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大”的社会

2015-09-10 07:22徐贲
中国新闻周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阿斯仇恨群体

徐贲

在一般人的理解里,“火大”就是单纯的发怒或愤怒,避免火大,只须发火的人克制自己就可以了。其实,火大并非是人们所说的“愤怒”,而且,愤怒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情绪范围,从生气、发火、到动怒,再到暴怒。火大从开始还有理性,可以克制,但渐渐失控,以至怒不可遏、因失控而狂怒,完全失去理性。

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埃阿斯》(Ajax)一剧中有一个狂怒者的故事。埃阿斯与奥德修斯争夺奖品失败,他怒火中烧,血液沸腾,身上每条筋肉都在颤动。他像石柱似的呆呆站在那里,垂头注视着地面。朋友们好言相劝,才把他拖回战船。夜色笼罩着大海。埃阿斯坐在营帐内,不吃不喝也不睡。最后,他穿上铠甲,手执利剑,想着去把奥德修斯砍成碎片,还要烧毁战船,把希腊人全都杀死。 女神雅典娜蒙蔽了他的双眼,让他误以为羊群就是希腊人,埃阿斯在羊群中,挥舞利剑,左砍右杀。等到他清醒过来,发现自己在所有人面前丢人现眼,羞愧难当,自杀身亡。

埃阿斯对奥德修斯和希腊人愤怒,是因为他觉得受到了不公待遇。奖品刚拿出来,他见奥德修斯前来与他相争,便生气地叫道,“你竟敢和我相争?你和我比,就像一条狗和狮子比一样。你难道忘了,在远征特洛伊前,你是怎样不情愿离开家庭啊……现在,你竟忘了我对你的救命之恩,忘了你在战场上无法逃脱时是我救了你。……我不仅比你高强,而且出身也比你高贵!”

以色列心理学家本济夫(Aaron Ben-Ze’ev)在《情绪的微妙》(The Subtlety of Emotion)一书里指出,人发怒经常是因为觉得别人的行为逾越了不当的界限,对自己造成了侵犯、侮辱或“不该有的伤害”(unjustified harm)。典型的愤怒是一种“即刻反应”,事后又会后悔。埃阿斯就是这样。当然,也有对自己的愤怒不后悔的,但那时,原先的“愤怒”其实已经转化为“仇恨”。亚里士多德说过,“愤怒可能随着时间而治疗,但仇恨却不会。……愤怒伴随着痛苦,而仇恨则不是。”

本济夫是这样区别愤怒与仇恨的:“愤怒本质上说是针对一个人做的事情,他做了某件具体的,该受责备的事情。而仇恨则是针对他那个人。” 路怒症就是这样一种愤怒,通常是“无名业火”,虽针对一个人,但不是出于对某个人的仇恨。发怒的时候不顾一切,事后却又追悔莫及。

愤怒对社会的主要危害在于它会转变为仇恨。但不愤怒也照样能有仇恨。在中国,长期以来愤怒与仇恨是不加区别的,因此不少国人特别容易记仇,还经常把记仇当作一件值得赞许的事情。阶级斗争是一种仇恨,也总是被理解为正当的“义愤”,“牢记阶级仇”被当成一种政治觉悟(“仇恨入心要发芽”“痛打落水狗”),其实这种觉悟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并没有仇恨者愤怒的具体个人对象(他看见一个“右派”的邻居并不会无缘无故地去打他)。阶级仇恨是一种意识形态,已经不再是心理学所研究的“情绪”。

心理学的华尔特·皮特金(Walter B. Pitkin)在他的《人类愚蠢历史简论》(A Short Introduction to the History of Human Stupidity)一书中指出,人类所有的情绪都同时包含着睿智和愚蠢,都指导人的行为,“情绪是行动的模式……如果把情绪与行动分离,那就永远不可能把握情感的作用”。任何一种基本情绪都不仅仅是感觉或心态,而是涌动的能量,引向某种行动。任何一种平常的情绪,在特定的情景下,都可能是对某个事件或外界环境的反应,包含着明显或微妙的社会意义。

愤怒中经常包含某种对错或道义的意识。龙应台有一篇短文,叫《中国人,你为什么不生气?》。她说,那些检验不合格的厂商、占据着你家骑楼的摊贩、往河里倒垃圾的居民、不守交通规则的计程车司机、焚烧电缆的小商人、出售不洁食品的摊主,碰到这样的事情就应该生气,而且,还不能把生气只是憋在心里,必须大声说出来,才能起到批评的作用。她认为,因为中国人太忍让、太沉默,干坏事的人才有恃无恐。

但是,愤怒也很容易被误导,在人群中尤其如此,成为一种群氓情绪。法国社会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里对此有深刻的分析。他指出,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群体情绪的夸张受到……强化,即不管什么感情,一旦它表现出来,通过暗示和传染过程而非常迅速传播,它所明确赞扬的目标就会力量大增。”不管是实体的人群还是网上的人群都是一样,人群中的个人受他人的情绪影响,对事情不能作出细致的区分,只要有人因愤怒而喊打,许多人都会不由自主地响应,不加思索地应声附和。

