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票否决制”的哲学省思

2015-09-10 07:22万书平
人民论坛 2015年21期
关键词:哲学

万书平

【摘要】通过对“一票否决制”相关规定及其现实运行状况的分析,揭示出其在哲学层面缺乏充分而完备的理据,对一些基本原理如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目的与手段辩证关系的原理、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真理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以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悖离。“一票否决制”与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更是格格不入,必须对“一票否决制” 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

【关键词】一票否决 哲学 省思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继而由上至下,许多地方、行业、部门群起效尤。由此衍生出了形形色色的“一票否决”,如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师德师风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下,这些做法在哲学上是否合情合理,在法律层面又是否有理有据,则成了必须思考的前提性问题。

“一票否决制”应以实事求是为思想路线,其实现须以科学手段为保障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所在,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思想路线,也理应是我们在各项工作中一以贯之的基本准绳。而在“一票否决制”中,责任者因其设置的刚性指标没能及时完成,无论在其他方面干得多精彩,都会被全盘否定。这一做法,显然悖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存在着脱离实际的风险。这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票否决制”中的考核指标多带有“一刀切”的倾向,忽视了对象存在的丰富性和差异性,显得主观、片面;其二,对责任者的是非功过实行“一票否决”,有以点代面之嫌,甚至连功过分明、赏罚分明的常识也抛弃了。因此,尽管“一票否决制”包含着突出工作重心、优化管理目标、彰显做好工作的决心和意志等多方面的积极内容,但我们不能因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性、优先性而悖离比之更重要的实事求是原则。如果在理论宣传中,我们反复强调要坚持好实事求是,而在实践中,我们又仅根据自己一时的需要或行动上的方便,对事事都应坚持的实事求是原则随意选择取舍,甚至肆意悖离、践踏。这种认识与实践、理论宣传与实际行动上的自相矛盾,不仅会造成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实事求是原则和思想路线严肃性、权威性的缺失,甚至还会造成普通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真理性信念的动摇。

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关系。一方面,目的作为主体基于实际需要而预先建立起的对未来对象的观念把握,要在新的现实中真正将其实现出来,依赖于手段的科学创造和有效使用,而离开手段的纯粹目的不过是唯意志论者的一厢情愿。另一方面,手段作为目的实现不可或缺的“居间步骤”和现实力量,是内在于目的之中的。因此,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丝毫不愿意怀疑那些“一票否决”政策提出者的纯正目的和善良动机,但这些目的和动机的实现是否必须以“一票否决”为手段,而且是唯一手段,或者说通过“一票否决”的方式来实现这些目的和动机是否总是可靠的、有效的?这一手段的使用是否还会寄生一些超出目的之外的消极性结果?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提出美好的目标和原则并不难,难的是提供正确的操作方法。因此,那种认为只要动机纯正、目的善良就可以不择手段,或只注重原则和大方向,而轻视技术和方法问题,实在是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①

“一票否决制”实施过程应坚持真理与价值相统一原则

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真理与价值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在“一票否决制”中,实际上是上级部门设置的“一票”最终构成了否决的标准和依据,也就是看各地区、各部门对相关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那些指标体系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要求就被一票否决。这一做法对实践的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都有不同程度的悖离。实践的真理原则要求主体直面客体,求得对其属性、关系和过程的真实把握。从此原则来看,“一票否决制”的不妥之处主要在于:在指标崇拜中,隐藏着教条主义的危险。因为以上级部门设置的指标体系作为否决的标准和依据,与之相符则是,与之相离则非,其实是把指标体系绝对化、教条化了。人们往往畏惧于那些指标体系背后的权威而不敢怀疑这些指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这样,“一票否决制”中“以名定实”或“以名限实”的教条主义做法便割离了真理的实践品格。

