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维权式”参与的理性化转型

2015-09-10 07:22温娜
人民论坛 2015年23期
关键词:参与维权消失

温娜

【摘要】当前公民参与表现出较为显著的维权目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矛盾的凸显及传统管理模式的诟病是造成维权参与繁荣的主要因素。“维权式”参与的价值在于促进政府对公民利益的关注,但同时又存在维权高成本及破坏社会稳定的困惑。未来,“维权式”参与会逐步向理性、自治式参与转型。

【关键词】维权 参与 繁荣 消失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在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嬗变中,我国的公民参与程度、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公民的理性、自治参与是公民参与的最高层次,这也成为衡量国家在治理过程中是否达到善治的一条重要标准。包含公民参与要素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等是美国环境变迁下政府治理变革的理论经典,但我国国情和美国迥异,我国公民在政府变革中的作为及学者们的研究也就相应地有了明显的中国特色。综合不完全的统计,国内学者对公民参与类型的研究主要以参与的渠道与形式、参与的主动性、行动爆发的时间等为标准进行分类,并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公民参与予以了内涵界定。笔者通过对当下公民参与研究目的的考察研究,发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公民参与,无不体现了维权的目的,故此将其界定为“维权式”参与。文章主要着眼于以下问题的研究:何为“维权式”参与?当前在我国为何发展如此繁荣?未来会怎样发展?

当下“维权式”参与的增多

“维权式”参与是笔者从公民参与主要目的角度对公民参与的一种界定,指公民主要以维护自己或其他公民的权益(权利)为目的而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纵观我国当下公民参与实践,无不彰显了维权的目的,且呈频繁的发展态势,既表现为次数之多、规模之大,又表现为事由之广。

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则是公民精神领域需求满足的重要衡量标志。而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公民的参与从主要表现为以维护经济领域的权益为主,进一步向要求维护其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权益发展和转变。以我国近十几年的群体性事件为例: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表明,从2000年到2013年之间,我国发生的群体事件百人以上的多达871起,其中百人到千人的群体性事件达590起,占到总数的67.7%,千人到万人的群体性事件达271起,占总数的31.1%;从爆发的事由看,以维护经济领域权益(如劳资纠纷等)为目的的事件占总数的36.5%,以维护社会领域权益(如环境污染等)为目的的事件占总数的50%,另外因执法不当、征地拆迁、信访维权、官民矛盾激化、学校乱收费、医患纠纷、经营冲突、资源分配纠纷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均占一定比例;这些群体事件中,仅“维权类”事件就占55%之多。①

“维权式”参与表现出下列特征:一是个人维权及集体维权同时存在,并以集体维权为主要表现方式。个人维权是指公民的维权行动是由公民个人发起。个人维权代表性的事例如雷闯维权事件,雷闯因其哥哥和学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升学和求职时被拒,通过多种方式抗议并使自己的建议变为提案并提交“两会”,最终获取了胜利。然而,当下中国的个人维权体现出了“长路漫漫”的特点,虽然最终也能换回如学人冯象笔下的“木腿正义”,但“木腿终将是无效率的,甚至会出现木腿与身体不能恰当结合和使人跛足与病痛的状态”。因此,更多的个人维权终究会演变为集体维权。集体维权是指是由公民群体发起的。中国当下的群体维权行动更多地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些群体性事件是以制度内的游行、示威等活动体现,如厦门PX项目、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有更多则演变为被一些“民粹分子”所利用和控制的暴力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九峰垃圾焚烧厂项目引发的聚集抗议事件等。

二是制度内维权及制度外维权同时存在,并以制度外维权行动为主。制度内维权是公民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开展的维权行动。有的是为维护他人受损的权益坚持奋斗的专业“执着者”,有的是为自己受侵犯的合法权益斗争的“坚持者”。制度外维权是指公民用法律和制度所不及的手段进行的,或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框架范围外进行的维权活动。典型的制度外维权有很多,如暴力抗法、违法游行等,目的是对公民自身权益的主张,但程序或手段是在制度规定框架之外的。这种制度外的话语表达一方面系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对一些原本正当、合法的公民表达途径的利用而产生的极端行为,另一方面却也反映了制度内表达渠道下权益被忽略或得不到保障的无奈。

