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辉 王彩婷
【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制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导致预防网络突发事件没有完善的措施和健全的应急处置机制与监督管理措施。立足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文章分别从网络突发事件的由来、主要特征以及危害性等方面对网络突发事件进行剖析,并总结归纳了网络突发事件法律规制的途径。
【关键词】网络突发事件 危害 法律 辅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和进步便捷了公民的生活,也造成社会矛盾通过网络爆发,引发网络突发事件。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但很少且几乎没有涉及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条款。网络突发事件法律方面的空白导致我国无法及时有效预防网络突发事件,甚至在事件爆发后,有关单位和部门都无法可依。因此,在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做好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引导,完善我国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突发事件的由来及特征
2010年“我爸是**”一语迅速红遍网络,不少网民通过改编古诗词表达自己的愤怒,网络舆论几近失控;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的一夜之间,广大网民发表言论表示对社会失去信心,导致网络秩序一片混乱;2014年马航事件发生后,“马航重新出现”、“搜救部队女记者笑容面对镜头”等虚假言论又在网络中出现,“政府的失信说”等反动观点又爬出水面;……类似网络事件近年来发生率极高,扰乱网络秩序,引发网络突发事件。由此,网络突发事件相关问题进入学者的研究视线,并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要求出台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突发事件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自此,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这是我国首次在正式文件中针对建立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提出的要求,也表明了健全我国网络突发事件法律机制的严峻性与紧迫性。
网络突发事件是突发事件在网络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网络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笔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民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或反动消息,造成大量网民聚集在网络平台中,在短时间内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甚至危害现实的社会秩序,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相比传统突发事件,网络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不确定性。网络突发事件中的主体虽然统称为“网民”,但大都是匿名存在于网络中,导致我们很难确定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具体是谁。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虚拟的网络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肆无忌惮传播网络谣言,以吸引网民的注意,在短时间传播或者引起一定人群评论、转发,最终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网络突发事件爆发,但我们很难根据现有的技术与法律确定引发事件的“当事人”是谁。
环体特定性。网络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即在网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即网络突发事件的环体具有特定性—网络环境。网络突发事件往往由网络舆情主导,随着网络舆情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它与网络舆情的演变轨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①网民通常借助于论坛、博客、贴吧等网络载体发表、传播信息后,在网络中产生“蝴蝶效应”,导致网络舆情难以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爆发。
诱因多样性。传统的突发事件多半具有政治性。而导致网络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一方面,网民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产生不满,反面情绪高涨,因不良网络舆论而引发网络突发事件,如被公众所熟知的“躲猫猫”、“人肉搜索”等事件。另一方面,部分网络突发事件爆发的源头是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是因为网民的故意炒作或捏造的虚假事实,或者是因为政府等部门在某一事件产生后采取鸵鸟政策,不主动披露信息,导致网民在网络中掀起舆论风波,散布谣言,从而引发了网络突发事件。如,在媒体中传播的“城管殴打市民事件”等。
不确定性更强。2007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事件”,并且国家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下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类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甚至无法预测、无法控制其发展趋势及走向,也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将其纳入四类突发事件中的一种。
网络突发事件的类型
有学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的类型有三大类:一是电子威胁引发的突发事件;二是物理威胁引发的突发事件;三为内容威胁,基于网络的媒体效应而引发或处理的突发性事件。②本文的网络突发事件是指基于内容威胁而引发的网络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爆发的特征与危害性程度的不同,笔者将网络突发事件分为传播型网络突发事件、曝光型网络突发事件、泄愤型网络突发事件、攻击型网络突发事件与反社会型网络突发事件。
传播型。传播型网络突发事件是指网民被某一网络热点吸引,或者被某一群体收买,在短时间内许多公民不问事实真伪,集中转发、传播与该事件有关的网民评论等网络舆论消息,造成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如被冠以“网络黑社会”之称的“网络打手”和“网络雇佣军”肆意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从而引发突发事件。
曝光型。曝光型网络突发事件是指网民制造或者参与到网络曝光、揭露社会丑闻、娱乐热点、个人隐私等消息的行列,导致一定范围内甚至整个社会秩序混乱、人心惶恐的局面,破坏公民安宁的生活,影响企业或单位的名誉以及正常的生产和工作,扰乱正常的社会治安。如2014年5月人人网上发布的某一高校社团成员集体辞职书事件,引发该校学生甚至国内其他高校的学生纷纷在贴吧等网络平台曝出学生干部换届中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学生组织间的其他荒唐事情,造成高校网络秩序一时难以控制。
泄愤型。泄愤型网络突发事件主要是指某一人或某一群体因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不满,纷纷在网络空间中发表抗议性内容,甚至采取对抗性的群体性网络行为。如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曾引发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网民疯狂的参与其中,在各网站中发布、传播与该一事件有关的信息,更有部分人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公布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引起网络秩序的混乱。
攻击型。攻击型网络突发事件较为普遍,是指部分网民恶意的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谣言,或揭露他人隐私,恶意中伤公民个人、集体或社会,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具有较大破坏力的事件,如在网络中进行语言攻击,恶意中伤他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等等。
反社会型。反社会型网络突发事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是网民受到不法分子或不法网站的怂恿、诱惑,因利益熏心或麻痹大意,参与到网络反社会的队伍中,进行反党、反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内引起骚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的网络突发事件。如“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集团利用网络的巨大煽动力,蓄意在网络中宣传、散布反党、反社会的网络信息,甚至是通过网络聚集众人参与到邪教组织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群体性违法行为。
由于网络突发事件发展规律的难控制性与变化的诡异性,网络突发事件的不同表现形式没有明确的划分,此外由于外界因素的加入,网络突发事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相互转化,或者事件在爆发过程中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现形式。
网络突发事件的危害
