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飞
1814年,广州商人潘长耀忍无可忍,将拖欠自家货款高达100余万美元的纽约和费城商人,告上美国法院。另一方面,他致信白宫,恳请麦迪逊总统替他出面,以维护美国商人在清朝的信譽……
跨越重洋索债,在法律上同美国商人斗智斗勇,这桩百年前公案可视为中国商人海外维权的一个时代缩影。
崭露头角的十三行行商
故事还要从头说起。清代闭关锁国,只留广州港一港对外通商。作为粤海关所属的中外交易场所,创立于康熙年间的广州十三行,成为清帝国唯一合法的外贸特区,独揽外贸长达八十五年。
半官半商的十三行,史家誉为“金山珠海,天子南库”。海关贸易税收一向是清廷的可观财源。十三行年上缴税银超过百万两,其中一部分作为皇室经费开支,输送宫中。为此,清帝每年都要过问。鸦片战争前,洋船多达每年二百艘,税银一百八十万两,是广东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六十、清政府关税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1794年,35岁的潘长耀在广州商界崭露头角。他以行外商人起家,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展开贸易。潘长耀与美国商人关系不坏,其经商秘诀在于他愿意向美国商人赊卖,这在广州行商中可真是少之又少。但狡猾的美国商人总爱抱怨:赊账买来的茶叶质量太糟,以此为借口拒绝兑现期票。
追讨欠款被反诉
1793年,英格汉姆船的代表柏金斯及其他波士顿商人开始从潘长耀处赊买茶叶,到了1795年5月,这笔连本带利共计43821元的账到期未付。约翰·豪威尔替朋友偿还货款时说:“绝对有必要采取措施让这里的美国人规矩点。他们的不端行为已经拖累了行商。”
赊账贸易日积月累,拖欠的货款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1804年4月,潘长耀与另外两位华商,在美国朋友多贝尔和埃姆伦的帮助下,聘请美国律师哈罗威尔,向宾夕法尼亚东部联邦法院起诉债务人—莫里斯,格里夫斯和米福临公司,要求其清偿1801年在广州签署的数张单据(25000西班牙银元)。开局不利,1805年4月被告抗辩:“公司已被证明破产。”
1805年,埃姆伦又聘请律师海尔,为潘长耀连打三起官司,在费城联邦法院,追讨几笔小欠款,最后全部胜诉。这一年,丽泉行赊销货款近14万元,仅有4万元获得清偿。到了1807年,潘长耀的生意每况愈下,他决定将过期票据交给朋友威尔克斯带回美国,收取欠款。
几经努力,几位美国债务人好歹支付了9千元,威尔克斯把这笔钱连同其他属于潘长耀的款项,托人送到了广州。其他票据则转交律师英格索尔负责催缴。
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1807年12月,斐逊总统颁布“封港令”,美国船只滞留在港口内直到1809年3月。祸不单行,债务人杜南德及吉尔平兄弟宣称潘长耀1805年赊卖给他们的茶叶质量低劣,恶人先告状,向费城第一区普通法庭提出两项诉讼,并且申请到外国财产查封令。
1808年4月2日,法院查封了20位商人手中的“潘长耀所有的货物、动产及信贷款项”,两天后,在第21位商人手中的潘长耀财产也被查封。这笔财物的总额是50万元,是索偿茶叶价值的10倍。这次查封持续到1809年5月22日,外商无法支付货款给潘长耀,他的代理人也无法替他收债。在此期间,潘长耀的生意举步维艰,欠下英国东印度公司债款高达93万元。而这三宗控告潘长耀的案子,最后以败诉告终。
诉讼难缠求助美国总统
1809年,律师英格索尔替潘长耀向费城联邦法院提出了九项诉讼,但诉讼旷日废时,进展缓慢,无法收回大部分欠款。向威灵斯和弗兰西斯公司索还欠款的诉讼,导致了次年的三桩反诉,官司一直打到了1816年。
到了1812年,丽泉行已处于破产边缘,它拖欠了英国东印度公司82万元。次年1月,潘长耀向纽约州衡平法院控告纽约市凡宁和柯尔斯公司欠款。
1813年,同年6月,为了筹措上缴税款,潘长耀四出奔走。他给美国朋友多贝尔写信:“因为美国绅士们欠我的债,我现在的处境很麻烦。我几乎没有钱了,现在真的很麻烦,欠了这么多钱,我没法还债,怕是要倒行了。”
据剑桥大学收藏的怡和洋行档案中的一封信件估计, 1813年潘长耀借给费城商人威尔克斯兄弟的30万两银子血本无归。
跨国诉讼遥遥无期,缓不济急。1814年2月14日,潘长耀直接向美国总统麦迪逊提出了申诉。这封信件的中文原件现在保存在美国国家档案馆内,并有英文及葡萄牙文译本。
中文信件自然有中国特色:但凡提到美国总统时,都使用了抬格——将尊称另起一行,并比正文抬高了2-3格书写,以示敬重。潘长耀在陈情书中写道:“花旗商中多有无意于还债者,拒还欠款,轻漫待之,致令我疲于追讨之诉讼。花旗人来往广东,寓省城时,于中国官府处,不能告他们,因本处法律,严禁百姓与夷人告状之事。”
“如此恳请花旗国头一位大人(即美国总统),勿以我之不先在本处官府前呈告为怪,此亦非犯中国之律法也。”潘长耀用语恳切,“今呈此禀于头一位大人之前,因闻贵国律法公平,不论贫富,不拘近远之人,视为一体。此禀单之意,只在求头一位大人秉公救处,勿听谄佞之词,而依贵国律法施行。”
遗憾的是,美国总统对此申诉的回复,已无据可查。
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1818年,纽约著名的肯特法官判决潘长耀胜诉,被告赔偿10万元。法官引用了不久前由英国斯当东爵士翻译的《大清律例》作为证据:“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债务人不还利息是可处以刑罚的,所以无怪原告会对被告不支付利息的行为看得如此严重。”这可能是首次以西方司法机构引用中国的法律条文。
肯特法官注意到了被告“指控潘长耀及其他广东行商的专横和压榨”,但是他宣称相信原告是个“被冒犯多于冒犯他人”的人。法庭必须公正地听证:“作为控诉者来到我们的法庭,我们不应为了他的名誉、他的性格及他的国度还有未明之处,就带有偏见地去听取他的陈述。对待他的申诉,我们必须开诚布公,不偏不倚。”
1820年4月,一桩新的诉讼提交到费城联邦法院,潘长耀控告史密斯拖欠1806年债款2 766元。史密斯仅仅还了600元,就锒铛入狱。他在认罪书上,坦承缺乏还债的能力,一份胜诉判决,沦为一纸空文。
1821年3月,潘长耀拖欠债主40万两白银。陷入困境的丽泉行债务,最终由另外九家行商承担,分五年全部还清。
次年,大清政府宣布丽泉行破产,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拍卖,以便偿还外国债主,保住天朝脸面。至于丽泉行的外国债权如何收回,大清政府是从来不在乎的。
1823年8月23日,叱咤风云的潘长耀去世。与诸多背信弃义的美国商人相反,潘长耀欠东印度公司的债务全部按时分期付款,最后一笔的付款是1826年。
美国学者格兰特叹息:“由于审判的拖沓、越洋联络的延误和不熟悉美国的司法程序,中国诉讼当事人仍蒙受损失。关于丽泉行的文献表明,贸易的距离及不熟悉美国法庭的管理,是怎样在19世纪早期置中国的诉讼当事人于不利境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