“维权式”参与增多的缘由

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相当大一部分公民的维权意识差,随着公共管理理论向着“整体政府理论”、“网络治理理论”和“公民价值理论”的发展和推进,各种民主的思潮和实践对中国公民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公民对保障和尊重“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各项基本权利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公民意识到,自己应该享受宪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得不到保障时,就会出现维权活动。

社会矛盾愈发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飞速提升。但人们在享受着“改革红利”的同时,也被改革伴随来的种种矛盾所困扰,比如增大的贫富差距、医疗和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异,农民工受歧视、为富不仁、为官不公、粗暴执法、城市托底人群令人心酸的生存状态等现象,部分公民因而出现了狂躁、怨恨、不公的心理。在“幸福感货币化”的时代,托底人群没有了经济满意度,何来生活满意度?这使得托底人群有种强烈的无力感、无助感及“相对剥夺感”,使得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矛盾凸显,这些矛盾会因为某个接触点或突发事件会被无尽放大,会使部分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合法的维权参与演变为更多人抽象的、莫名的、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的“维权活动”。

传统管理模式受诟病。传统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时的“重政府权力、轻公民权利”的压制式管理模式使得许多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维权的利益诉求渠道不通畅,因而出现更多的集体性及制度外的维权事件。“重政府权力”表现在出现诸多涉及公民权利的事件时,相关执法部门想到的不是首先满足公民的要求,而是如何维护政府的稳定,因为稳定是衡量一届政府政绩的主要测量指标。无论是当下的工人维权、农民维权、还是业主维权,无论是个人维权还是集体维权,维权主体都把自己的利益诉求作为维权的目标,都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后的诉求。而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地方政府官员和部门等强势群体却恰恰是权益的侵害方,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借助信息不对称站在强势者一方,这正是“轻公民权利”表现。传统的压制式管理也使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公民更为反感政府及其他侵权方的作为,往往会造成一些“社会泄愤”事件,使得维权参与被一些“抽象的愤怒”群体所利用,而导致出现“集体的狂欢”。②

“维权式”参与背后的价值与困惑

赢得政府重视,换取公民权益。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维权参与是处于较低的层次,较低的层次不是从规模或手段角度得出的界定,而是就维权的目的而言的。公民尤其是托底群体的维权行动虽然属于公民参与范畴,但这种参与并非为了获取政治上的权益,而是希望自己经济上的权益有所保障,少数群体仅仅是为了自己“能够活下来”。相对于政治层面的高度,经济层面只能算得上较低的层次。托底群体的政治素养相对不高,他们普遍认为自己的权益要想引起重视,维权行动的大规模及非常态是必须的方式和手段,在网络和媒体力量尤其壮大的今天,来自社会方的呼吁、批评等势必会引起高层的关注,于是在威权式政治体制下,来自于上级的压力又迫使地方政府迅速使得各种维权行动向着对政府有利的方向发展,即迅速满足权益诉求主体的需要。

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推动中国法治进步。政府当仁不让的具有韦伯笔下“官僚制组织”的特征,这是一个以完全理性的思维逻辑来行事的组织,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时更多地以单项的行政命令追求“最优”的结果与模式,这就使得问题有可能得到解决,但往往是低效的,或者表面问题解决了,深处的矛盾犹在。而公民的“维权式”参与,可以变单项的行政命令为双向的沟通,可以给政府在追求“最优”时的“长久孕育”注射一支“催生针”。在公民的“维权式”参与中,有些公民试图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使得公民的维权实践在推动司法进步上起到重要作用。例如雷闯经过多次的建议与提案使得相关部门终于在相关法律上取消了对乙肝人士的限制。《村委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诸多法律的通过,都是公众维权行动结出的硕果。这些事例表明,公民的维权行动对于提高政府绩效与合法性,推动中国法治进步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善治治理的重要手段。“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显示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从全社会的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是行善政,而不会有善治。”③“维权式”参与是公民与政府对话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实现公共对话的初期阶段。随着“维权式”参与的不断发展壮大,随着参与的形式由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转变,随着参与由“理性”到“非理性”再到“理性”的回归,随着这种以公民为主动出击方的维权参与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动出击方的利益彰显时,公民参与就会逐渐成熟起来。在多元化权力向度的善治主体中,公民就会发挥扛鼎之作用。

