤害都已无法挽回,特别是生命的逝去,更是无可复制。所以,真正解决医患矛盾的良方是不发生医患矛盾,而不发生医患矛盾的唯一措施就是医患双方都能做到依法做事。医院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治病,坚决杜绝不负责任、乱开药方、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坚决做到整个治疗的过程能公开透明,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能在治疗的过程中采用夸大病情等手段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使用进口昂贵药品以求高提成,或者使用大处方对患者进行过度治疗对其身体造成潜在的伤害。从法律上讲,这实际上对患者产生的危害不亚于商业欺诈和人身伤害,必须坚决遏制,特别是要从医学生抓起,深刻认识到“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对于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④
从患者方面来讲,患者能做到知法守法,那么在具体的治疗过程中,就会比较理性和克制,能及时与医方沟通,合理合法获得医生的治疗方案和治疗进展,既能有效避免医方的过度治疗和大处方,又能避免因误会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即使遇到不测,也能正确区分是治疗的失误还是真的无力回天,假如是医院的失误,也能依法争取赔偿而不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和不法的方式;假如是无力回天,也能保持理性,明白医生不是万能的这一最简单的道理。可见,只有守法,医患之间才能在矛盾发生前就理性处理。因此,医患双方的守法是解决医患矛盾的最根本的策略。
(作者为新疆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
①颜婕,田清华,李咏:“对当前医患矛盾关系的思考”,《西部医学》,2011年第8期。
②郑雪倩,刘宇,苗丽亚等:“医院要用法律途径应对医闹 ‘直面医患矛盾升级,寻求化解良策’多方对话(之二)”,《中国医院院长》,2007年第17期。
③马丽玫:“解决医患矛盾还需法律之剑”,《中国中医药报》,2005年10月14日。
④张妍霞,倪艳波:“提高医学生法律素质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价值工程》,2014年第20期。
责编/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