网络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强、传播性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若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加以规制和引导,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社会治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虚拟的网络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超越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他们或者是传播虚假的个人信息,引起网络骚动,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制造网络暴力事件,抑或是散布反动言论,引发社会恐慌。这些行为不仅导致事件针对的主体,即受害方的生活和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严重污染了便捷、舒适的网络环境,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网络秩序。总之,网络突发事件冲破了道德底线,极大地扰乱了社会治安。
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矛盾加剧。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形似没有约束的空间使得网民在网络中自由发表任何言论、进行任何网络行为。因此,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文、博文等网络言论的泛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传播的快速性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同时,还承受着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民事权益的救济和诉讼增多,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可以说,网络突发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法律规制少,网络犯罪现象增多,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规制网络秩序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网民基本处于“无管理”状态,可以“肆意”在网络中活动。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网民极易打破道德的底线,触犯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规定,酿成刑事犯罪的发生,例如,网民化身黑客潜入国家、公司企业的管理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信息,盗取重要数据;或上传或参与色情的网络服务,从事色情犯罪;或参与恐怖或邪教组织,大肆发布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的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和暴力事件,等等。
网络突发事件法律规制的途径
网络突发事件的频频出现,以及给公民个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亟待完善国家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制网络突发事件:
出台《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弥补法律空白。网络突发事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网络突发事件的应对机构及职责。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负责网络监督和管理的部门机构,导致网络突发事件爆发后,各组织间相互推诿或者盲目管理,造成事态扩大或者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本法中应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上而下的、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或者网络监督小组等常设机构,隶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并配有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其具体职能与工作职责。
其次,明确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完善的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可以将网络突发事件扼杀在摇篮中,减少甚至避免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要包含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网络舆论监督制度、技术的防范处理机制等制度。
再次,将网络突发事件的报告与应对机制规定其中。虽然有完善的预防监督机制,但网络突发事件仍有爆发的可能,所以要求具有健全的网络突发事件报告与应对机制。一方面,详细制定网络突发事件的报告机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与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及报告机关。另一方面,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爆发后的应对机制,包括应对机构、突发事件反应时间、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备案等方面。
最后,明确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与惩处制度。主要包括具有网络突发事件监督职能的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以及网络突发事件引发者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此外还要规定受害人或相关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如赋予其申诉、复议等权利。
设置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实现专业化管理。为了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办事效率,实现网络突发事件专业化管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在国家行政机关与准行政机关中须建立专门的、常设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如网络督察小组或网络监察办公室等,赋予其网络突发事件管理的行政职权,享有法律规定的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管和处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试图通过健全网络突发事件机构设置,规范管理职权,实现网络突发事件专业化管理。
网络突发事件法律规制的辅助措施。完善网络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在不断健全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逐渐完善我国网络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将网络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和惩处等各项制度纳入该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日常网络监督与风险预测制度,强化政府责任机制,实现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常态化。
加强对网民的网络舆论与传播的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政府、企业、高校等单位和个人要将引导网络舆论与传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及时的公开信息,发挥舆论领袖的作用,净化网络环境。各有关部门既要及时、全面的公布政务信息,增加社会透明度;又要发挥舆论领袖的积极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关舆论小组,或与网络舆论领袖合作,不定期的公布积极、正面的网络信息,及时准确的把握舆论动向。
网络突发事件教育进课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青年学生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若要从根源上杜绝网络突发事件,净化网络环境,要从教育做起,增强对青年学生的网络突发事件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网络素养。一方面,高校要进行教学改革,增加对高校学生的法律基础常识教育的比重。另一方面,高校要通过论坛、讲座等形式对高校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此外,高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进社区、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提高学生法律素养。
总之,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给网络秩序与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加强对该方面的研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能与权责,完善相关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实现我国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管理,促进和谐安全社会的构建。
(作者分别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熊光清:“网络突发事件特征及应对”,《人民论坛》,2014年2月下。
②蒋萍:“网络突发事件及其分析”,《网络财富》,2009年第19期。
责编/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