投入成本较高。任何利益的获取都是要投入一定成本的。“维权式”参与意味着公民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个别极端流血的代价。造成维权行动成本如此之高有很多缘由,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及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失衡,也使维权者在力量上难以对抗侵权者,从而导致维权成本的增加”。④有些公民因为直接经济利益受损太少,而需要维权花费的人力、财力、时间太多而选择放弃维权;有些涉及更大利益诉求的公民,为了减少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维权之路的艰辛,便选择采取具有煽动性和破坏性的方式。

产生不良示范效应,破坏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衡量一届政府政绩的关键指标,不少公民把准了地方政府的任督二脉,便选择极具影响力的维权方式,甚至通过威胁地方政府的方式换取自己合理甚至不合理的利益。这就会给更多公民带来某种心理期许:即遇到问题,选择“大闹”,才能换取“大解决”。各级政府对一些群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完善、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关注、对越级上访条件的规制等,已经表明制度外“维权式”参与愈来愈成为中国当下政治生活的常态。

未来“维权式”参与的消失

阿尔蒙德曾指出,参与者政治文化是国家发展较为成熟的外在制度环境,当我国的外在制度环境达到这一层次时,方能产生“公民作为参与者在行动上对政治系统做出积极的取向,从而使民主政治在公民的普遍参与基础上得以发展起来”美好图景。⑤但这种“参与者政治文化”不是公民愈演愈烈的“维权式”参与,而是公民高度身份认同和资格认同下的自我管理和认知,是公民社会成熟的必然。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社会是否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并不是“维权式”参与的发展,而是“维权式”参与的逐渐消失,但是,“维权式”参与的逐渐消失不是公民参与本身的消失,而是公民参与向着更为理性、自治的参与方向转型。

英国约克郡邻里论坛、美国的公民志愿服务、瑞士的公民创制和复决等都是公民理性、自治参与的典范,也为世界各国政府实行善治和公民自治建立了标杆。现代社会不是奉行传统国家“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的运作机制,而是基于自下而上的治理。这种治理不是“维权式”参与的繁荣,因为更多的“维权式”参与不只是反映了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行为存在大量失当之处。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维权式”参与的逐步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在其权益未受到侵害前和未可能受到侵害前主动、积极、以真正公民资格和公民身份的参与,从而对政府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使政府行为来不及失当。实现这一愿景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条件一,更多的公民诞生。指社会能够孕育出越来越多的具有公共性格、公共意识、关注公共领域的公民。从心理学角度讲,这些公民的人格特征的形成既受到先天的影响,又受到后天的影响。公民诞生的先天和孕育公民的社会母体相关,要求社会母体具有丰富的开放社会的因子。我国公民母体相当长时期的封闭、传统特征虽然依旧存在,但由于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母体从外界汲取了更多开放的、社会的民主营养,这种养分正在通过“脐带”传送给“胎儿”。

条件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维护者角色认知。治理理论和整体政府理论均表明现代社会中,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而是成为了社会治理主体之一。除了政府之外,公民、公民组织及公民代表人均都在扮演着治理者的角色,公民、公民组织及公民代表人从公共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转向政策的主动建议者,政府从公共政策的被动提供者转向公共利益的主动维护者,绝大多数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实践经验也验证了这一转变趋势。这些国家的政府行政管理都经历了从以政治统治为主、到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主,再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关注民生转变;从被动而为向主动为之转变。

条件三,开放、透明及法治的环境。“维权式”参与的消失不仅依赖于公民和政府主体性要素的成熟,更依赖于一个国家制度环境的开放、透明和法治化。开放、透明的制度环境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会议对外公开,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请索要重大决策相关材料,政府政务、事务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公开,政府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等;法治的制度环境意味着政府通过各种立法规范上述开放、透明的行政程序,这就为某些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违法构建了责任追究机制。这种开放、透明和法治的制度环境为公民更为自觉、理性、自治的参与提供了保障。

(作者单位:宜春学院)

【注释】

①根据《社科院统计14年间群体性事件》统计整理,观察网,http://www.guancha.cn/ society/201_02_25_208680_s.shtml 4.

②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③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95页。

④李瑜青:“‘高成本’维权之怪现象”,《人民论坛》,2006年第10期。

⑤杨振宏:《政府转型中公民参与的构建及内在法理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73页。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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