实践的价值性原则要求主体揭示出客体对于自身的意义。在“一票否决制”中,拥有否决权的一方要求下级部门做出符合价值期待的行为表现。从这一原则来看,其不妥之处主要在于:第一,价值评价的标准单一且含混笼统,更缺乏定量化的规定。不是从德、能、勤、绩、廉等多个方面做出综合考察,而只是看政绩是否达到“一票否决”的既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常常不够清晰、具体,现实中往往是上级主要领导自由裁量。②第二,价值评价的主体单一。在“一票否决制”中,拥有否决权的上级部门是当然的评价主体,但除此以外,就再没有了其他的评价主体。没有清晰而具体的评价标准,就难以保证评价结果公平公正,上级领导自由裁量也难以保证不滋生腐败;没有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就容易使“一票否决制”变成个别人的一言堂。

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应为“一票否决制”提供直接理论支撑

事物总是矛盾的,而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即存在着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对立、区分。现实中推行的“一票否决制”也体现出与这一原理不相协调的方面。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对立、区分,启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突出重点,抓住主流。本来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作为地方治理和干部考核是合理的。可现在一票否决的事项多了,导致大家分不清枝节,抓不住工作重心。为了应付检查,为了不被一票否决掉,而很可能弄虚作假。③

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区分,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通常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之变化。这一思想启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抓住事物的主要方面,由此来确定我们的态度和策略。“一票否决制”不是普适的绝对真理,而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超出必须的条件和范围而随意推行,就会趋向反面。笔者以为,这个条件和范围应该是作为事物存在前提的、影响到事物根本性质的那些因素,也就是形成事物基本的、必备的构成要素。如评A级景区实行厕所建设管理“一票否决”,博士论文实行创新性“一票否决制”,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实行师风师德“一票否决”等。这些做法都是合理的,因为厕所的建设管理对于A级景区来说,如同创新性对于博士论文、师风师德对于教师一样,都是影响事物根本性质的那些因素。相反,如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党风廉政等事项,除非在特殊时期,不宜把“一票否决制”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在这些领域来实施。

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一票否决制”的硬指标

前已述及,“一票否决制”的政治实践是真理性原则和价值性原则的辩证统一。从价值性原则出发,有三个重要的问题须明确。

其一,价值主体是谁?即上级部门在设计、确定“一票否决”的具体事项及其硬性指标时,是为着谁的利益的实现?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的回答是异常清晰而连贯的。早在70年前,毛泽东就明确指出“紧紧地和中国人民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这是我们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宗旨,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标志。”④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贯彻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好人民利益都有所论述。习近平也指出:“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⑤因此,“一票否决制”中的价值主体是人民群众,“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们是为着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因而其初始动机是真正纯正、善良的。对此,我们不应该怀疑。我们更不应该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仅变成语录或口号似的东西只挂在嘴边,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将她放在心间,在时时、处处、事事的具体行动中体现出来。然而,在“一票否决制”的实际运行中,人民群众的这一价值主体地位又常被虚置、淡忘。在现行体制下,下级领导的考核、晋级晋职、提拔升迁主要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上级主要领导的一两句话可能就改写他人的命运。因而,现实的“一票否决制”有着浓烈的唯上思维。下级部门、基层组织完成工作,主要是对上级负责,通过上级对自己的检查考核而不被否决,至于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切实利益在多大程度上仔细拈量并将之落到实处,实在是个问题。

其二,价值评价的主体又是谁?即拥有至上否决权力的这“一票”究竟该掌握在谁的手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公仆”,是为民做事的,但事情做得好不好,谁有发言权?谁来监督,谁来评价,谁来否决?邓小平对此做了肯定的回答:“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是全党想事情、做工作对不对好不好的基本尺度。”⑥据此来看,“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比“一票否决制”中那些指标还要钢、还要硬,是第一位的指标。因而“一票否决制”的价值评价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应该拥有一票否决的权力。真正的“一票否决”,不是上级对下级的否决,而是人民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否决。如果“公仆”不称职,所作所为让中国人民集体不赞成、不答应、不高兴,就应被人民一票否决。可现实中,对下级部门、基层组织的一票否决权却掌握在上级主管部门手里,而不是直接在人民群众手中。按理说,二者是完全一致的。因为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上级领导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他们能代表着人民利益正确地去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吗?实际表明,这也是个极严重的问题。

