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及专题询问的规则设计

2015-09-10 07:22吴祖强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人代会书面人大常委会

吴祖强

目前各地人大开展询问及专题询问的热情高涨,但是,询问的法律规定相对原则,规则流程不够细化,影响询问监督作用的发挥。

本研究通过从提问和答复人员、时间场合、事先准备、提问数量、问答时间、审议和询问顺序、宣传报道、后续处理等方面对全国人大和上海人大近年来的专题询问进行比较分析之后,结合各地实例,归纳出一些普遍性的做法,由此提出关于询问规则设计的建议,为完善人大询问制度提供借鉴。

一、关于询问的一般规则的建议

鉴于法律仅对询问有规定,有必要首先对询问制度加以细化。

1、询问人和答复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人代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代表可以就常委会履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询问;代表(委员)可以一人或多人联名,提出询问。

2、询问的时间、场合: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或报告后,代表(委员)可以提出询问;人代会或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在会议期间安排专门时间开展专题询问或不定专题的询问;会议期间的询问在联组或者全体会议上进行。

3、事先准备:询问人应在相关会议前10个工作日报名、书面提交问题、注明询问对象;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问题登记后,在相关会议5个工作日前转送有关机关做应答准备。

4、数量限制:1名询问人一次提问至多可以提出2个问题,每个问题至多要求2個机关应答。

5、时间限制:提问不超过2分钟,回答不超过10分钟;临近限制时间,主持人予以提醒;超过时间,主持人有权制止。

6、问答方式:一问一答,随问随答。对事先提交的询问问题,应答方应予现场回答,一次答复不全的,可申请补充答复;除了事先报名提问外,可现场提问和追问。对现场提问和追问,答复人现场无法答复或答复不全的,可以约定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下次常委会会议时口头答复,或经同意书面答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答人应当说明情况,可不予答复或者以适当形式答复。出现漏答的,主持人予以提醒。事先报名的询问人可以现场放弃询问,对事先报名因时间等原因现场不及提问的,征得询问人同意,可转为书面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需经答复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送达人大常委会和询问人本人。

7、对问答表述的要求:提问和回答都要言简意赅。提问时,要指明询问的对象,不发表审议意见;回答时,要确保真实、准确。应答人所代表的机关应对答复负责。

8、后续监督:委员(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可要求重新答复。常委会可对答复组织满意度测评;询问后,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汇总询问提出的问题和答复,将其连同审议意见转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在3个月内向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相关专门委员会对报告提出评价意见;相关专门委员会对答复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组织检查,督促整改或组织再次询问。

9、信息公开:询问过程应当公开。询问问题和答复内容(包括书面答复)应通过常委会公报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专题询问的特殊规则的建议

1、专题询问的定义:专题询问是有组织、有计划、事先准备的就某一个特定专题开展的询问。

2、专题的选择:特定专题根据需要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或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一定数量的委员(代表)联名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确定。

3、事先准备:针对询问的专题,常委会要组织调研;除了询问人事先报名、常委会办事机构登记汇总、转送有关机关做应答准备之外,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与询问人协商,就类似问题确定主询人附询人,减少重复提问;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询问专题,与有关机关协商确定哪些机关到场回答询问。

4、专题询问与审议的顺序:专题询问宜与审议分开,先进行询问,后进行审议发言。

5、专题询问会。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也可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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