以前,每次政治运动都少不了让群众随声附和、发泄愤怒的“斗争会”和“批判会”。这样的政治斗争虽然停止了,但这种习惯性的发泄愤怒方式还在延续。每次发生新闻事件,网上情绪性的“激愤”总是压倒了理性分析,这是一种没有节制、也没有责任感的激愤,什么脏话都骂得出来。正如勒庞所说,“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在群体中间,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会感觉到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

在群体中表现的愤怒与个人的愤怒情绪不同。个人的愤怒一般有真实感,但群体中表现的愤怒,即使不愤怒的个人也可以假装得很愤怒,尤其是有表现“义愤填膺”的机会。在群体愤怒行动中达到私人的利益目的是常有的事情。最近美国巴尔的摩市的警察暴力执法引起了许多人的愤怒和抗议,但加入抗议行动的却并非都是真愤怒,有许多是浑水摸鱼、趁火打劫的暴徒。

群体中的愤怒还经常会寻找错误的发泄对象。例如,巴尔的摩市那些真正愤怒者当中,也有并非直接因受害于警察暴力执法而愤怒的,许多人身处下层,生活困顿,心怀长期积压的不满,所以会把愤怒发泄到本来没有对他们造成直接伤害的警察身上。同样,中国的一些下层民众有很大的失落感,他们所积压的失落、挫折和不满也会以愤怒的形式爆发出来,发泄到其实也是下层人的城管身上。愤怒经常被比喻成高压锅,人们遏制自己的怒气,只能在一定的时间里有效,一有机会怒气就一定会爆发出来。社会群体事件经常就是人们怒气突然爆发的机会。

美国心理学家威廉·马斯顿(William M. Marston )指出,任何一种基本情绪都不仅仅是感觉、心态或情感,而是驱动行为的能量,将一种情绪与另一种情绪加以区别的唯一方法,就是观察特定情绪在什么情境下导致人的什么行为。

情绪可以分为与生俱来的“基本情绪”(比如喜悦、愤怒、悲伤、恐惧等)和后天学习到的“复杂情绪”(如嫉妒、惭愧、羞耻、自豪、怨恨、窘迫、内疚等)。基本情绪和原始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复杂情绪则是从人际交流和生活经验中学习得到。由道德因素产生的情绪都是复杂情绪。

情绪既是主观感受,又是客观反应,具有目的性,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意见表达。众人一起表达情绪会成为多元的、复杂的综合事件。情绪会产生动机,例如:悲伤的时候希望找人倾诉,愤怒的时候会做一些平时不会做的事。情绪也是一种认知评估——注意到外界发生的事件或事情、本能地估计自己与他人的力量对比、下意识地采取行动策略等等。

以研究愤怒而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拉丽莎·泰登斯(Larissa Tiedens)指出,愤怒往往有夸张和表演的性质,表现愤怒是一种吓唬和震慑对手的有效策略。夸张地表演愤怒——无论是个人的“凶悍”还是革命的“义愤”,都可以让自己(或旁观者)觉得“气势压人”或者“長自己志气,灭他人威风”。这可能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心理需求和感觉,自己觉得有理,便会越发得理不饶人,哪怕根本没有道理,一发火也会像有了充足的道理。当然,这样的愤怒绝对不可能只放在心里,一定要竭力夸张地表现出来,不仅要拉高嗓门,还要做出火冒三丈、怒不可遏的样子,揪人家的脖领子,扇人家耳光等等。

不是以讲道理,而是以发怒来表现自己正确,在今天的中国是普遍的现象。新闻报道和政治话语中也经常使用“怒斥”或“声讨”的说法,好像一怒斥、生气、讨伐就得了理似的。十几年前走红过的《中国不高兴》,就是一本很愤怒但说理千疮百孔的书。甘地说,“发怒和不宽容是正确理解(别人)的敌人。”我们当然不能把说理的欠缺全都归咎于发怒或不高兴,但发怒经常会对说理的冷静思考、理性逻辑和宽容待人有负面影响,却是一个事实。

挪威社会和政治学家琼·艾尔斯特(Jon  Elster)在《心灵炼金术:理性与情绪》(Alchemies of the Mind: Rationality and Emotions)一书中指出。人会因发怒而转向仇恨,或因仇恨而特易发怒。发怒的时候,我们相信,“因为他们做了坏事,他们一定是坏人”。仇恨的时候,我们相信,“因为他们是坏人,所以他们一定做坏事”。正因为仇恨和发怒是相互转化的,公共道德在要求避免仇恨的同时,也应该要求遇事要制怒和说理。火大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不讲理的社会,而一个不讲理、无理可讲、无处讲理的社会也一定是一个人们会普遍火大的社会。一个社会里不说理的人、火大的人越多,整个社会也越不健康。2000多年前,苏格拉底就看到,一个健康的灵魂和一个健康的城邦之间有着某种可以相互印证的联系。这个看法在今天也还是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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