其三,在人的价值关系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从价值论立场看,“一票否决制”中“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被否决者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从“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与被否决者的关系来看,两者间的价值关系首先被笼罩在彼此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之中,这就使得双方价值关系不可能是真正对等的。在现实的政治生活安排当中,“一票否决”主要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基层组织制定规范,提出指标、任务和要求,为完成这些指标和任务而必须的人、财、物等资源,上级给予下级的则十分有限。因此,“一票否决制”主要要求的是下级应尽职履责、对上级负责,而上级做什么,做得不好是否也应该一票否决,由谁来否决等都缺乏细致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一票否决制”体现出较强的人治色彩。所谓“人治”,即由人来治,也因人而治,这使得“一票否决制”在实际运作中常被异化而远离其本意。

一般说来,“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安排、设计的那些工作事项不是他们自己去完成,那些工作事务是对别人而言的,他们只是到时去考核,验收结果,如果做得不好,不符合那些硬性的指标要求,就把那些干事的“一票否决”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处于上位,而人民群众在底层,彼此很难面对面,二者间的作用需要一些中间环节(如下级部门、基层组织)来传递。因此,“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与人民群众二者之间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关系,或者说,这样的价值关系是隔膜的、疏远的。当然,有一种情况似乎应该例外,有些“一票否决制”中的被否决者与人民群众是重合的,如高校教师在职称评聘中实行严格的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此时,人民群众就是被否决者,因而“一票否决制”的设计者与人民群众又构成直接的、真实的价值关系(大致如同设计者与被否决者的关系)。

下级部门、基层组织作为“一票否决制”中的被否决者,往往处于完成好那些工作事项的最前沿,常常和人民群众缠在一起。因此,他们和人民群众也构成直接、真实的价值关系,双方互为价值的主体和客体。这种价值关系,用《尚书·皋陶谟》里的一句话说叫“安民则惠,黎民怀之”。一方面,下级部门、基层组织作为价值主体,对人民群众应有真感情,需要实实在在为民着想、为民求利,即是需要“安民则惠”。显然,他们这样做,需要体现上意。另一方面,普通人民群众是朴实的,讲不来也不喜欢那些玄奥的道理,注重的是实际、实惠,谁做了什么事,对他们好或不好,他们心里是雪亮的。人民群众感受其惠,心里自然满意、高兴、赞成,而下级部门、基层组织作为价值客体,得到“黎民怀之”的对待也就是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构想。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而消除在一票否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治因素和其他有违法治精神的现象。但在“一票否决制”中,拥有否决权的上位机构或部门,卸掉了自己应负的指导、检查、督导等责任义务,直接要求下位的机构或部门去完成,这类似于孔子早就批判过的四大恶政之一—“不戒视成”,这当然不符合现代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精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对“一票否决制”进行规范,严格用法律思维来指导行政工作,做到一切皆于法有据。

由此来看,尽管有人将“一票否决制”斥之为前现代的“救火式极端化行政”行为,⑦但“一票否决制”很管用,尤其是在非常时期,针对那些非常不一般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扬长避短?这的确需要制度的设计者们重新认真思考。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本文系四川文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之一)

【注释】

①张星久:《中国政治思想史》(近现代部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8页。

②唐璨:“论‘一票否决’考核制的滥用及其防治”,《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6期。

③周虎城:“破解‘一票否决’的异化现象”,《南方日报》,2009年5月10日。

④《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⑤习近平:“始终坚持和充分发挥党的独特优势”,《求是》,2012年第9期。

⑥《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6页。

⑦尚虎平,李逸舒:“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的‘救火行政’—‘一票否决’指标的本质及其改进”,《行政论坛》,2011年第5期。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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