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自立
什么是协商民主?该词的英文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先前也有学者译成商议性民主、商谈民主、审议民主、辩谈民主等。它的核心思想就是公民通过对话、讨论、辩论、审议等形式参与公共决策形成过程,最终达成共识。翻译成协商民主,可能更贴切地反映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对话讨论、权力制约、合作与共识等基本特征,更容易与中国的传统语言习惯与现有政治实践相衔接。
协商民主一词由美国学者于1980年首次提出,其后得到了诸如哈贝马斯、罗尔斯等许多政治学大佬的推崇和发展。为什么西方政治学者会提出协商民主?仔细一看,不难发现,这是西方学者针对西方选举制度日益暴露出的困境而寻找到的一条出路。
然而,西方学者提出的协商民主与我们主张的协商民主还是有区别的。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虽然形式多样,但主要是一些民间组织的实践,并未上升到国家制度模式的层面,与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性和广泛性、历史基础和文化基础不可同日而语。
协商民主的提出,与目前的选举民主是何关系?二者矛盾吗?党中央已经有了明确论断: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学者认为,可以把我国的民主制度看成是“选举+协商”的模式,其中人民代表大会也要协商,但主要形式是票决,政协里面也有投票,但主要形式是协商。要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强调协商民主绝非要延缓选举民主,甚至是代替选举民主。相反,选举民主作为根本的政治框架,必须丝毫不能动摇,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在选举民主的框架下发展协商民主,即是完善选举民主的重要一环。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在人民代表大会里积极开展协商?其实,目前在各级人大中开展的立法听证、立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等做法,就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实践。在扩大立法协商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代表协商”。
开展代表协商首先要请各级“公仆”真正理解“谁是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论上,各级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一府两院”还是受权力机关的委托而行使国家权力,而他们对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有足够的尊重?这对代表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形成过程中具有关键性意义。如果各级公务员对人大代表没有正确的认识和足够的尊重,代表协商将只是“水中月”、“镜中花”。
开展代表协商还要请各级代表时刻牢记“我的权力是谁给的”。代表的权力来自人民。只有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履职才有源源不断的智慧和底气。建立代表联络服务机构、代表定期下社区接待选民和群众、公开代表联系方式、探索各种形式的代表述职等,都有利于夯实代表的群众基础。代表深入基层开展联系活动,经过自己的调研、整理、思考,把公众的意见带到权力机关、带给“一府两院”,这就是协商民主的重要过程。
开展代表协商要更多地让代表参与人大工作。周恩来同志早在1956年就在上海明确提出,要鼓励代表在代表大会上辩论,“明年还准备进一步允许辩论,当然现在也允许辩论,小组会上就辩论得很热烈,将来在大会上也可以辩论。就是说,人民代表提出的意见,政府要出来回答。回答对了,人民满意;不对,就可以起来争论”。周恩来这里说的辩论制度,在今天看来主要指的是询问和质询制度。但是让代表通过列席常委会、专业小组、座谈会等载体充分开展辩论、讨论,积极参与到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日常各项工作中,充分反映意见建议,是应该努力的方向。
开展代表协商的重点之一是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目前,代表议案建议已成为代表履职的重要抓手。从协商民主角度来看,议案建议工作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做好议案建议工作主要就是要抓两头,一个是提出质量,另一个是办理质量。而协商民主强调的讨论、对话和沟通,就是提高这两个质量的关键。通过集体调研、讨论、酝酿的议案建议质量往往比代表“单枪匹马”提出的更高。同理,通过与代表充分沟通、取得共识的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往往比缺乏沟通的“文来文往”要高得多。因此,代表必须善于运用协商的办法来提高提出质量,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善于运用协商的办法来提高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